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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海外版 2014年11月20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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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日报海外版 》( 2014年11月20日   第 07 版)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7日以(2009)深中法民七清算字第7-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深圳新纪元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依据重整计划规定,首期应清偿债权确认金额为101,331,518.73元(未包括债权提存款),应支付的债权清偿款32,900,498.64元,请各位债权人及时提交账户领取清偿款;各位出资人请于公告之日起7日内向管理人提交收款账户领取出资人权益调整款。如各位债权人和出资人未及时提交账户或办理领款手续,管理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深圳新纪元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予以提存及处理。

  深圳新纪元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4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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