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读者来信

人民日报 2024年12月09日 M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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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好社会信用体系,完善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规范企业行为,优化市场环境——

奖励守信者 惩戒失信者(金台视线)

《人民日报》(2024年12月09日 第 07 版)

  当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正稳步推进,在打击失信行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保护群众权益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与此同时,还有一些需要完善的内容,比如加强对个人信用信息的保护,建立信用修复机制等。近来,许多读者来信,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出意见建议。

  ——编 者

  

  用“红黑榜”规范企业用工

  我是一名在校大学生,暑假期间曾到某企业做暑期工,结算时发现这家企业以各种理由克扣实习工资。我感觉用人单位把像我这样的暑期工,当作短期的廉价劳动力使用,我们的权益没有得到应有的保障。

  我到网上寻求帮助时,发现不少人和我一样遇到不公正对待。有的是被用人单位多次延长试用期,企业把多聘用试用人员当作降低成本的手段,不给试用人员缴纳社保;部分公司篡改劳动合同,让员工入职时间“缩水”;还有的企业“假外包、真用工”,为规避用人单位责任,将员工外包给其他公司,使得劳动者在权益受损时难以找到责任主体……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

  要避免此类情况发生,一方面,用人单位应自觉遵守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用工管理制度,确保用工行为的合法性、规范性。另一方面,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的有效监管,对于诚信企业给予相应的支持和表彰,形成正向激励;对失信严重的企业或者存在大量投诉的企业,则要实施联合惩戒,通过信用记录等方式提高其失信成本。目前,已经有地方作出了探索。比如,有的地方通过设立企业诚信“红黑榜”,以分类监管、奖惩并用的措施推动企业诚信用工,逐步构建公平、公正、和谐的劳动用工环境。用“红黑榜”鼓励诚信,惩戒失信,也能让像我这样的短期工能够少“踩雷”,进一步规范企业用工行为,更好维护劳动者权益。

  上海杨浦区 侯名瑄

  

  规范“硬查询”保护个人征信安全

  征信体系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个人征信体系也在不断发展完善。但在实践中,个人征信体系给消费者造成了一定的困扰。

  例如,当前各种小额贷款机构通过线上渠道投放贷款广告颇多,“看看你能贷多少”“点击领取额度”等广告频繁出现,非正规渠道的借贷有可能产生不良征信记录。此外,社交媒体、短视频平台上还可看到大量发布的所谓“征信修复”类广告。个人一旦被此类广告吸引而填写资料进行申请,就会产生“硬查询”记录,在一定时间内频繁查询就会对个人办理贷款等正常信用活动造成负面影响。而很多人并不清楚其中的风险。

  因此,有关部门应采取一定措施对大量投放线上贷款广告行为进行规范和限制,减少诱导公众随意查询个人征信报告的广告投放,或将公民授权部分特定机构的查询行为视为“软查询”,明确并统一各商业银行“硬查询”影响授信的次数标准,加大对个人征信查询有关注意事项的宣传力度,有效保护守信公民正常、干净的信用记录。

  此外,笔者近日在个人网银或者手机银行查询征信报告,发现仅能查询到个人简版征信信息报告,想要查询个人详细版征信报告,就需要到线下银行网点查询,相对比较麻烦。建议有关部门优化个人征信报告查询服务,开通查询个人详细版征信报告线上渠道,适度增加线下征信服务查询网点或扩大现有银行网点中征信查询服务覆盖范围,便利群众就近线下查询。

  陕西榆林市 文 谨

  

  以信用评级提升中介服务

  我是一名执业律师,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发现,中介服务行业存在的一些问题给消费者带来了困扰。

  中介服务标准不统一,导致服务质量参差不齐。不同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可能存在很大差异,这使得消费者难以评估和比较服务质量。同时,信息不对称问题突出。中介机构掌握的专业信息往往让消费者处于不利地位,例如保险中介可能夸大产品收益而对风险轻描淡写,使消费者作出误判。

  此外,部分中介机构存在诚信问题,诸如虚假宣传或夸大服务效果,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扰乱了市场。而现行法律法规对中介服务的监管不足,法律责任不明确,使消费者在遇到问题时难以追责。

  为确保中介服务质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应以促进诚信经营为最终目标。首先,应当建立统一的服务规范,明确服务流程、信息披露要求和纠纷处理机制是提升服务质量的基础。其次,设定行业准入门槛,确保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资质和能力,也是提升服务质量的重要措施。再者,提升信息透明度,让中介机构真实、立体、全面地向消费者提供信息,并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强化诚信体系,推行信用评级制度,建立中介服务“黑名单”,对存在诚信问题的中介机构进行公开曝光,保护消费者权益,规范市场秩序。如此,才能进一步规范中介机构的行为,不断增强消费者的信任感,为消费者提供高质量、可信赖的服务。

  湖北武汉市 王凯玥

  

  此类“关注”能否限期消除

  我是一家小微企业的负责人。为了企业发展,我们公司在2016年和2018年两次与广发银行郑州商都路支行产生借贷交易,但后面因逾期还款问题产生了借贷交易的“关注”类信息。2019年5月20日最后一笔贷款偿还完毕,2019年5月23日银行出具清单显示账户为结清状态。自偿还全部借款及利息之日起到现在已经5年多了,可这个“关注”类一直在公司的信用报告中显示。

  经过与广发银行沟通多次,他们表示按照目前的《征信业管理条例》和《征信业务管理办法》,没有解决的依据。我们向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反映过该问题,也得不到解决。

  《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征信业务管理办法》明确:“征信机构采集的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5年。不良信用信息到期的,征信机构应当删除,作为样本数据的,应当进行去标识化处理,移入非生产数据库保存,确保个人信用信息不被直接或间接识别。”

  也就是说,对于个人征信,出现不良信息的,5年之后就不会轻易查到。但是企业没有此项规定。据了解,有不少企业面临类似情况。“关注”类信息的出现,造成企业在后续的银行融资中出现很多麻烦,如提供证明、利率上浮、贷款后移等问题。我们的企业确实曾经出现了违约,但后来偿还了全部贷款,且目前经营状况良好。企业的“轻微”不良记录能否也有保存期限,让企业能够轻装上阵。

  河南郑州市 桓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