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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机器人:帮手还是对手?

本刊记者 王纯 《 人民周刊 》(

    手指一点,就可轻松进行法律咨询,获得专业法律咨询意见。“请帮我算一下利息”“律师费计算”“帮我算一下诉讼费”“帮我查一下xx公司的工商信息”“帮我查一下北京市范围内的司法鉴定机构”“检索劳动合同试用期方面的法律法规”“检索一下价格垄断协议方面的判决书”“帮我查一下朝阳区法院的执行信息”“帮我找一个借款合同的模板”……

    今天,以大数据、云计算和人工智能为代表的现代信息技术,正被广泛而深入地运用到各地司法实践中,人工智能在司法中发挥的作用愈发突出,成为司法改革的一道独特风景。

    法律机器人:大数据的整合

    近日,在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举办的一个讲座上,某公司带去了一款新兴人工智能产品——法律机器人。据称,该款法律机器人是大数据的整合——8000多万个企业工商大数据、4000多万个裁判文书大数据、200多万个法律法规大数据、300多万个专利大数据、1500多万个商标大数据、1000多万个法律咨询大数据等。并且,该法律机器人支持各种法律检索、法律计算等。机器人可以自动回答关于劳动类、股权类、知识产权类的各种问题,它还能对于复杂问题导流人工,智能匹配律师专家。

    “只有紧跟时代脚步,在保持自身行业特点的同时做出创新,才能将法律这一行业做得更大,才能走得更远。希望在人工智能这一时代洪流中,法律这一传统行业也能与时俱进,在其中顺风远航。”现场出席讲座的法律专家对这一智能产品的便捷性、检索效率及信息量给予充分肯定,认为这是法律行业开拓创新的一个标志。前来参加讲座的法学院学生也一致表示,通过讲述人的讲解,他们对于法律这一行业在未来的发展有了新的认识,获益匪浅。也有法学院的学生表示,希望未来也能够投入法律人工智能的领域内,为法律行业的发展作出努力。

    目前法律机器人在全国各地被广泛地应用于公共法律服务,在一些行政中心、政务中心等地为广大群众提供便捷、专业、智能的法律服务。公共法律服务机器人能与人工法律服务形成良好的互补,随着公共法律服务机器人的投入使用,很多地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朝着智慧化、便捷化、专业化不断发展,真正实现“让群众少跑腿,让信息多跑路”。

    人工智能法律机器人的广泛应用,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方便,提高了法律服务的效率,让老百姓不会再因为“高门槛”而望而却步,可以通过很便捷的方式获取法律帮助。随着人工智能法律机器人的广泛应用,不久的将来,有可能法律机器人会取代人工服务,替代现在法律工作者的很多工作,甚至有可能会让律师和法官“下岗”。

    不可否认的是,人工智能运行的模式与司法推理模式的确存在极大的相似之处:提出需论证的问题,再确定具体案件事实的法律含义,进而对比适用法律规范,最终通过逻辑推演得出司法结论。正是基于此,人工智能的确为促进司法的公正、效率和便民发挥了巨大作用。例如,人工智能具有强大的记忆和检索功能,能为司法审判提供相对统一的推理评价标准,有助于作出一致性程度更高的判决;又如,人工智能不会受到人类情感、欲望等干扰,能更好规避人为主观擅断等情形。此外,人工智能还可以弥补人脑认识能力有限、记忆不准确、检索不全面等缺陷,解放司法者的部分劳动,提升其工作效率。立案文书智能生成、裁判流程智能监控等系统的投入使用,也的确给当事人带来了更多的司法便利。

    然而,法律机器人果真可以有朝一日完全取代人工法律服务吗?对于法律人士来说,智能法律机器人究竟是事业上的帮手还是与之抢饭碗的“对手”?

    法律人具有机器人所没有的温度

    “机器人是没有任何温度的程序化的存在,而我们法律人则是有温度的。”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罗翔说。

    你能用圆规画出一个完美、没有瑕疵的圆吗?人类用任何仪器所画出来的圆其实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圆,但这并不能说完美的圆就不存在了,它作为一个概念是客观存在的。正是因为我们坚信有这个客观的存在,才使我们不断去追求完美。同样,法律追求公平正义,我坚信客观的公平和正义是存在的,但是人类所依据的法律距离客观的公平会存在一定的差距,这就是我们永恒前进的方向,“虽不能至,心向往之”。作为法律人,我们要学会逻辑推导,但不能因为被逻辑推导而束缚了我们的常识,即作为普通人的常情常感。

    法律的生命是经验,而不是逻辑。法律解决社会生活中的矛盾,法律人的判断永远不能超越民众朴素的道德情感。法益可以作为入罪的基础,但是伦理可以作为出罪的依据。因此对于法律目标的追求,仅靠其逻辑推理是难以达到的,它更需要司法者对天理、国法和人情民意的兼顾,而这些都是人工智能无法完成的。

    现代社会的刑法是双刃剑,一方面朝向犯罪分子,体现它的“保护机能”,要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另一方面则朝向公权力机关,朝惩罚犯罪的权利本身来砍,是为了要限制国家的刑罚权。一个有温度的法律人,会寻求感性和理性的边界,在这一方面又会出现百家争鸣的局面。我们说,任何一种法学理论和学说都有它的优势,但是任何一种理论也都有它的缺陷,我们应该充分尊重每一种理论学派,而不要轻易地去作论断。

    英国自由主义思想大师以塞亚·柏林在《刺猬和狐狸》一书中,根据西方谚语形象地将学者分为两类——“刺猬型”和“狐狸型”。“刺猬型”学者相信宇宙间存在一个可以解决一切问题的体系。“狐狸型”学者则不相信任何系统,更不相信世界上的万事万物靠一个体系就可以解决。

    “法律人应该多一些狐狸的秉性,少一些刺猬的斗争性,因为刺猬型是非此即彼的,非黑即白,时刻准备战斗;而狐狸型的则多元而圆滑,他既坚持自己的理论,同时也承认别人的理论的合理之处。坚持自我、兼容并包,允许百家争鸣,这正是一个法律人所应具有的温度和胸怀。法律机器人永远不会存在学术上的分歧和争论,也不会在理性和感性之间最大限度地去体现公平正义,永远是冰冷的、没有感性的,它永远无法摄入人类的高级情感世界。”罗翔说。

    事实上,我们应始终将人工智能作为辅助司法的技术手段,牢牢把握人工智能的工具属性,防范对其形成“路径依赖”,更不可本末倒置,认为人工智能可以代替人独有的司法活动。唯其如此,才能既让人工智能成为推动司法前进的利器,也不至成为高悬于司法者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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