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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海外版 2014年06月20日 星期五

惩防并重是个好主意(海西时评)

王 俊 张闻捷 王博文

《 人民日报海外版 》( 2014年06月20日   第 03 版)

  “给钱!不给钱就扒光你的衣服!”几个小女生晃着烟头威胁同校的一名学生。近日,福建省福清市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未成年少女团伙抢劫案。有关人士指出,目前社会正处于转型期,观念多元化,诱惑比较多,未成年人又喜欢模仿,在一段时期内,犯罪低龄化、犯罪行为成年化仍是趋势,应引起社会各界重视。

  未成年人犯罪是指未成年人从事违反法律的行为,是各地常见的社会问题之一。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有特别规定。少年刑法的理论基础之一就在于未成年人观念,即认为未成年人与成年人本质不同,应当具有独立的社会地位和受到特别的保护。但部分地区也有例外,如香港,就规定未成年人若触犯严重罪行(如谋杀等)将需以普通法律作规范,与成年人看齐。

  据了解,福清法院共审理类似的女学生抢劫、勒索案件6起,涉案的未成年少女多名。福清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判处其中3人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1000元。

  不是说未成年人犯罪可以不负法律责任吗?怎么判刑了呢?有人提出疑问。这种类似“法盲”的想法并非个例。当前,对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政策的理论阐释仍然处于薄弱环节,深入分析这一政策的法理基础,一方面有助于完善并实践它,另一方面可以给那些不懂法的人解疑释惑。

  我国现阶段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政策主要表现在:总体刑事政策,宽严相济,以宽为先;定罪政策,缩小犯罪圈、扩大教育面;刑罚政策,非刑罚化、轻刑化;处遇政策,非监禁化、社会化。也就是说,对未成年人犯罪,可以从轻、从宽而不是从无。

  我国古代的恤幼思想和仁政思想对我国现阶段的“宽严相济、以宽为先”的刑事司法政策也有非常重要的影响。汉景帝曾颁布令,对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在执行刑罚时可以不戴刑具。明代的监狱制度则将15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囚犯与其他囚犯分开关押。在清代,正式设置了少年监狱制度。在“仁政”思想的影响下,我国古代法律在刑事责任年龄、逮捕、审讯、收赎、监狱管理等方面给予犯罪未成年人诸多宽待,同时还通过强制性的规定推动宗法家族对未成年人的教化和犯罪预防。

  “宽严相济、以宽为先”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政策的立足点,在于对未成人犯罪要以预防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根本目标不是惩罚犯罪,而是预防犯罪、减少犯罪,这是一种新的少年司法理念。

  2011年2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对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的规定作了相应修订,正式在立法层面上确立了社区矫正制度;扩大了未成年人的缓刑;适用免除未成年人前科报告义务。福清法院少年庭法官薛瑜就分析说,涉案的几个少女抢劫同学看似不可思议,皆事出有因,她们多出自离异家庭,或父母疏于管教、溺爱,或管教方法粗暴,导致其离家出走。在这种情况下,除了法院的判罚和父母的管教,社区矫正制度也是个有效的制度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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