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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海外版 2014年01月22日 星期三

公告

《 人民日报海外版 》( 2014年01月22日   第 03 版)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胥建结、胥燕平:本院受理原告黎吉杨诉你及被告胥豫鄂等人继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2)西民初字第197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 黎氏香(LÊ THI HU' O'NG):本院受理原告吴天龙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2)东民初字第36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起9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王晓明:本院受理原告郑国群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九时三十分在本院第五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告 松井隆夫:本院受理原告石娜娜与被告松井隆夫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3)朝民初字第066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365号

  王志勇、张丽:本院受理原告陈邦贤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的答辩期和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时间为2014年5月12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九审判庭,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公告 佟鑫:本院受理原告刘宁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3)招民初字第10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9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高杰:本院受理原告黄春华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2)莱民一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公告 马杰:本院受理马莉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2013)西民一初字第8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佐藤博:本院受理刘丽丽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9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林香镐:本院执行的韩春爱申请执行你(2010)开执字第382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0)开执字第382-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被执行人林香镐名下的坐落于烟台开发区香山路8号的8号楼(3-D-3-D-E)-(3-9)(3-E-3-F)-(3-8)房屋一套(现为烟台开发区香山路8号楼内7号楼一号网点房,未办理房产证,建筑面积:315.36平方米)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初立松(身份号码:370611196903061115)所有。以上被拍卖不动产的财产权自裁定送达给买受人初立松时起转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林香镐:本院执行的韩春爱申请执行你(2013)开执字第937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3)开执字第937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2010)开涉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韩春爱房款534860元及利息135559.82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13574元,共计683993.82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更正:2014年1月17日本报刊登的宁波海事法院公告文中,“(2014)甬海法限字第1号”现更正为“(2014)甬海法催字第1号”,特此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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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任成琦 邮箱:gtbhwb@people.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