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0月12日电 (记者叶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近日印发《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是根据2015年《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等制定的。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中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暂行办法》规定:职业年金基金,是指依法建立的职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基金。职业年金基金采取集中委托投资运营的方式管理,其中,中央在京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由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集中行使委托职责,各地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集中行使委托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