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调整部分能源资源行业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公告》,取消此前出台的对煤炭、矿山、油气、建材、电力等行业企业的部分主要生产经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对恢复征税的土地,自2026年9月1日至2027年8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27年9月1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公告,对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在工矿区内的消防、防洪排涝、防风、防沙设施用地,油气长输管道线路用地,供电企业的输电线路用地,水电站的水库水面淹没区、堤防、护坡等用地,以及企业厂区以外的铁路专线、公路、向社会开放的公园和公共绿化带用地等继续予以免税。
1988年,我国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占地面积和适用税额征收。基于当时能源资源行业属于国民经济瓶颈产业、产品实行计划定价以及企业占地面积较大等情况,为减轻企业负担,国家先后对油气、煤炭、矿山、建材、电力(包括火电、水电、供电)等行业用地出台了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免税政策涉及的土地类型多、范围广,既包括采矿场、矸石山、排土场、尾矿库等直接生产经营用地,也包括企业厂区以外的公路、铁路专用线、炸药库安全区、防洪排涝用地等具有一定公益性的基础设施和安全保障用地。
(方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