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律师:
我有两个哥哥,上半年父亲去世了。他生前由我们三兄弟轮流照顾,去世前分别给我们三兄弟立下了自书遗嘱,每份遗嘱对财产分配的规定都不同。现在我们三兄弟手上各有一份遗嘱,按遗嘱内容,我们三兄弟每人都应单独全部继承父亲的遗产,但这肯定不现实。
请问父亲给我立的遗嘱进行了公证,是不是比其他没有公证的遗嘱具有优先权?当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时,具体以哪份为准?民法典是怎样规定的?
湖北读者 刘力军
刘力军读者:
关于您提出的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时,以哪份遗嘱为准的问题,以下作出相关解答。
立遗嘱的行为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大多涉及行为人处分财产权利等内容,几乎涉及所有家庭。将于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此项制度的提出有利于公民处理遗产的现实需要,便利百姓的基本需求,能切实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满足人民群众处理遗产的现实需要。
一 《民法典》实施后
公证遗嘱的效力
公证遗嘱是依公证方式而设立的遗嘱,是继承法规定的法定遗嘱的形式之一。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后订立的遗嘱可以更改之前订立的遗嘱,但是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公证遗嘱效力具有优先性,如果一个人立有多份遗嘱,根据《继承法》规定以最后一份为准,但如果有公证遗嘱,则以公证遗嘱为准。而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实施后,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所以,《民法典》废除了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规则,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性,取而代之的是“最后的遗嘱”。但是取消公证遗嘱效力优先并不代表公证没有用,经过公证或登记的遗嘱,证据效力依然比没有公证或登记的更强。
二 《民法典》关于遗嘱
的形式有哪些新规?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公民通过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其遗嘱形式包括自书、代书、公证、录音录像及口头遗嘱。即将施行的《民法典》根据社会经济及科学技术的发展,对遗嘱继承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立法修改和调整。《民法典》规定,遗嘱形式除原《继承法》规定的上述5种形式外,增加了打印遗嘱形式,从立法层面承认了打印遗嘱的法律效力。这一新规充分考虑了随着打印技术的普及,人们行为习惯随之发生改变的客观实际。同时,为确保打印遗嘱的合法效力,进一步规定了打印遗嘱需要遗嘱人及见证人在每一页打印遗嘱上签名,并注明日期。
三 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
以最后一份为准
1985年9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您的父亲先后立了3份遗嘱,其中对您的遗嘱进行了公证。根据上述意见的规定,即使该公证遗嘱是最先立的,由于法律规定公证遗嘱效力最高,最终应认定公证遗嘱的效力优先,应由您继承父亲的遗产。
但值得注意的是,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也就是说,《民法典》删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遗嘱人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直接以最后所立遗嘱为准,公证遗嘱不再具有高于其他遗嘱的效力。给您的遗嘱虽然进行了公证,但如果该遗嘱不是其父最后立下的遗嘱,也不能改变其将会被最后一份遗嘱所取代的事实。
现行法律对公证遗嘱优先效力的规定,限制了遗嘱人变更、撤销遗嘱的自由,使遗嘱人难以依照自己的意志处分个人财产。而《民法典》对此进行了删改,体现了尊重和保护自由意志与私有财产权的基本价值取向。
(湖南日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朝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