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5版:读者桥

人民日报海外版 2026年04月11日 S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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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鱼油通关指南(海关答疑)

《人民日报海外版》(2026年04月11日 第 05 版)

拱北海关:

  我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保健食品研发与销售的企业,为进一步丰富产品线,提升市场竞争力,我公司计划进口一批高纯度鱼油原料,用于生产Omega-3深海鱼油软胶囊。由于我们是初次操作此类产品的进口业务,对于海关的监管政策和通关流程不太了解,想咨询一下相关监管要求以及申报流程等事项。谢谢!

  中山某保健食品有限公司采购经理  王先生

  

王先生:

  您好!进口鱼油作为动物源性食品,在企业资质、货物报关等方面有明确的海关监管要求,现为您解答如下:

  ■ 企业资质要求

  1.向中国境内出口水产品的境外生产、加工、贮存企业(包括带有冷冻设施的捕捞渔船、运输船和加工船、用于贮存水产品的冷库)(以下统称境外生产企业),应由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向海关总署推荐注册,通过海关总署的注册后方可向中国出口。

  已获得在华注册的企业名单可通过“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系统”(互联网查询网址:https://ciferquery.singlewindow.cn/)进行查询。

  2.进口水产品的进出口商应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向海关提交备案申请。食品进口商也可以向住所地海关提交纸质《收货人备案申请表》及有关材料申请备案。进口水产品的进出口商备案信息可通过“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的“特定资质行政相对人名录”栏目查询。

  ■ 进口申报

  鱼油进口申报所需资料(包含但不限于):经海关总署确认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签发的检验检疫证书、合同、提单、装箱单、发票等单证。以货物方式进口、进入中国境内市场供人类食用或作为食品加工原料的进口食品,应在进口申报时在报关单“产品资质”项下“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证书栏(许可证类别代码“519”)规范填写与该进口食品“原产国(地区)”对应的境外生产企业在华注册编号;在报关单“商品填报”项下“用途”栏规范填报“食用”。未按要求规范填报的,海关不接受申报;虚假填报信息,骗取海关单证的,海关将依法予以查处。

  ■ 进口检验检疫

  海关按照法律法规、双边协议规定,在入境口岸查验点、海关指定或认可的存储场所进行现场检验检疫。针对鱼油包装、货证符合性、品质等方面进行现场查验,对需要进行实验室检测的进口鱼油产品,现场进行抽样并按规定送实验室开展安全卫生等相关项目检测。经检验检疫合格的进口鱼油产品,由海关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准予生产、加工、销售、使用。

  ■ 注意事项

  进口食品的包装和标签、标识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于进口水产品,内外包装上应当有牢固、清晰、易辨的中英文或者中文和出口国家(地区)文字标识,标明以下内容:商品名和学名、规格、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限和保存条件、在华注册号或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批准的注册编号、生产方式(海洋捕捞、淡水捕捞、养殖)、生产地区(海洋捕捞海域、淡水捕捞国家或者地区、养殖产品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涉及的所有生产加工企业(含捕捞船、加工船、运输船、独立冷库)名称、注册编号及地址(具体到州/省/市)、必须标注目的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以上是进口鱼油产品相关监管要求,希望上述指南可以帮到您。若有疑问请及时联系当地海关,获取更详细的信息。

  (拱北海关所属中山海关驻民众办事处监管四科三级主办杨国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