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党中央、国务院对就业问题高度重视,多措并举支持发展新就业形态,引导自由职业者、多重职业者、创业式就业者稳定就业,为新生代劳动者提供更多就业选择。但是,新就业形态也面临着基本权益、社会保障、职业培训等方面的不足。对此,应完善法律法规、健全社会保障、延伸职业培训,确保新就业形态持续稳定发展。
【摘要】党中央、国务院对就业问题高度重视,多措并举支持发展新就业形态,引导自由职业者、多重职业者、创业式就业者稳定就业,为新生代劳动者提供更多就业选择。但是,新就业形态也面临着基本权益、社会保障、职业培训等方面的不足。对此,应完善法律法规、健全社会保障、延伸职业培训,确保新就业形态持续稳定发展。
【关键词】新就业形态 劳动者 权益保障 【中图分类号】F241.4 【文献标识码】A
当前,新就业形态在稳就业保民生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但由于新就业形态尚处于初级阶段,劳动者在基本权益、社会保障、职业培训等方面依然存在诸多不足,导致新就业形态面临发展危机。对此,政府及相关部门应逐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延伸职业培训外延,帮助新生代劳动者改善就业环境,促进新就业形态持续稳定发展。
新就业形态,新在何处
“新”就业观念。一直以来,多数劳动者都希望获得一份稳定工作,在朝九晚五的工作中安稳地生活。但是,随着就业压力激增,新生代劳动者思想观念开始转变,不愿意安于稳定、重复性的工作,而愿意成为自由职业者,投身于真正热爱、能够发挥自身特长的新领域,即便自由职业并不稳定、缺乏保障,但创业梦想依然激发着新生代劳动者不断前行。同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持灵活就业”等强有力的政策支持,引导新生代劳动者迸发“新”就业观念,为新生代劳动者注入一剂强心剂。
“新”就业领域。随着互联网、人工智能等现代技术广泛应用,早已打破“三百六十行”局限,新领域、新职业大批涌现。据人社部2020年最新职业资料显示,电商主播、电子竞技选手、网约配送员、全媒体运营师等新职业均已正名,成为新就业形态代表职业。同时,据《中国共享经济发展报告(2020)》显示,2019年新形式就业人数已经超过7800万,并保持增长态势,越来越多的新生代劳动者开始选择个体化、分散化、灵活化的“新”就业领域。
“新”技术手段。不同于传统就业领域,新就业形态主要以虚拟经济为主,要求劳动者善于使用互联网技术,并具有一技之长,可以通过网络途径获取经济报酬,比如:电商主播要具备表演才艺、营销口才,熟练掌握各类直播软件;自媒体人则要求掌握网络营销技巧,善于运用文字、图片展开宣传;即便是倾向于实体经济的网约车司机、外卖骑手等,也要求会使用手机客户端、电子地图,这些新职业都要求劳动者具备一定的网络操作技能,通过“新”技术手段获取经济回报。
“新”组织方式。新就业形态最大特点就是去雇主化就业模式,劳动者不再为单一雇主提供服务,而是根据平台提供的信息,自主选择服务对象,平台和劳动者之间也不是传统的雇佣模式,而更贴近于一种合作模式,平台不会强制要求劳动者提供服务,允许劳动者自由选择,但平台依然会履行监管职责,要求劳动者提供的服务满足雇主需求,负责协调劳动者和雇主之间的纠纷。在新就业形态下,传统的劳动关系发生改变,“新”组织方式更倾向于一种经济合同关系。
目前新就业形态发展遇到的困境
新生代劳动者基本权益无法保障。新就业形态下,劳动者强调工作自由性,与网络平台之间不再具有劳动关系,而是近似一种合同关系。因此,现行法律无法从劳动者角度进行权益保护,一旦劳动者和平台之间产生纠纷,只能从我国《合同法》角度入手,劳动者无法完全享受到我国《劳动法》保护。同时,新就业形态多以虚拟经济为主,欺诈、跑路现象较为多发,一旦平台无法顺利运营,劳动者也就难以获得劳动报酬,即便诉诸法律保护,也会因诉讼成本过高、无法偿还债务等因素,导致维权陷入困境,劳动者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更好地保障。
新生代劳动者社会保险难以落实。新就业形态下,劳动者普遍与多个平台达成合作关系,无法要求某个平台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同时,即便只在单一平台从事劳动,现行法律也尚未对新型组织关系下社会保险予以明确,平台普遍以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为劳动者缴纳保险,导致劳动者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存在普遍缺失。此外,新生代劳动者一般薪酬待遇不高、收入并不稳定,更愿意将收益变现,主动参保的积极性不高,不愿意自行负担社会保险费用。除此之外,部分地区对新就业形态进行户籍限制,即便劳动者想要缴纳社会保险,也存在一定的难度。
新生代劳动者技能培训严重缺失。当前,我国职业技术培训侧重于传统行业,比如技工、医疗、教育等领域,尚未全面针对“新”就业领域开展专职培训,这意味着新生代劳动者只能依靠自学不断夯实从业技巧,不仅需要耗费较长时间,培训效果也极为有限。同时,新就业形态下,新生代劳动者在就业领域选择上极不稳定,时常变化从业方向,短期内就业领域频繁变化,无法向其提供稳定的就业培训。此外,部分企业将“新”职业培训作为盈利点,过度夸大培训效果和从业收益,新生代劳动者往往容易落入欺诈陷阱,一旦经历过培训欺诈,便对职业培训产生抗拒心理,阻碍了新型职业培训行业发展。
完善新就业形态的路径
完善现行法律法规,构建新就业形态下劳动者法律保护体系。一是要明确新就业形态下新型劳动关系认定,即便新就业形态下劳动关系有别于传统领域,但劳动者依然属于弱势群体;即便劳动者和平台关系发生转变,但并未摆脱劳动者本质,应在我国《劳动法》中增设新型用工关系认定,为新生代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提供法律依据;二是明确新就业形态下新生代劳动者合法权益,既要让新生代劳动者享受到原有劳动权益,又要结合新就业形态特征,开展针对性的权益保障,应在我国《劳动法》中明确基本薪酬保障、最高劳动时长等权益保障规定,防止平台变相剥削和欺压劳动者权益。同时,要向劳动者提供多渠道法律救助,除传统诉讼外,更要开设网络法庭,用于破解网络劳务纠纷,降低劳动者维权成本;三是强化新就业形态下新生代劳动者权益监管机制,由于新就业形态下劳务关系虚拟化、隐蔽化现象严重,传统劳动监管难以全面覆盖,要充分借助行业协会力量,赋予行业协会监管权力,针对平台存在的破坏劳动和谐关系、劳资隐患进行监督,对相关网络平台进行惩处。
健全社会保障制度,顺应新就业形态下劳动者社会保障需求。一是明确新就业形态下平台的保障义务,虽然新生代劳动者与平台之间不存在传统的劳动关系,但本质上依然具有从属性,倘若劳动者对平台产生经济依赖,专职为平台提供服务,且平台获取的收益占比较高,该平台理应承担劳动者社会保障责任,有义务为劳动者缴纳包括五险在内的社会保险;二是鼓励新生代劳动者自主参与社会保障,新就业形态下劳动者就业虽然灵活,但却极不稳定,若能够缴纳社会保险,有助于提高自由职业的稳定性,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推出适合新生代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服务,降低社会保险费用,确保低收入自由职业者能够负担得起,激发劳动者参与社会保险的积极性;三是强制特殊岗位缴纳工伤保险,新就业形态下诸多新生代劳动者面临着较高的职业风险,即便劳动者与平台之间不具备传统的劳动关系,但鉴于职业高风险特性,平台需要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如网约车、外卖派送等岗位,应依法强制平台缴纳工伤保险,最大限度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延伸职业培训外延,囊括新就业形态下劳动者教育培训体系。一是结合新就业形态,鼓励高校新增专业课程,随着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人数越来越多,并有持续增长态势,高校应开设新就业领域专业课程,从校园阶段开始培养青年掌握职业技能;二是加强社会职业培训,越来越多的劳动者希望能以兼职的方式,选择从事新领域、新行业,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开设免费职业培训,帮助劳动者提高新领域职业技能,降低职业培训成本;三是设立行业准入门槛,行业准入门槛的设立,有助于提高从业人员职业水平,消除行业发展乱象,为劳动者提供更稳定的发展空间,只有从业者符合要求,行业健康发展,新领域就业才能更加稳定。
(作者为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
【注:本文系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资助项目(PAPD)及江苏劳动法治研究基地(项目编号:2017ZSJD009)的成果】
【参考文献】
①杨逸淇:《奔涌的“在线新经济”彩绘新就业形态》,《文汇报》,2020年6月9日。
②殷鹏:《让新就业形态茁壮成长》,《人民日报》,2020年6月9日。
③顾杰:《用“新就业心态”适应新就业形态》,《解放日报》,2020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