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外国人来华签证制度将迎来新一轮变革。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对外开放不断深入,中外人员往来呈井喷式发展。2000年,中国公民出入境总数达1.67亿人次,外国人入出境总数达2027万人次,出入境总人数较20年前增长13倍多。2012年,全国边防检查机关共查验出入境人员4.3亿人次,其中外国人入出境达5435.15万人次。与此同时,外国人来华人员构成更加复杂,入境目的更加多元化,涵盖旅游、商务、探亲、工作、学习等诸多领域,外国人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等违法犯罪问题日渐突出,相关法律法规已难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为适应中外人员往来形势发展的需要,2012年6月3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作为该法的配套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立足于我国基本国情,秉承服务与管理并重的理念,进一步调整完善了外国人来华签证制度。
①调整普通签证类别
法律沿用了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普通签证4个基本类别划分。关于普通签证,《条例》保留了原有的8个基本签证类别,并继续以汉语拼音首字母进行标志。同时,为提高管理的科学化水平,进一步吸引外籍高层次人才并为广大海外华人提供入境便利,增设了R字(人才类)、M字(商贸类)、Q系列(探亲类)和S系列(私人事务类)等类别签证,并根据外国人在华停留时间长短,以阿拉伯数字1和2对部分签证类别进行了进一步划分。
②引入人体生物识别签证制度
采集、存储出境入境人员指纹、面相等人体生物信息,在出入境管理时进行比对,可以有效甄别出境入境人员身份,对加强出境入境管理、保障国家安全具有积极意义。目前,美国、英国、日本、韩国等多个国家已经签发含有指纹信息的生物签证或者在入境查验时采集外国人指纹。为此,法律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外交部根据出境入境管理的需要,可以对留存出境入境人员的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做出规定。
③调整邀请函制度
邀请函是签证审发的重要参考依据,查验邀请函是世界各国在签证审查过程中的通行做法。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邀请外国人来华主体日益多元化,已不能仅限于“被授权单位”这一范畴。为此,法律规定,中国境内单位和个人均可为外国人签发邀请函,但必须对邀请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④规定了签证面谈制度
面谈是签证审核把关的重要环节和手段,也是世界各国在签证审发领域的通行做法。为此,法律规定了下列4种应当按照驻外签证机关要求接受面谈的情形:
1、申请入境居留的;
2、个人身份信息、入境事由需要进一步核实的;
3、曾有不准入境、被限期出境记录的;
4、有必要进行面谈的其他情形。
⑤明确不予签发签证情形
签证是国家主权的体现,是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手段。国家基于主权原则,可自主决定是否接纳或以何种条件接纳外国人入境,这也是国际社会的通行做法。为此,法律规定了6种可不予签发签证的情形,并进一步规定“对不予签发签证的,签证机关可以不说明理由”。
⑥完善免签证制度
为符合特定条件的外国人提供免签证待遇,是进一步扩大改革开放政策的重要体现。为此,法律规定了双边协议免签、居留证件免签、过境免签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免签等。
⑦完善口岸签证制度
口岸签证是改革开放初期为便利外国人来华所采取的一项便利入境措施。多年来,口岸签证在便利符合特定条件的外国人来华、提高我旅游市场的竞争力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此,法律在综合考虑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的基础上,保留了这一制度并对签发情形和签发办法作出了进一步规范。
⑧规范签证延期、换发、补发
多年来,我相关法律法规对外国人入境后签证延期、换发、补发缺乏明确规范。为进一步规范有关做法,综合考虑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外国人在华停留居留诉求等各方面因素,法律对签证延期、换发、补发的情形作出了具体规定。
哪些人可获Q字签证
1986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根据外国人申请来中国的事由,普通签证分为D字、Z字、X字、F字、L字、G字、C字、J字8个具体类别,分别对应定居、工作、学习、访问、旅游、过境、乘务、记者等事由。由于L字签证涵盖了旅游、探亲及私人事务3类事由,多年来,外籍华人回国探亲只能申请L字签证,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国驻外使领馆更具针对性地为广大回国探亲的海外华人群体提供签证便利。
为满足广大海外华人回国探亲的诉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专门增设了Q系列签证,将原探亲事由从L字签证中剥离,并根据申请人入境停留期限,分为Q1字和Q2字两个具体类别。实际上,《条例》增设的S(私人事物类)系列签证也存在探亲事由,只不过Q系列签证的签发对象主要为中国公民的亲属和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亲属,而S系列签证的签发对象主要为在华工作、学习的外国人的亲属。条例做出这种区分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更具针对性地为广大海外华人回国探亲提供签证便利。
Q1字签证签发对象包含两类人群:
一是中国公民的家庭成员及在华具有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家庭成员。《条例》对申请主体采用了家庭成员这一较为宽泛的概念,将可满足更大范围外籍华人回国与亲人团聚的实际需要;
二是因寄养等原因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人员。这主要是考虑到:近年来海外华侨华人将外籍子女寄养在国内亲友家中的情况不断增多,一方面可解决小孩父母在国外工作生活的现实困难,另一方面也便于小孩接触了解中华传统文化,增进与祖籍国的感情。
申请Q1字签证,因家庭团聚申请入境居留的,应当提交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具有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出具的邀请函件和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因寄养等原因申请入境的,应当提交委托书等证明材料。Q1字签证持有人入境后,可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办理家庭团聚类居留证件,居留证件的有效期为180天至5年,外国人可凭此居留证件出境、入境及在华居留。
相对于Q1字签证,Q2字签证的签发对象和签发条件更加宽松,即只要是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之亲属和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之亲属,都可申请短期探亲签证,且仅需提供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具有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出具的邀请函件以及邀请人的有关身份证明信息。Q2字签证停留期最长可达180天,停留期满后还可向停留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延期。驻外使领馆将根据申请人诉求为其签发多年多次入境签证。
中国签证的发展脉络
签证是国家间人员交往的产物。国家为了本国的安全和利益,在边境设置关卡查控过往人员的做法自古就有。
新中国成立初期,外国人入、出中国须分别申请入境、出境签证。受特殊的历史环境因素制约,中外人员往来数量很少。新中国第一份签证诞生于1949年12月5日。
上世纪50年代中后期,随着外国要求来华旅游人员增多,我驻外使领馆开始为外国来华短期旅游人员颁发签证,但必须有国内旅行社接待,且限制总体来华人数。
1964年,国务院颁布了《外国人入境出境过境居留旅行管理条例》,成为我国首部规范外国人入出境管理工作的法规。
从1978年起,为适应改革开放形势下大批外国游客来华的需要,我驻外使领馆开始为外国来华旅游人员颁发团体旅游签证。
1980年5月,国务院颁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签证条例》,将签证分为外交、公务、普通3种,并规定颁发签证机关原则上按护照种类发给相应的签证,但仍然规定“因私事出国或侨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出、入、通过中国国境时必须办理中国签证”。
198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1986年,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外交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细则》根据外国人来中国的身份和所持护照的种类,将我国签证分为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普通签证4个基本类别,并根据外国人申请来中国的事由,将普通签证分为8个具体类别。根据《细则》,外国人出境以及中国公民包括海外华侨出、入境不再需要单独申请签证,但对来华从事访问、考察、经商等活动的外国人,申办签证过程中需提供中国境内“被授权单位的函电”。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的施行,签证在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及社会秩序,促进对外交往和对外开放中的作用将更加凸显,中外人员往来将更加便捷、顺畅、有序,中国与世界各国的联系也将更加紧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