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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海外版 2018年01月13日 星期六

“付诸于此”宜写成“付之于此”(杜老师语文信箱)

《 人民日报海外版 》( 2018年01月13日   第 05 版)

杜老师:

  某媒体刊文说:“南仁东便提出了‘咱们也建一个’的想法,随之将24年光阴付诸于此。”请问其中“付诸于此”的说法是否妥当?谢谢!

  北京读者 潘小盼

  

潘小盼读者:

  “将24年光阴付诸于此”的说法不妥。因为“付诸于”的“诸”是“之于”的急读合音,其中的“之”是代词,“于”是介词。正确的用法是:

  (1)兄弟,我哭诸庙。(《礼记·檀弓上》)

  (2)子张书诸绅。(《论语·卫灵公》)

  (3)因大笑,出示日记二册,谓可见当日病状,不妨献诸旧友。(鲁迅《狂人日记》)

  (4)法律志愿者们在农村的工作情况要按时评估,并公诸社会。

  (5)它的时代意义在于,真正拿出民族复兴的时间表、路线图并付诸实施,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开启了新纪元。

  另外,“诸”有时是代词“之”和疑问语气词“乎”的合音。例如:

  (6)晋公子有三焉,天其或者将建诸?(《左传·僖公二十三年》)

  (7)岂敢在外谈说,妄事加诸?(张鷟《游仙窟》)

  (8)我有情而来,彼不以情见待,盍去诸?(吴骞《扶风传信录》)

  从上面的例子可以看出,“之”“于”急读合音的“诸”在现代书面语中也有应用,而“之”“乎”急读合音的“诸”在现代书面语中不大使用。

  文章里若出现的“诸于”的写法,有的可删去“于”,有的可改为“之于”。 如“将24年光阴付诸于此”,可改为“将24年光阴付之于此”。

  《语言文字报》原主编  杜永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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