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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海外版 2016年05月05日 星期四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合法权益有保障

本报记者 张 璁

《 人民日报海外版 》( 2016年05月05日   第 04 版)

  时隔1年,境外非政府组织的立法再次成为关注热点。自去年4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之后,历经一年的潜心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日前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明年元旦起实施。北京大学法学院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主任金锦萍说,这是我国第一部针对境外非政府组织的立法,填补了规范缺失和秩序空白。

  旨在纾解“合法性困境”

  长期以来,我国缺乏规范和引导境外非政府组织的专门立法。中国境内至今有近万家非政府组织,由于缺乏相关法律,在民政部门登记的不过寥寥数十家,大量境外非政府组织游离在法律之外。

  法律地位的缺失一直是悬挂在这些组织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其活动呈现短期行为特征、与境内合作者的关系存在不确定性,不利于其健康稳定发展。此外,境外非政府组织曾被曝光有价格垄断、招摇撞骗等违法行为,但政府部门因缺乏执法依据而无可奈何。

  本次立法目的不言而喻:规范、引导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开展活动,保障其合法权益,促进交流与合作。本法的颁布实施使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我国境内开展活动从无法可依过渡到有法可依,既有利于纾解其原先的“合法性困境”,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明确公安机关为管理机关

  在立法过程中引起一定程度关切和担忧的是,该法将境外非政府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确定为公安部门。事实上,国外立法也有公共安全部门负责此项事务的先例。就我国公安机关的职责来说,除负责违法犯罪活动、恐怖活动和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的处置之外,还担负着大量社会管理工作,例如户口、居民身份证、国籍和出入境事务管理等。此次立法之后,公安机关也将依法履行其作为境外非政府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相关职责。

  本次立法明确了对于境外非政府组织实施“双重管理体制”,即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开展活动时,受到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本法明确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是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开展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和单位,是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的业务主管单位。

  此次立法虽然继续延续“双重管理体制”,但是明确了政府有义务公布业务主管单位的名录,让境外非政府组织能按图索骥顺利找到业务主管单位,同时明确了登记和备案程序,有望解决长期存在的“登记难”问题。

  强调服务与追责并存

  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明确规定,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我国境内开展活动需要遵守中国法律,同时明确了其开展活动的原则和规则。一方面,境外非政府组织依法在境内开展活动,将受到法律保障和国家支持,并享受便利措施和服务;另一方面,立法也明确规定有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颠覆政权等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同时为确保国际上通行的非政府组织的三个特性:非营利性、非宗教性和非政治性,立法也明确规定境外非政府组织不得从事或者资助营利性活动、政治活动,不得非法从事或者资助宗教活动。

  “法律的出台,将让以公益慈善事业或者非营利事业为宗旨,并依法开展活动的境外非政府组织获得合法身份,得到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也将为政府部门依法惩处以非政府组织名义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提供法律依据,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金锦萍说,“相信和期待境外非政府组织与开放的中国继续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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