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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视频传播中的版权保护与行业治理

柴国生 《 人民论坛 》(

    【摘要】短视频在新媒体时代以其即时性、生动性、视听性特点,在网络空间呈现快速发展态势,拥有广阔市场空间。与此同时,短视频发展中的版权保护和行业治理问题日渐凸显,面临侵权方式更趋复杂、法律保护依据不足、行业监管相对滞后等难题。对此,可通过完善“通知—删除”相关规定、提升短视频“法律援助”、加大侵权赔偿力度等措施,为短视频健康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关键词】短视频  版权保护  法律支持    

    【中图分类号】DF523    【文献标识码】A

    随着短视频产品日益受到用户的广泛青睐并呈现良好的发展态势,其也成为网络侵权与盗版问题的高发区。在我国现行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下,短视频的版权尚无明晰界定,法律法规对短视频版权的保护还需进一步完善,以提升网络空间的治理效能。

    新媒体时代网络复制权和传播权成为短视频版权保护的核心议题

    第一,短视频应受到版权保护。“版权”概念源于英美法系,保护重点侧重于作者的经济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承继大陆法学系理念,对作品的保护兼顾其人身性权利和财产性权利。而短视频的版权保护,更多侧重于财产权利。短视频的创作体现了制作者的智慧和劳动,具备我国《著作权法》对作品独创性、授权许可性等版权要求,应纳入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第二,短视频版权的构成要件。短视频的原创性、思想性是构成短视频版权保护的主要要件,在短视频版权的构成要件中,要求短视频本身必须要融入创作者本身思想。如果非创作者的独立创作,或者是只存在创作者脑海中并未付诸实施,亦或是通过对他人作品的抄袭和模仿完成的短视频,则不能列入版权保护和法律支持范围内。

    第三,短视频的网络复制权和传播权。短视频通常在网络环境中进行复制传播,网络空间下短视频的复制权和传播权成为其版权保护和法律支持的核心议题。现代信息技术及其发展衍生的移动多媒体,提升了短视频复制的便捷化、二次传播的快速化,加大了非法复制的追溯难度、创作者维权的取证难度,以及实现及时追责的惩戒难度。在短视频网络传播权保护方面,其传播路径通常为:短视频传输到服务器存储工具,再到公众主机存储工具,最后到输出设备或网络终端。依据其传播路径,应对网络传播权属进行明确规定,依法规制非法复制与二次创作再传播等侵权行为。

    短视频在网络空间传播的快速性、微加工、海量化特征,使短视频版权保护和规范发展面临现实困境

    短视频侵权方式更趋复杂。用户主动上传到平台和视频平台自行上传是短视频网络传播的主要途径。通过用户上传到视频平台,其侵权模式存在以下几种方式:首先,短视频“秒盗”,即短视频被完整地转发到平台上,包括短视频的片花、花絮、片尾曲等;其次,短视频的“长拆短”传播,把热门影视长视频剪辑成短视频,或者对热门影视作品直接裁剪,形成新的短视频,并进行网络传播;再次,短视频的“二次创作”,未经创作者允许,对各类视频进行二次剪辑,形成“新”的短视频;最后,短视频的“微加工转发”,删除原有短视频片头片尾、对视频画面LOGO“马赛克”处理、对视频画面进行缩放等,然后进行视频上传和网络传播。一些视频网站一般会通过以下四种涉嫌侵权的模式提高竞争力和影响力:第一,直接上传短视频内容产生侵权,这种模式现已较少出现;第二,委托第三方机构在短视频平台上注册账号,并将短视频上传至视频平台导致侵权;第三,滥用“避风港”逃避责任,由平台内部人员注册账号,视频平台伪装成自媒体,对短视频进行分类上传,通过精准算法推荐给用户导致的侵权;第四,通过各种渠道,诱导平台注册用户上传侵权短视频,再通过精准算法推荐给用户导致的侵权。无论是通过何种渠道导致侵权,都是利用短视频海量化和快速化的特点进行的侵权,给短视频版权保护和行业规范发展带来了挑战。

    短视频版权保护法律体系有待完善。短视频的出现,并未从本质上冲击现有著作权保护体系,但其出现即面临版权保护的困扰,特别是短视频是否可以被列入《著作权法》保护范畴、短视频以何种作品受到版权保护、短视频平台如何合理使用短视频等,都面临着诸多困境。在现行法律体系中,作为短视频版权保护重要手段的“通知—删除”规则,其中的“有效通知”认定标准仍需明确界定。目前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虽然对有效通知的要件加以明确,但对于著作者所发通知不满足规定条件是否应该删除没有明确规定,而且也缺乏规范化的通知程序,在处理时限上也没有明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于短视频平台的版权保护责任虽然进行明确,但是现行的法律法规尚不能完全有效支撑短视频版权保护问题。此外,当前对短视频侵权的相关惩治措施、赔偿标准等不够完善,惩处力度不足,违法成本不高,也是短视频侵权行为频发的重要原因。

    短视频版权保护行业治理面临难题。短视频版权保护已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随着对短视频平台主体责任的不断强化,在内部需求快速增长和外部严格监管之间,短视频版权治理仍面临一定困境。一方面,短视频版权容易被忽视。短视频具有大众化和低门槛的特点,从短视频平台到监管部门,更多注重视频内容,版权问题容易被忽视。短视频行业发展规章制度也对内容较为重视,在《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网络短视频平台管理规范》中,对短视频的内容提出了更高要求,但较少关注短视频版权保护问题,这些成为导致短视频侵权现象频繁发生的重要因素。因而,构建健全的短视频版权保护体系势在必行。另一方面,平台自身针对侵权的自我检查和监督主动性不足。短视频平台对自己生产的优质短视频已使用新技术加以保护与限制,但平台之间尚未形成互通共享的短视频审查监管机制,一些短视频侵权案件发生以后,短视频平台只有接到监管部门要求以后才会处理。

    强化行业监管与法律保护,促进短视频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一是完善短视频版权保护“通知—删除”规定的法律适用。首先应完善网络版权侵权的“通知—删除”相关规定,对短视频创作者的权益和版权保护进行合理平衡。针对“有效通知”中的不足,应完善通知有效性认定标准和程序,对短视频版权侵权通知程序、处理时限加以明确,完善错误通知行为纠错及惩罚机制和行为判断依据等细则,为短视频版权保护和侵权认定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是提升短视频版权保护的法律援助。根据短视频是否符合“独创性”要求,建立和完善短视频保护的法律救济制度。完善《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符合“独创性”要求的短视频版权受到侵权,可通过签约的平台提起侵权诉讼从而保护版权。对于不符合《著作权法》中关于独创性要求的短视频作品,在作品版权受到侵犯时,可以通过作品传播者权中“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相关规定实施法律援助,获取法律保护。

    三是加大短视频侵权的赔偿力度。在短视频版权保护中,面对烦琐的取证、追责、诉讼流程,加大短视频侵权的赔偿力度是加强行业治理的重要途经。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等,都专门提到了对于侵权者的赔偿措施。2020年4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确定损害赔偿问题的指导意见及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进一步明确了视频类作品、音乐作品等各类侵权行为的法定赔偿标准,为侵权赔偿判定提供了法律依据。相关法律的不断完善,将有力推动司法实践并为短视频版权保护和行业发展提供法治保障,进一步推动短视频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作者为中原工学院法学院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博士后)

    【注:本文系2017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下知识产权公共领域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7ZDA139)阶段性成果】责编/韩拓    美编/杨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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