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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海外版 2014年01月22日 星期三

秦淮区人民政府关于送达《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公告

《 人民日报海外版 》( 2014年01月22日   第 03 版)

  姚水莲、沈展良户:

  为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秦淮区人民政府已依法对你户位于秦淮区四条巷81号2幢304室的房屋作出宁秦府征补字(2013)第1345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征收人沈展良、姚水莲选择货币补偿的,根据江苏金宏业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房屋及附属设施的评估和《四条巷危旧房改造和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对被征收人的货币补偿金额为:房屋的货币补偿款人民币831225元,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款人民币9782元;搬迁补助费人民币2446元;过渡补助费人民币16434元,有线电视拆移补助费人民币400元,空调拆装补助费人民币200元,煤气补助费2800元,共计863287元。二、被征收人沈展良、姚水莲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依据南京市秦淮区《四条巷危旧房改造及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将坐落于本市西花岗幸福城纳福里03幢507室,建筑面积约为78.14㎡的房屋作为产权调换房,并由区征收办依法与其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上述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现依法向你户公告送达宁秦府征补字(2013)第1345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征收人沈展良、姚水莲应当在本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与区征收办办理坐落在本市四条巷81号2幢304室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手续,并将该房屋腾空交区征收办。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本决定书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向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本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办公地址:南京四条巷81号 电话:025-83731571

  单位:南京市秦淮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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