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井上靖子:本院受理原告李伟诉被告井上靖子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九时零分在本院第三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张蓓、张园、宋瑞卿:本院受理原告张绪中诉你们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2)西民初字第13114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公告
杜玉铨:本院受理原告刘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原告提供的证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9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0号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钱隽:本院受理原告北京英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钱德泰、第三人钱隽债权人撤销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六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孙苗:本院受理原告冯谷峰诉被告孙苗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九时在本院北区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公告
徐丽军:本院受理原告李玉君诉你及孟斌、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庄民初字第279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公告
王晓东:本院受理原告张培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3)南民初字第25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公告
梁泰:本院受理原告王惠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本院无法向你直接或邮寄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和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各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毓璜顶社区审判庭第3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公告
邹选子:本院受理原告吴向东诉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和9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毓璜顶社区审判庭第3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公告
张美华:本院受理原告张建华诉你、刘铭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当事人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9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公告
HISAO NAKAMURA(中村寿男):本院受理原告李桂荣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2)三民初字第32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公告
JOHN ALEXANDER ASKIN:原告邵斯艺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上网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民一庭408法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14)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439-1号
SENDI ONGKO: 本院受理原告邵琰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4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邵琰和被告SENDI ONGKO离婚;二、女儿王洁由原告邵琰抚养,被告SENDI ONGKO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邵琰支付小孩的抚养费324000元;三、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皇岗路与滨河路交界东南皇御苑C区A地块16栋1705房产(深房地字第3000577624号)归原告邵琰所有,原告邵琰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SENDI ONGKO补偿房产差价836163.53元,被告SENDI ONGKO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配合原告邵琰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四、被告SENDI ONGKO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邵琰支付房产评估费4000元;五、驳回原告邵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069.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034.6元,由被告负担5034.6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前,双方不得另行结婚。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3188号
TEONG TECK LENG: 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被告TEONG TECK LENG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31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TEONG TECK LENG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偿还贷款本金450000元、利息1991.38元及罚息(罚息暂计至2014年4月11日为15186.91元,此后的罚息以45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自2014年4月12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对依法处分抵押物(被告TEONG TECK LENG名下位于深圳市罗湖区太白路口的崇德雍翠华府御涛阁27F房产,权利证书号为深房地字第2000573111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308元、保全费2856元、公告费1800元(共计12964元,均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本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公告
北出真由美: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恒驰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北出真由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4)嘉执字第5723号执行令。执行令责令你于公告期满之日起三日内,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原告上海恒驰房地产有限公司违约金500000元;办理关于买卖上海市嘉定区云屏路88弄《龙湖郦城》136号房屋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注销登记手续;负担案件诉讼费14300元,并负担案件执行费50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如逾期拒不按执行令规定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更正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于本报2014年11月4日刊登的原告为张敏的公告文中开庭时间 “2015年3月3日14时30分整” 应为 “2015年3月23日14时30分整”。 特此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