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财产不单关乎金钱,更重要的是,身后的数字内容对逝者的亲友来说,包含巨大的情感价值。
虚拟财产是指狭义的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形式,它包括网络游戏、电子邮件等一系列信息类产品,这些虚拟财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换成现实中的财产。
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统计,截至2011年12月,中国微博用户总数达到2.498亿,在这个日益庞大的网络社会,我们在创造并累积着自己的虚拟财产,然而,我们该如何保护这份财产?
“虚拟财产”之:淘宝网店
郑亮与林红曾是一对夫妻,林红由于自己空姐职业之便,在淘宝网上实名注册了“飞翔”网店,不久便成为淘宝网上的知名商铺。
2011年11月,两人离婚后,根据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婚后共同经营的“飞翔”网店库存商品价值80万元,双方各得一半,林红将该网店转让给郑亮,网店的淘宝密码等归郑亮使用,郑亮则支付林红40万元。然而,离婚后的林红将网店的密码、支付宝密码都做了修改,郑亮彻底失去了对网店的控制。无奈之余,郑亮把前妻告到了法院。
就争议网店,淘宝公司这样答复一审法院:“由于网店信用非常重要,所以实名制店铺不能转让。否则,网店信用的参考价值就不存在了,对消费者不利。如果法院将网店判决给郑亮,需要按照实名制的标准‘交接’,淘宝公司安排专人协助操作,郑亮可用实名制支付宝账号进行变更,设置新密码。此后,林红不能再登录。”
法律解读:网店具备财产属性
对于网店这样的虚拟财产,目前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但目前越来越多的司法判例都支持一种看法,“虚拟财产”虽是无形的,但并不影响虚拟物品作为无形财产的一种,获得法律上的适当评价和救济。
本案中的淘宝网店的经济价值来自三方面,一是卖家用于交易的存货;二是买家收货后支付的货款,全部存在网店绑定的支付宝账户中;三是淘宝网上的网店本身所带来的无形资产。淘宝网店的绝大部分存货是实体财产,涉及分割时适用相关的法律,不存在太大的争议。支付宝因是独立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账户也经过实名认证,因此其中的存款也不是虚拟财产,是典型的货币财产。实践中,如涉及到网店需要分割,应当首先就这两部分财产价值进行协商处理。
“虚拟财产”之:电子信件
2012年3月9日,张梅的老公王铭在一场车祸中不幸丧生,她在整理老公QQ邮箱里的信件和照片时,发现不知道老公的QQ密码。
在向腾讯公司求助后,腾讯公司答复:根据腾讯公司与用户间达成的协议,QQ号码所有权归腾讯所有,用户只拥有号码使用权。如果用户被发现长时间不使用,该账号将被收回。
腾讯客服人员告诉张梅:“要拿回密码,只能按照‘找回被盗号码’的方式操作。除了提供逝者本人的基本资料和联系方式外,还得提供号码的使用资料、密保资料。此外,还得邀请王铭的QQ好友为其‘作证’。上述程序全部履行完毕后,才能拿到密码。”
“人都不在了,让我去哪里找这些资料呢?”张梅很疑惑,“为什么QQ号码就不能继承呢?”
法律解读:电子邮箱里的信息应属私人物品
一般来说,数字遗产包括以下四类:一是用户账号密码类,如常用的QQ号、微博账号、E-mail密码等;二是文件与视频,如网络硬盘里的资料、个人网络相册、空间日记等;三是网游用户配备的游戏装备;四是Q币等网站发行的虚拟货币。显然,其中后两类的财产性质更为明显。
目前国内网络运营商提供的数字产品服务协议大多从事实上排除了对数字遗产继承的权利,这样的规定是否合理尚需法律作出进一步的规定,即便运营商有如此规定,也不能排除用户在账户中留存的个人资料的私人属性。
张梅的案例中,即使腾讯依据自己拟定的合同对于QQ号码拥有所有权,但不意味着腾讯对QQ账号中的信件、照片拥有所有权。而记载被继承人生前信息的信件、照片都属于用户的私人物品,如被继承人生前无明确反对,理应由其继承人继承、披露。
“虚拟财产”之:网游装备
年仅33岁的陆建因突发心脏病去世。病危时,迷恋网络游戏的他告诉妻子李兰说自己的很多网游装备可以卖钱。然而,老公去世几个月后,当李兰准备将“金刀”变卖以补贴家用时,却有人阻止了她。
这个人叫杨元,是陆建在网络里的“妻子”。在两人的默契配合下,陆建得到了某网络游戏中的顶级装备“金刀”。因此,当李兰准备将“金刀”变卖时,遭到杨元的抗议。但李兰认为这是老公留给自己的遗产,于是她把杨元告上法庭,要求确认“金刀”属于自己的合法财产。
法院审理后认为,陆建作为网络游戏玩家,为这把“金刀”付出了体力、脑力劳动,还支付了上网费用以及游戏充值卡等费用,有玩家愿出资5万元购买这把“金刀”,所以,该装备具有财产的属性,可以被陆建的合法妻子李兰继承。但因该装备是陆建与杨元共同努力获得的,其所有权应归两人共同所有。
最终,李兰作为陆建的唯一合法继承人,继承该游戏装备中陆建的份额,其余的份额归杨元所有。
法律解读:网游产品具有商业价值
一些高等级的游戏账号、游戏角色所拥有的虚拟武器装备、游戏币都是花费了用户大量的时间和金钱所得,可转让,可出售。从这些方面来看,该网络产品具有财产属性,可以作为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在所有者身故后,亦可以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
用户离世,并不代表用户生前所使用的网络产品的价值也消亡,这些价值不会随着用户的去世而突然消失。目前对于网络遗产的处理不是消除资料就是无偿回到供应商口袋,这会导致逝者在网络上创造或使用价值的付诸东流。
虚拟财产应受法律保护
网络社会,我们每个人的E-mail、微博、淘宝等“数字财产”的范围在不断扩大。数字财产不单关乎金钱,更重要的是,身后的数字内容对逝者的亲友来说,包含巨大的情感价值。
仅仅是实物才能继承,显然跟不上时代的发展。网民既然为数字遗产投入了时间、精力、金钱,也就说明此类物品已经具有法律层面上的财产属性,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相关立法仍不健全
虚拟财产应作为遗产继承,尽管有些产品最初是免费提供给用户的,但经过用户长时间经营已经积累了很多无形的价值。
然而到目前为止,国内对网络虚拟财产并无相关规定,导致网络财产的保护处于无法可依的真空地带。
目前,在各地的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多的判例开始默认虚拟财产的财产权和继承权,这无疑是一个积极信号。
(作者系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