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关:
我是科研人员。因科研合作项目,国外实验室分享了2支医学微生物邮寄给我,因未办理《特殊物品审批单》被海关截获,请问该如何处理?
读者 刘小顺
刘小顺读者: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入境、出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携带人、托运人或者邮递人,必须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并接受卫生检疫,未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不准入境。
特殊物品具体指什么?
海关总署第243号令《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明确了微生物、人体组织、血液及其制品和生物制品等特殊物品的定义,具体如下。
微生物是指病毒、细菌、真菌、放线菌、立克次氏体、螺旋体、衣原体、支原体等医学微生物菌(毒)种及样本以及寄生虫、环保微生物菌剂。
人体组织是指人体细胞、细胞系、胚胎、器官、组织、骨髓、分泌物、排泄物等。
生物制品是指用于人类医学、生命科学相关领域的疫苗、抗毒素、诊断用试剂、细胞因子、酶及其制剂以及毒素、抗原、变态反应原、抗体、抗原-抗体复合物、核酸、免疫调节剂、微生态制剂等生物活性制剂。
血液是指人类的全血、血浆成份和特殊血液成份。血液制品是指各种人类血浆蛋白制品。
特殊物品进出境如何申报?如何监管?
出入境特殊物品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货物交运前向目的地直属海关申请特殊物品审批,货物出入境时接受卫生检疫。特殊物品审批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法律法规规定须获得相关部门批准文件的,应当获得相应批准文件;
● 具备与出入境特殊物品相适应的生物安全控制能力。
申请人可以登录各直属海关的网站,在“互联网+”板块进行注册。
申请特殊物品审批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供相应材料:
● 《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申请表》;
● 出入境特殊物品描述性材料,包括特殊物品中英文名称、类别、成分、来源、用途、主要销售渠道、输出输入的国家或者地区、生产商等;
● 入境用于预防、诊断、治疗人类疾病的生物制品、人体血液制品,应当提供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给的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 入境、出境特殊物品含有或者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的,应当提供病原微生物的学名(中文和拉丁文)、生物学特性的说明性文件(中英文对照件)以及生产经营者或者使用者具备相应生物安全防控水平的证明文件;
● 出境用于预防、诊断、治疗的人类疾病的生物制品、人体血液制品,应当提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销售证明;
● 出境特殊物品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管理范畴的,应当取得人类遗传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海关对有关批准文件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
● 使用含有或者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的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单位,应当提供与生物安全风险等级相适应的生物安全实验室资质证明,BSL-3级以上实验室必须获得国家认可机构的认可;
● 出入境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应当提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海关对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督管理遵循风险管理原则,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依携带人、托运人或者邮递人申请,对入境、出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根据风险等级实施检疫审批、检疫查验和监督管理。
在检疫审批环节,主要通过材料审核申请主体是否具备与出入境特殊物品风险等级相适应的生物安全控制能力。
在检疫查验环节,重点关注实际货物与申报是否相符以及货物的运输包装和标识是否符合联合国及世界卫生组织的危险品运输包装要求。
在监督管理环节,主要关注实际使用单位是否与所申报的生物安全控制能力等信息相符。
哪些行为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和《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海关总署第243号令)规定,有以下情形的,将会处以相应金额的罚款。
■ 瞒报携带禁止进口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或者其他可能引起传染病传播的动物和物品的;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殊物品审批的;
■ 未经海关许可,擅自移运、销售、使用特殊物品的;
■ 未向海关报检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检验检疫证单的;
■ 未在相应的生物安全等级实验室对特殊物品开展操作的或者特殊物品使用单位不具备相应等级的生物安全控制能力的;未建立特殊物品使用、销售记录或者记录与实际不符的;
■ 未经海关同意,擅自使用需后续监管的入境特殊物品的。
另外,出入境特殊物品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拒绝、阻碍海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对违反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上海海关卫生检疫处特殊物品科科长娄亚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