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随着生活水平的逐步提升,民众的“宁静权”意识越来越强,对“宁静权”的需求越来越高。然而,由于国内保障民众“宁静权”的相关法律存在责任划分不清、处罚标准模糊、执法保障手段不足等问题,一些民众的“宁静权”未能得到有效保障。为此,可以从控制噪声污染源、加快立法保障、加大监管力度、增强维权意识方面着手,合力守护民众“宁静权”。
【摘要】随着生活水平的逐步提升,民众的“宁静权”意识越来越强,对“宁静权”的需求越来越高。然而,由于国内保障民众“宁静权”的相关法律存在责任划分不清、处罚标准模糊、执法保障手段不足等问题,一些民众的“宁静权”未能得到有效保障。为此,可以从控制噪声污染源、加快立法保障、加大监管力度、增强维权意识方面着手,合力守护民众“宁静权”。
【关键词】宁静权 立法监管 噪声污染 【中图分类号】D922.68 【文献标识码】A
2019年12月底,十三届全国人大第十五次会议审议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其中的人格权编草案完善了隐私定义,将包括居民“宁静权”在内的生活安宁权纳入隐私权。随着生活水平的逐步提升,民众的“宁静权”意识越来越强,对“宁静权”的需求也越来越高。近日,生态环境部公开了2019年全国“12369环保举报联网管理平台”数据。数据显示,在各类举报中,大气污染占比50.8%,噪声污染占比38.1%,水污染占比13.9%,噪声污染仅次于大气污染排在第二位。然而,由于国内保障民众“宁静权”的相关法律存在责任划分不清、处罚标准模糊、执法保障手段不足等问题,加之部分居民遇到噪音纠纷问题时选择“以噪制噪”或者“息事宁人”,一些民众的“宁静权”一直未能得到有效保障。为此,须多方合力守护民众的“宁静权”。具体而言,可以从控制污染源、加快立法保障、加大监管力度、增强维权意识等方面着手。
控制噪声污染源,从源头保障民众“宁静权”
政府应通过控制侵害民众“宁静权”污染源的输出,确保各功能区环境质量基本符合国家标准,逐步提高公众满意度、减少投诉数量,为人民群众营造和谐安宁的居住环境。
首先,地方政府要针对噪声敏感目标,遵循“闹静分隔”的原则,合理规划城市各个功能分区的环境噪声标准,切断污染源的传播途径,保障民众“宁静权”。
其次,地方政府要严格控制工业噪声、建筑噪声、交通噪声等污染源,严格审查工业企业的环保手续,将防治噪声污染纳入环境影响评价中。对于不符合环保要求、居民反映强烈的工业企业进行停产处理;对于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进行改善或整治,淘汰不符合环保要求的技术和设备。
最后,地方政府要根据每个区域民众对宁静的不同诉求,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进行防治。例如,对现有的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进行综合整治,特别要对居民投诉举报较多的娱乐场所进行重点整治。此外,对于居民社区的噪声扰民现象,物业要重点、从严控制,可以制定社区安静公约,加强扰民噪声防治的指导和监管。
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从法律层面遏制噪声污染源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生巨大变化,民众的“宁静需求”日益增长,但原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相对滞后,满足不了人民对安静的生活工作环境的诉求。相关法律法规配套不完善、手续复杂、诉讼时间长、举证困难等,导致很多人对于侵害其“宁静权”的行为视若无睹或忍气吞声。为了适应环境噪声管理新形势、新要求,推进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需要及时修改、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封堵法律层面的漏洞。
立法部门应充分调研,考察民意,收集汇总民众的“宁静需求”以及需要解决的噪声污染问题,进一步明确防治责任主体的范围和义务,理顺防治管理体制;应设计更高效的投诉举报处置体系,强化执法保障措施,赋予监管部门更丰富、更有力、更规范的干预追责权力;应通过修缮法律增强全社会声音排放自律意识和噪声污染防治意识。只有法律的隔音功能增强了,民众的“宁静权”才能得到更多保障。
地方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民众的“宁静需求”,修缮、制定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法规、行政规章、标准体系,出台交通噪声污染、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等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或实施条例、施工现场噪声污染防治技术规范以及城市环境监测评价方法。
地方政府应对环境保护的目标和任务进行细分,明确有关部门的职责要求;应将民众对环保工作的评价纳入客观评估工作中,鼓励民众对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法律法规正确有效实施。
加大监管力度,从制度层面保障民众“宁静权”
各级政府和部门要把保障民众“宁静权”作为地区人居环境改善的重要内容,认真组织落实;要建立噪声污染防治相关制度,加大监管力度。地方政府各部门之间要做好沟通协调工作,确保“宁静行动”稳步推进。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应定期召开“宁静权”维护与保障工作的联席会议,分析目前保障民众“宁静权”存在的问题,基于实际环境状况和民众“宁静权”的诉求考量,有针对性地进行整改。同时,在整合现有执法资源的基础上建立资源共享机制,开展“宁静权”主体维权联合行动,支持“宁静权”受侵害主体维权。
建立投诉受理、移送和限期内解决噪声污染的相关制度。环境保护部环境投诉受理中心应履行好部门职责,对各类噪声污染投诉进行分类: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环保举报投诉,迅速转发给市环境监理总队或责任区环保部门,由他们处理对应的电子邮件、传真,并根据审批机关和申请地区为其提供相关电话和申诉表格;对不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环保举报投诉电话,转交给与举报投诉内容相对应的受理机关处理,并及时回复投诉者或者举报者。由地方政府办公厅、督察小组和环保局组成联合督察组,定期对“宁静权”保障工作的进展情况进行督察,了解、解决民众反馈的问题。
创建和完善公众参与和监督制度。地方政府环保小组应当建立由人民群众、政协委员、环保专家等责任主体共同参与的监督体系,定期收集居民对保障“宁静权”工作的反馈意见,及时公布政府“降噪”措施的落实情况。同时,通过地区主要新闻媒体和新媒体平台,对保障“宁静权”行动进行宣传,跟踪报道噪声污染防治的难点和热点问题;通过提供权益保障热线,动员社会组织和居民积极参与“宁静权”的监督。
提升居民自主维权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当前,我国社会公众的法律知识水平还有待提高,一些人对“宁静权”保障的相关法律法规不清楚,以至于不能及时判断自己的权益是否受到侵犯;或者即使意识到自己受到了侵犯,也不知道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而,提高民众对“宁静权”的学习意识和维护意识,已经成为改善人居环境的重要任务和关键。
为此,各级政府应通过新闻媒体平台向民众宣传“宁静权”的重要性和意义,让民众了解和学习侵犯“宁静权”权益的典型案例,增加民众对保护“宁静权”方式的认知,以充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普通民众应主动学习与“宁静权”有关的法律法规,规范自己的日常行为,积极参与“宁静权”维护等一系列活动,既要学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也要避免对他人的“宁静权”造成侵害,进一步增强“宁静权”的法律保护意识。
综上所述,为了守护民众的“宁静权”、营造舒适良好的生活环境,须多方面同心协力:控制噪声污染源的输出;加强相关政策法规的制定;加大监管力度,实现制度保障;提高民众维权意识,创造更加和谐的居住环境。
(作者为华南农业大学党委宣传部讲师)
【注:本文系广州市哲学社会科学发展“十三五”规划2019年度课题“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意识形态工作重要论述与广州守好意识形态安全‘南大门’研究”(项目编号:2019GZYB35)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①李英锋:《呵护民众“宁静权”需法律长出牙齿》,《长春日报》,2020年5月15日。
②李智卓:《环境噪声污染侵权的归责原则探析》,《法学论坛》,2019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