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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外“毒地”案落槌

打赢净土保卫战任重道远

土地被国家收储后,污染者是否担责?修复费用谁出?随着1月1日《土壤污染防治法》实施,讨论似乎仍在进行中。

《民生周刊》记者 赵慧 《 民生周刊 》(

    常州外国语学校污染事件过去3年多后,两环保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迎来终审判决。

    2018年12月27日,江苏高院判决认为,江苏常隆化工有限公司、常州市常宇化工有限公司、江苏华达化工集团有限公司3家企业承担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并判令其在国家级媒体上就其污染行为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至此,曾因一审判决环保组织承担“天价”诉讼费而饱受争议的这起环境公益诉讼案终于尘埃落定。

    “二审判决出来后,公众并不像关注常外事件那样关注这一结果,我作为案件推动者很失望。”自然之友法律与政策倡导总监葛枫说,常隆地块污染还在,在土壤中、在地下水里,而地下水和长江水系连着,旁边就有饮用水源,公众可能并不知道这个地块有多毒、会不会扩散。

    尽管案件以环保组织获胜告终,但由此引发的争论并未止息,特别是土地被国家收储后,污染者是否担责?修复费用谁出?随着1月1日《土壤污染防治法》实施,讨论似乎仍在进行中,打赢净土保卫战任重道远。

    “毒地”前世

    2015年9月,常州外国语学校师生搬入其位于常州新北区的新校区后,不少学生身体出现不适,400多人先后被查出皮炎、湿疹、血液指标异常等症状。后经调查,元凶指向与常外一路之隔的常隆地块。

    常隆地块即常隆、常宇、华达三公司原厂址地块,面积为26.2公顷。常隆公司由原常州农药厂、原常州有机化工厂改制而成,位于这一地块的常州农药厂1979年成立,2010年搬迁。

    常宇公司创办于1989年,2008年底停产并搬迁,华达公司2009年停产搬离。

    后据查明,三公司在长期农药、化工产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跑冒滴漏以及物料存放、废水排放、废物废液管理不规范等造成土壤及地下水严重污染。

    其中,常州农药厂厂区初步估计受污染土壤约44740平方米,地下水无机指标超过中国地下水质量标准的Ⅲ类标准;常宇公司厂区初步估计受污染土壤约16390平方米,地下水无机指标超过中国地下水质量标准的Ⅲ类标准;华达公司厂区初步估计受污染土壤约9360平方米,地下水污染区域约20027平方米。

    2009年至2010年,三公司搬迁后,常隆地块被新北区国土储备中心收储,2011年3月,新北区政府拟对地块进行商业开发,委托环保机构进行调查,结果显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严重,必须实施修复 。

    2014年3月,一期污染土壤修复工程开工。但在随后修复过程中,次生空气异味造成常外学生身体异常,工程遂中止。

    污染事件发生后,自然之友等环保组织密切关注。2016年4月29日,自然之友和中国绿发会对三公司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诉请常州中院判令三公司消除原厂址污染物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并承担修复费用、赔礼道歉等。

    2017年1月,常州中院一审驳回两环保组织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91800元由其共担。189万元的诉讼费一时引发各方争议,两环保组织深陷舆论漩涡。

    “败诉在预料之中,但没想到诉讼费这么高,并引起关注。我们希望案件法律问题引起关注,因诉讼费而受关注是走偏了。”葛枫说,“我们提起案子的初衷是希望推动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完善,正是制度缺失导致了毒地事件,且不是个案。”

    环保组织随后上诉,2017年3月江苏高院受理上诉申请。 

    土地收储后谁担责?

    在两轮庭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集中在三方面,一是三公司污染土地后是否承担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二是政府组织实施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情况下,三公司是否承担管控和修复费用;三是三公司是否应公开赔礼道歉。

    两环保组织认为,“谁污染、谁担责”是环境污染责任承担的基本原则,三公司污染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修复责任,政府部门不能代替污染者成为环境修复责任主体,修复费用应由三公司承担

    但三公司辩称,地块已由政府收储。根据国务院《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相关规定,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承担污染修复责任,而且政府拥有修复所需的专业知识、资源和能力。

    常州中院认为,地块2009年由新北国土储备中心收储并实际交付,市政府及区政府对地块实施应急处置,正在组织开展环境修复。在此过程中,三公司无可能取代政府实施环境修复行为。

    而江苏高院认为,三公司实施了污染环境行为,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政府收储不是法定的不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形。

    至于是否承担修复费用,江苏高院认为,新北区政府已组织实施污染风险管控修复,目前没有判令三公司实施风险管控修复的必要性。“因无法确定该后续治理所需费用的具体数额,本案尚不具备判决被上诉人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条件”。

    而是否应赔礼道歉,三公司表示,污染行为系历史原因造成,当时法律要求不严,因此不存在违法情形,不应赔礼道歉。

    常州中院虽认为三公司污染行为损害了公共利益,但未支持环保组织提出的赔礼道歉诉求。

    对此,江苏高院态度鲜明,认为虽然三公司造成的污染有一定历史原因和发展局限,但“案涉地块环境污染已导致社会公众对于自身健康的担忧和焦虑,对生活于优良生态环境的满足感、获得感的降低,造成了社会公众精神利益上的损失”,因此三公司应向公众赔礼道歉。

    土壤法实施前宣判

    1月1日,常外事件环境公益诉讼案宣判4天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正式实施,这部法律填补了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律的空白。

    在中国绿发会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律师霍志剑看来,宣判日期定在2018年年末而非2019年,主要原因是年后土壤污染防治法正式实施。

    他表示,按照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如果土地使用权已经被政府收回,土壤污染责任人为原土地使用权人的,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不是出资,出资人应是污染责任人。“二审法院认为,在政府已组织实施修复并出资的情况下,三公司出资与否超过环境公益诉讼请求范围,属于另外一个法律关系。”

    “这样理解和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基本精神存在偏差,我对此持不同意见。”霍志剑说。

    这起两年多的诉讼案伴随着中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律的逐步完善。“土壤污染防治法出台后,以后这类案件会更好操作些。”自然之友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金钻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湘说。

    除了常外案,自然之友还在云南、广西等地提起了多个土壤类公益诉讼案。葛枫说,相比之下,其他案件难度更大,原因是常州市政府前期对污染地块进行了专业评估,而其他案件都要凭环保组织之力鉴定评估。

    她建议,我国应借鉴国外分阶段裁判制,第一阶段定责,“这样,环保组织只需证明被告造成污染,法院裁判后,第二阶段再确定承担多大责任,由被告进行评估并制定修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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