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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海外版 2015年05月02日 星期六

新修订广告法

回应民众“痛点”

赵丹 潘旭涛

《 人民日报海外版 》( 2015年05月02日   第 04 版)

  近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广告法修订草案。修订后的广告法将于9月1日起施行,集中回应了长期以来民众抱怨的“痛点”。“新修订的广告法涉及了很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内容,保护未成年人、规范保健品广告等新增的法规,弥补了1984年广告法的不足。”对外经贸大学卢海君副教授向本报表示。

  

  公共场所禁止烟草广告

  “吸烟有害健康”为越来越多的人所认识,但是1984年出台的广告法对于香烟广告没有太多禁止性的规定。此次新修订的广告法就明确规定“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

  烟草广告能诱发一部分人吸烟,特别是未成年人。新修订的广告法就有“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的严厉规定。“禁止利用其他商品的广告宣传烟草”这一禁令也取缔了烟草企业做变相广告的做法。

  酒类广告“四不能”

  此次修订的广告法就明确规定了酒类广告“四不能”现象:(一)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二)出现饮酒的动作;(三)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四)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

  保健品不可涉及疗效

  将保健食品混同于普通食品或药品进行宣传,是一些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进行违法宣传的惯用手段。2005年出台的《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给保健食品下了一个定义: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

  新修订的广告法对于保健食品的广告做了如下“五不能”的规定: 第一,不能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第二,不能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效;第三,不能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第四,不能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第五,不能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同时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表明“本产品不能代替药物”。并且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介不能以介绍养生知识而变相为保健食品做广告。

  代言人承担连带责任

  “只需要一天,就真的白了。”这是台湾某著名艺人在大陆为佳洁士牙膏代言的广告词。最终,上海市工商局认为该广告不实,佳洁士公司被罚款603万元,但代言人没有受到处罚。而新修订的广告法中明确规定,虚假广告的代言人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新修订的广告法明确了更多的主体责任,商家、代言人都要承担。”卢海君这样说。新修订的广告法有如下规定: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此外,对于没有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也是不能代言的。

  不满10周岁不能代言广告

  小童星代言广告受到许多商家的亲睐。但新修订的广告法明确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作为广告代言人。

  学校是孩子们学习的地方,这些地方不应该受到商家的影响。因此,新修订的广告法增加了“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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