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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海外版 2013年09月27日 星期五

虚拟空间多陷阱 遥远距离无障碍

寂寞学子如何鉴别

高颂雅

《 人民日报海外版 》( 2013年09月27日   第 12 版)

  骗子画像

  在全球网络互联的今天,网络的隐秘性和广覆盖性让骗子们将手伸得更远。随着我国留学生数量日益增长,国内一些网络骗子利用其情感寂寞、涉世未深和经常与国内亲友上网联络等特点,越来越多地把行骗目标瞄准这一群体。

  瞒天过海——

  玩哪些花招?

  花招一:盗取号码骗亲友

  目前最常见于国内网络的行骗方式,是骗子们盗取留学生的QQ、Skype等社交网络账号,冒充学生本人与其家人、好友联络,以缺少生活费、补交学费、帮朋友治病等借口,骗取身在国内的家长和朋友们的钱财。值得注意的是,现在骗子们的花招有所升级,他们会抓住留学生常常寻找打工机会、租房信息、二手车交易信息的特点,在网络上散布这方面的虚假信息并与留学生进行视频聊天交流,然后再用录制好的被盗号留学生本人的视频骗取亲朋的信任。

  花招二:情财诱惑骗本人

  海外留学花费较高,“省钱”和“赚钱”常常是留学生心中的两件大事。骗子们往往会自称某公司招聘、销售或投资等部门负责人,或是提示留学生中大奖、中彩票的“好消息”,或者是声称能够为留学生提供更好的省钱、赚钱的渠道。

  由于多数人对“天上掉馅饼”心存戒备,骗子们也学会了一套先骗信任再骗钱的演绎手法。留学生普遍到了婚恋年龄,又不太容易在国外找到相同文化圈的恋爱对象,这为骗子们制造了机会。在美国留学的一位女同学便是一个例子。已在国内工作了几年的她3年前决定出国继续求学。赴美1年后,由于年龄关系,家人常常催促她赶紧结婚。她在一北美著名华人婚恋网站注册后,很快找到一位“有缘人”,那位男士自称在香港某公司事业有成,对女士又温柔体贴。抱着感情与信任,这位女留学生相继向他负责的投资项目中投入了约10万美元,等到这位男士突然从网络上消失后,她才醒悟到这是一场骗局。

  花招三:演绎逼真骗感情

  网络骗子们编造的故事和演绎的情节都力求详细逼真,诱骗的过程不再只是紧扣“钱”这一主题,而是会增加很多真实的感性材料。在美国留学的一位博士后,几个月前刚刚经历了一场网恋诈骗,回忆起受骗细节,他说:“我是做科学的,很注重细节。她(骗子)说她父母都在浙江丽水,父亲做木材加工,母亲是家庭妇女还有糖尿病,自己还有一个妹妹,说的细节很多,也没有什么冲突的地方。我感觉那些细节有可能是真实的。”这样,他不知不觉就落入网络骗局之中。

        

  专家支招         

  网络诈骗案件在海外多发,留学生们当然不能坐以待毙。网络骗子骗财之后莫不以“消失”告终,受害人不久就会发现自己上当受骗。身在海外的留学生们发现受骗后该怎么处理?又如何进行网络安全防范呢? 

  面对网骗——

  留学生咋办?

  对策一:到收款账户所在地报案

  发现受骗后,留学生们往往情急之下选择向自身所在地的警方报案。在“两颗红豆网”上遭受诈骗的受害者们却在美国警方那里碰了钉子。由于受害者并非美国公民,且汇款目的地也不在美国,美国警方对这样的案件并不具备刑事管辖权。就此,环球律师事务所的李海峰律师提示,如果发生类似案件,一般由收款账户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受理;如果金额较大,则应委托律师报案。这也就意味着,如果骗子提供的账户不在受害人所处的国家,报案过程将更费周折。

  另外,对于此类案件,公安机关的侦查也会面临一些困难。李海峰律师提到,如果收款账户在国内,多数地方的公安机关对此类网络诈骗的侦查经验有限;有些情况是账户虽然在国内,但犯罪人却在国外,还需要国外警方跨国协助。

  对策二:大成本维权不如做好防范

  海外留学生遭受网络诈骗后,维权成本比较大。留学生们首先要顾及自己的学业,维权将耗去他们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即使最后犯罪嫌疑人能够落网,警方从初查到立案再到办案、判决,也会经历较长的周期。而就受害者们最关心的受骗金钱能否追回的问题,李海峰律师也提到,如果能确定犯罪人取得的钱款就是受害者一人所汇,会退还受害者。但很多时候受害者不只一人,追回的钱款不足以支付所有受害者,则只可能按比例退还。

  与其花费大成本追回损失的利益,不如提高警戒心理,做好防范,不给网络骗子们可乘之机。由于骗子会通过广撒网来增加成功的概率,通常会用同样的名称与资料注册不同的社交网站,这就给了海外留学生们一个识破骗局的机会。例如在一个网恋诈骗受害者自行组织的QQ群里,有几位受害人渐渐发现,自己上当受骗的同时,遇到的骗子其实早已被国内“世纪佳缘网”列入黑名单。

  总之,留学生及其家长与朋友们应该意识到自己容易成为网络诈骗的目标群体,应该更多地关注新闻了解时事,增强自己的辨别能力。

              

  相关链接:

  网络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采用虚拟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2000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规定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达到诈骗罪标准的行为,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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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赵晓霞 邮箱:xiaoxiapeople@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