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理论·评论

中国能源报 2026年09月28日 M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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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新规落地

能源央企海外投资步入合规新阶段

■冯芷琪 谢骏骐 姚伊韵 《中国能源报》(2026年09月28日 第 06 版)

  《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以下简称《新规》)作为我国对外投资领域的首部行政法规已正式实施。《新规》将长期施行的有效措施制度化,进一步明确对外投资服务、管理和保护等方面的制度安排。对加速全球布局的能源央企而言,这一制度变化正在监管协同、责任约束、管控要素、权益保障四个维度提出新的合规要求,推动出海逻辑从规模扩张转向规则治理。

  ■■ 全过程监管机制更趋完善,

  海外投资管理需强化协同衔接

  《新规》在延续现有部门分工和监管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全过程监管衔接,呈现出层级高、范围广、要素全的显著特点。过往对外投资监管主要由有关部门分工实施。发改部门管项目核准备案,商务部门管准入经营,外汇部门管资金跨境。三线并行、各有侧重,对政策协同和信息衔接提出较高要求。能源行业海外大型电站、输变电工程、油气项目投资规模大、周期长,管理环节较多。部分项目采用多层离岸SPV架构隔离风险,或以境外利润开展再投资,相关安排也增加了合规管理的复杂性。《新规》在上述框架基础上进行了系统性提升。层级方面,作为我国对外投资领域首部行政法规,其法律层级明显提升,为各部门制定实施细则提供了上位法依据。范围方面,首次将境外投资安全审查、境外再投资、个人对外投资等纳入统一管理,填补了既有监管空白。要素方面,监管触角从资金出境延伸至技术、服务、数据等要素的跨境流动,管控覆盖面显著拓展,对规范能源央企海外投资制度框架的协同性和规范性提出更高要求。

  ■■ 责任约束更加明晰,

  推动合规要求贯穿投资全过程

  《新规》将处罚强度与投资规模直接挂钩,进一步提高违规成本。既有体系已对境外投资违规行为规定相应监管和追责措施。发改委部门规章的惩戒手段以撤销备案、警告为主,国资委监管制度还规定通报批评和责任追究。《新规》在此基础上,构建行政处罚与刑事追责相衔接的处罚体系,进一步提升违规成本。罚款金额直接与投资规模挂钩:未履行核准备案手续的,最高可处投资额5‰罚款,拒不改正的最高可处10‰罚款;以欺骗手段骗取核准且已投资的,最高可处投资额10‰罚款。对于数十亿至百亿元量级的项目而言,仅罚款一项,即可产生千万元级别的法定罚金。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面临个人罚款。配合国资委“上追两级、终身追责”的追责体系,合规责任不仅涉及项目负责人,也可能延伸至相关管理人员。情节严重的经营主体还将面临市场禁入处罚。合规不再是可宽可严的管理选项,而是企业稳健开展海外业务的重要保障。

  ■■ 管控要素延伸至技术和数据,

  跨境合规审查需要前移

  对能源央企而言,对外投资合规不能仅关注资金安排,还需统筹技术、服务、数据等要素的跨境流动。对外投资监管过往较多关注资金出境环节。但对能源行业而言,特高压输电技术、智能电网调度算法、油气勘探开发数据,也涉及国家安全、出口管制和数据安全等要求。《新规》进一步明确从出口源头管控、投资过程禁止到境外应诉限制的全链条技术数据管控体系。明确禁止通过跨境派遣技术人员、提供技术指导、组织人员跨境培训等方式,向境外转移国家禁止或限制出口的货物、技术、服务及相关数据,或者未经许可转移国家限制出口的相关要素。参与境外仲裁诉讼或接受境外调查时,向境外提供证据或相关材料须严格遵守保守国家秘密、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技术出口管理等法律法规。过去的粗放式出海思维,正被“投前审查+投后管控”的硬性约束所取代。技术与数据合规审查需要前移至决策和项目实施环节,成为能源企业保护核心资产、关键技术和重要数据的关键屏障。

  ■■ 权益保障机制更加健全,

  提升海外风险应对能力

  《新规》在强化对外投资规范管理的同时,进一步完善国家层面的服务和保护机制,为能源央企应对复杂境外风险提供制度支持。能源基础设施天然具备地缘政治敏感性。近年来,部分国家以“能源安全”“数据主权”为由,对中国企业投资设置歧视性壁垒。外资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中常以不对等标准拒绝中资交易,或将中资集团整体视为单一收购方进行累加审查,抬高并购门槛。企业主要依赖双边投资协定下的国际仲裁,但普遍面临周期漫长、成本高企、结果不确定的困境。《新规》首次在行政法规层面进一步明确投资壁垒调查、反制措施、监测预警、领事保护等制度安排,为企业维护海外合法权益提供国家层面的制度支持。企业遭遇歧视性政策,可申请国家启动壁垒调查;遭遇外国不当制裁,可依法对等反制。巴拿马港口案中,中方多维度反制措施的快速落地,为《新规》的实践提供了有益参考。境外项目法律尽调标准也应相应深化:在项目前期,梳理东道国对华能源政策与外资审查法规;在合资协议中,预设政府行为触发条款、不可抗力条款与退出补偿机制;将境外重大存量资产的控制权风险纳入常态化监督,持续跟踪东道国的行业立法、政策变动,完善应对国有化、强制接管等情形的应急预案和资产退出安排,增强海外项目应对复杂风险的能力。

  《新规》既是规范对外投资行为的制度利器,也是维护对外投资权益的法规依据。其制度意义在于推动能源央企更加重视海外投资治理,让企业在统筹发展和安全合规中提升国际化经营质量。合规管理能力正成为中国能源行业在全球市场构建竞争优势的重要基础,也是支撑业务行稳致远的关键所在。规则之变已然落地,发展逻辑必须与时偕行。唯有在法治框架下构建合规先行的全新出海范式,方能在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中抢占全球能源合作的制高点。

  (作者均供职于南方电网能源发展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