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日前表决通过了《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这部俗称“好人法”的条例,鼓励和倡导普通市民参与紧急现场救护活动,且紧急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对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此条例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道德的法律化,有助于法律的道德化。优良的德行变成法律维护的对象,也就成了法律的外在道德。“好人法”通过“好人免责条款”,将人类悲天悯人、救死扶伤的道德法律化,法律又反作用于道德,厚植社会道德土壤。在“人心不古”“好人难做”语境下,杭州、北京、上海等各地接连出台“好人法”,尤显善意。
当一个人发生紧急情况,亟待他人现场救援时,法律供给也许不是唯一需求,甚至还不是第一需求。“好人法”只在救人的法律责任豁免上着力,旨在缓解施救者免于被讹诈的恐惧,然而这还不够,紧急现场救护不能光凭一颗热心,也不是有“好人免责条款”就行,还要有“好人术”——急救知识与技能,这才是最迫切、最重要的。
论急救水平,问题也许比法律保障不足更尖锐。普通公众,多少人懂得做心肺复苏术?多少人听说过AED设备(自动体外除颤器,一种可被非专业人员使用、用于抢救心源性猝死患者的医疗设备)?即使在上海,持证的救护员也只占总人口的0.7%,与一些国家比相去甚远。现实而言,国内急救培训仍处于起步阶段,普遍存在缺乏制度支撑、系统性不足、社会普及率偏低、培训经费短缺、社会化培训费用较高等现象,导致公众认知不足。调查表明,目前国内急救知识普及率不足2%。
急救培训与实施,涉及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必须提升到法律法规高度予以规范,必须完善制度环境,这是活动得以长期、深入开展的基础性保障。譬如,从法律法规层面厘定公民参与培训与施救的义务、保护施救者的权益等;制定我国急救培训教材及定期更新制度;建立证书效期制、重复培训制度及长期稳定的培训基地;明确培训经费来源以及政府、单位、个人的摊分比例等。法律用以明确地位,制度保障纳入正轨,急救培训才有所依托,告别散点状态。
对公众进行急救培训,是一种补救措施,根本出路还在于从小开始的系统化甚至是终身教育。根据儿童发育特点设计、开展急救教育,循序渐进、由浅入深,最终内化成为他们的一种人生技能。一些国家的急救教育真的做到了从娃娃抓起:幼儿园通过玩游戏告诉小朋友什么是危险的,小学阶段学会急救电话的正确运用,初中阶段学习一些基础性急救方法,高中阶段更进一步,学习心肺复苏术。广州已开展一些急救培训进校园活动,如广东省人民医院去年就组织了“心跳使者”到华南理工大学搞相关培训,受到大学生的欢迎。
(据《广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