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长锦商船株式会社(SINOKOR MERCHANT MARINE CO., LTD)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设立非人身伤亡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申请人申请称:“秀美天津”轮(“XIUMEI TIANJIN”轮)为韩国籍钢制机动船,15906总吨,申请人长锦商船株式会社系该船舶所有人。2013年12月6日该轮在舟山海域与中国籍散货船“佳丽海”轮发生碰撞,使“佳丽海”轮抢滩后搁浅,事故造成两轮及所载货物不同程度受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特申请设立数额为2,739,802特别提款权及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至基金设立之日止的利息的非人身伤亡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本院已依法受理了申请人的申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凡与本次海事事故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对申请人长锦商船株式会社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有异议的,应自最后一次公告发布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但经本院书面通知的,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提出书面异议。二、债权人应自最后一次公告发布次日起六十日内就本次事故产生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可以限制赔偿责任的海事请求,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债权人对申请人设立基金有异议的,也应在该期间内申请债权登记。逾期不登记的,视为放弃债权。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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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