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版:法治

人民日报 2026年03月26日 T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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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证逾期未换 出事故保险公司赔不赔(以案说法)

本报记者 亓玉昆 《人民日报》(2026年03月26日 第 19 版)

  2025年3月,韦某驾驶小型轿车与杨某驾驶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杨某受伤。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韦某承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时,韦某的驾驶证已超过有效期数月,其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后,除了韦某先行向杨某垫付医疗费4000元外,韦某和保险公司未支付和赔偿其他费用。杨某伤情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2025年11月,杨某将韦某及保险公司共同诉至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其残疾赔偿金等损失。

  “我们认可事故责任认定,但不同意由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负责人认为,韦某的驾驶证在事故发生时已过期,属于“无证驾驶”。

  该负责人称,韦某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交强险投保提示书》,保险公司已在提示书中用加黑加粗字体告知了交强险免责条款,免责条款约定“投保人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保险公司不承担交强险赔付责任”。

  “本案的主要争议在于驾驶证过期是否构成保险公司法定的免责事由。”办案法官表示,驾驶证超过有效期,并不直接等同于法律意义上的“无证驾驶”。韦某的驾驶证系逾期一年内未审验,未被依法取消驾驶资格,并非“无证驾驶”,且与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并无直接因果关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亦未认定韦某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属“无证驾驶”。

  “交强险的赔付是法定义务,优先于保险合同约定。”办案法官解释,交强险的主要立法目的是保障事故受害人能及时获得基本赔偿。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首先应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即使驾驶员存在过错,保险公司也须依法先向受害人赔付。

  再者,虽然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后,有权向侵权人(即有过错的驾驶员)追偿,但这属于保险公司与侵权人之间的内部追偿关系,绝不能成为保险公司拒绝对受害人履行法定赔付义务的“挡箭牌”。因此,杨某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有据。

  综上,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杨某损失共计16.79万元。同时,为减轻当事人诉累,判令保险公司在赔付款中直接返还韦某先前垫付的4000元。

  “驾驶证超期,驾驶人是否属于‘无证驾驶’,需分情形认定,不能简单将驾驶证超过有效期等同于‘无证驾驶’。”办案法官表示,尽管如此,还是提醒驾驶人员应留意证件有效期,谨记“无证不上路”的原则,证件期满及时办理换证,做到“有证上路”,安全驾驶,保障个人与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