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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海外版 2016年11月25日 星期五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书

(2012)二中民破字第09093-5号

《 人民日报海外版 》( 2016年11月25日   第 11 版)

  本院根据债权人浙江精工建设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2年5月29日裁定受理北京三杰国际钢结构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2年5月29日指定北京市嘉逸田破产事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为北京三杰国际钢结构有限公司管理人。你单位应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向北京三杰国际钢结构有限公司管理人北京市嘉逸田破产事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大街1号新阳商务楼C座4层;邮政编码100062;联系电话:67089095、67092392;联系人:孙萍)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你单位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由你单位承担。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本院定于2012年9月11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时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如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参加会议时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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