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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政行为处理需要考虑的几点

杨 卓 《 人民论坛 》(

    核心提示: 违法行政行为主要指行政执法主体在执法中出现的管辖权、执法形式、执法程序和执法内容方面的四类违法行为,在处理行政违法行为时要综合考虑保护当事者个人合法利益、依法行政、维护公共利益,确保行政行为具有公信力。依据违法具体情况、类型,一般以无效、可撤销、事后追究、经济赔偿等方式择情处理。

    【摘要】违法行政行为主要指行政执法主体在执法中出现的管辖权、执法形式、执法程序和执法内容方面的四类违法行为,在处理行政违法行为时要综合考虑保护当事者个人合法利益、依法行政、维护公共利益,确保行政行为具有公信力。依据违法具体情况、类型,一般以无效、可撤销、事后追究、经济赔偿等方式择情处理。

    【关键词】违法行政  行为类型  处理重点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违法行政行为处理是对有权主体违法行政行为的认定,通常会依据违法具体情况确认其行政违法行为程度,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由于违法行政行为存在多样性特点,其行政违法行为类型分为管辖权违法、形式违法、程序违法和内容违法。违法行为处罚认定一般分为无效、可撤销、事后追究、经济赔偿等。

    管辖权违法

    管辖权违法是行政主体在行使权力过程中超越或采用不应具有的管辖权限进行执法行为,主要违法表现为无管辖权、层级越权管辖、事物越权管辖和地域越权管辖四种方式。

    无管辖权是行政主体需在管辖区域内行使权力,如越界到立法机关或司法机关执法,破坏了司法体系中权力分立、职责划分原则,属于重大违法,所作一切执法判决都属违法无效,同时要受到司法责任追究。层级越权管辖违法行为是下级行政行为侵犯上级管辖权,或上级干扰侵犯下级管辖权。这种行政违法行为,除非先得到授权否则无效。上级侵犯下级行政执法的判定若是上级行使监督权,或由于特殊原因下级无法进行行政执法由上级代替执行则合法。由于层级管辖权涉及内部权限划分情况复杂很难确认,因此对层级越权管辖认定行政违法行为不得轻易认定无效,可通过甄别、追认或转换等方式对原判罚进行确认或撤销。事物越权管辖是指双方无行政隶属关系,一方对另一方违法行使行政职权。这种事物越权管辖破坏了部门职能之间的专业分工和行政权限的威信,属于重大明显违法管理,执行无效。地域越权管辖这种行政违法表现为行政主体在法定范围之外行使职权,这种行政违法多发生在不同地区两个相同行政主体间。地域越权管辖侵犯了当地行政划分格局,原则上需要撤销,但如果其行政行为与地方行政主体行为结果相同,该行为可通过主体承认地域越权,通过事后追认形式消除,无需撤销。

    形式违法

    形式违法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执法过程中,违反法定规则形式就构成形式违法。行政形式违法主要表现在未采取法律规定形式和未出示执法证书两种。首先,对于未依法律形式作出的行政行为,可通过事后补正消除,不得借行政执法违法程序规定推翻执法结果。其次,行政执法实施前要取得依法执行证书并向对方出示或交付,这是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执行的首要步骤,如在行政执法中无法向对方提供有效证书,则执法行为被判无效。

    行政执法需严肃严谨,执行中必须有执行行政主体签字盖章方可执行生效,如缺乏相应内容执法则可判定无效。对行政执法缺乏执行行政处分单位盖章也属于明显违法,可作无效处理。行政执法过程要有详细记载备案,如缺失将无法了解行政行为内容,影响执法效力,在法律程序上属于明显违法,可判行政执法无效。行政执法记录记载着事件违法内容和证据,缺乏此类内容,行政机关将无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条例中明确指出,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中要告知对象起诉权限和期限,当事人诉讼期限从当事者获得通知之日算起最长不超过两年。当事者在此期间可通过对其行政违法指控进行起诉以行使行政救济权。如行政执法部门缺少对当事者起诉权限日期界定,会导致起诉权期限的延长,但不会影响行政执法行为有效性。

    程序违法

    行政执法主体在执行行政行为中,违反相关法定程序步骤属于程序违法。若执法程序违法,轻则可通过事后补正,严重的容易造成执法无效。

    行政行为未及时通知当事人或告知说明。行政主体对要进行的行政执法必须及时通知当事人,这是行政执法行为合法成立的基础。通知当事人的形式有很多种,包括口头、公告、书面、电函法律通知等形式。对方收到行政执行通知后即行政执法发挥效力。行政执法条例明确规定行政执法主体在执法过程中,要将执法行为向对方说明依据和理由,通过展示令人信服的执法条件并给予对方合理申辩权利,这些过程的设定可有效防止暴力执法和专权滥用,增加行政行为正当性和公信力。如果行政主体在执行任务中未向对方说明执法理由,可视为重大失误或违法,原则上可根据问题轻重进行补正或判定执法无效。

    行政行为缺乏协作单位配合。作为执法者的行政主体,执法过程中也需要相关机构参与,整个执法程序要有多个行政单位参与批准、审核,需要行政内部部门给予帮助。如果行政主体缺乏其它行政机构参与审核,其行政行为可认定缺乏法律支持,可判定为无效。

    行政主体未举行听证。行政主体在做出剥夺限制对方自由或权利的决定前,要给予对方申辩和表达意见的机会,行政主体再根据对方的意见和举证来作出行政行为。经过对方当事人的陈情,可使行政执法行为更有说服力,减少行政决策错误概率,减少后续补正工作,对方当事人也更容易接受。缺乏此过程整个行政行为就缺乏依法执政的有效性和完整性,无论有无听证记录均属明显违法无效。若行政人员与所处理事务存在利害关系,为保障事件公正处理,行政机关可依据当事人或行政人员请求,暂时中止其行政职务,全程回避由他人代理,若此行政人员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反而参与了行政处罚过程,可判定此公务执法存在明显违法,因而无效。

    违反法定执行期限。行政行为作出后并非立即生效,一般都会给予对方一定期限,若在期限内当事人未作出任何回应,法定期满后行政行为自动产生法律效果。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可向行政机关提出辩护申请,行政机关在期限内进行审核,作出延续、撤销、维持等决定,预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延续。

    内容违法

    行政主体执法方式和内容缺少公信力,存在违法违纪现象,主要体现在:缺乏法律依据支持和使用错误法律依据。行政行为主体需经过法律授权或有法律依据时才能实施行政执法,不能擅自限制对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若其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支持,属于违法行为,应由有权机关撤销。行政主体做出的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支持,主要表现为:一是行为规范错误实施或规范等级使用错误;二是固定适用的某一规范条款被挪作他用;三是使用尚未生效的法规或废止撤销的法规;四是在处理一般行政处罚上使用高级别法律处理等。

    执法判断认定事实错误。行政主体在执行行政行为过程中在认知上发生错误,导致执法判断失误。经有权机关认定可撤销行政处罚,在期限内重新做出行政行为,对因错误认定造成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损害,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主体不履行法定职责,缺乏真实意思表示和相关能力。行政主体具有法律赋予的行政管理职责,在行政行为实施中没有依据法律规定履行职责,有权机关可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律义务,若事后履行出现于事无补的状况,可确认其法律责任,认定其行政行为无效。行政主体如果在执行公务中存在欺诈、受贿等情形,均可判定为缺乏真实意思表示,以维护行政行为的公信力。

    法律裁决内容有瑕疵。行政主体做出行政行为时具有裁量权,但必须依照法律授权和裁量权限,对事情进行认真判定。如果裁决越界或权利滥用,会造成法律裁决不公正,明显与行政行为的目的相违背。对裁量越界或滥用职权形成的行政处罚,有权机关除了判定其违法无效外,还需对其进行责令限期整改。

    (作者单位:内蒙古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参考文献】

    ①谢玉美、刘为勇:《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程序论》,《行政法学研究》,2017年第1期。

    责编/宋睿宸    美编/杨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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