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版:地方·基层

中国能源报 2026年03月16日 M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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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电力资源配置迈出关键一步

长三角区域电力市场一体化进入深水区

■本报记者 苏南 《中国能源报》(2026年03月16日 第 17 版)

  图为航拍浙北—福州1000千伏特高压交流输变电工程线路。

  国网浙江电力/供图

  近日,华东能源监管局发布《长三角电力市场跨省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细则》),标志着我国电改,特别是区域电力市场一体化建设迈出关键一步,也是长三角电力市场从松散协作迈向紧密融合的信号。《细则》打破省间壁垒,旨在建立灵活、高效的跨省中长期交易机制,对保障区域能源安全、促进清洁能源消纳具有重要意义。

  ■■打破省间壁垒

  构建统一电力市场“长三角样板”

  长三角是我国经济发展最活跃、能源消费最集中的区域之一,长期面临能源资源与负荷分布不均的挑战。比如,安徽有丰富的煤电和新能源资源,上海、江苏、浙江是典型的负荷中心,能源对外依存度高。由于行政区划和电网调度的限制,过去长三角地区省间电力交易存在壁垒,资源配置效率受限。

  《细则》明确,其制定依据是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2025年发布的最新《电力中长期市场基本规则》。这意味着长三角地区正积极响应国家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号召。厦门大学中国能源经济研究中心教授孙传旺在接受《中国能源报》记者采访时指出,《细则》恰逢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建设的战略机遇期。它着力解决跨省跨区和省内交易衔接不畅、协同不足等问题,为健全长三角地区电力互济机制奠定了制度基础。《细则》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电力中长期市场建设迈入跨省跨区互联互通、全国范围高效配置的新阶段。

  业内普遍认为,《细则》的实施将改变长三角地区“各自为战”的局面,通过规范、高效的跨省中长期交易,长三角地区将在某一省面临缺电时,可以快速从其他省调配资源,充分发挥“削峰填谷”和应急互济作用。例如,夏季用电高峰时期,通过市场化机制可实现电力跨省流动,从市场机制层面保障整个区域的能源安全。“这不仅是落实‘全国统一电力市场’战略的区域先行,夯实长三角电力保供基本盘,更为全国范围内打破省间壁垒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长三角样板’。”孙传旺表示。

  《细则》全面规范了参与跨省中长期交易的经营主体开展市场注册、交易组织、平台建设、风险防控、信息披露等关键业务的统一标准,在市场准入、交易结算、合同管理等环节为新型经营主体提供了清晰、可操作的市场路径。

  “特别是《细则》推动月内等较短周期的长三角跨省中长期交易限价与省间现货交易限价贴近,保障资源聚合类经营主体及分散资源的合法权益,解决了以往跨省交易周期固化、不同时间尺度价格信号不连贯、新型主体跨省入市门槛模糊的痛点。”孙传旺表示,《细则》以跨省协同技术标准体系支撑全国统一电力市场数据信息纵向贯通、横向互联,打通了各省电力市场规则不统一、市场整体运行效率低下的堵点。

  ■■丰富交易手段

  推动市场从“电量”向“电力”转变

  相比以往的跨省交易政策,《细则》最大的突破是极大丰富了交易手段,推动跨省交易从粗放的“电量”向精细化的“电力”转变。

  在交易方式上,《细则》明确双边协商、集中竞价、滚动撮合、挂牌交易等多种方式。尤其是引入的“滚动撮合交易”和“多通道集中竞价”,改变了传统的单一协商模式。孙传旺认为,这种多元化的交易方式设计,巧妙地平衡了市场的“灵活性”与“安全性”。围绕“灵活性”,滚动撮合交易,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能更实时、更灵敏地反映跨省供需关系,形成更合理的电价,降低交易门槛,更可满足不同类型交易主体的需求。围绕“安全性”,双边协商交易满足了交易主体个性化、长周期的合约需求,鼓励开展多年期跨省交易,强化中长期交易的“压舱石”作用,提升电力系统长期供需平衡的稳健性与抗风险韧性。

  在孙传旺看来,多元化的跨省中长期交易方式,坚持短期灵活调整与长期稳定交易并重,构建了覆盖月内、月度、年度至数年全时间周期的交易机制,有助于实现电力资源的省间互济与高效配置,增强电力系统的灵活调节能力和安全稳定性。

  值得注意的是,《细则》引入了“电力曲线”的概念,这在业内看来具有重要意义。传统跨省交易只管“买了多少度电”(电量),不管“什么时候用”(电力)。引入“电力曲线”意味着跨省交易关注负荷特性,更有利于接收省的电网安全运行。这将促进交易主体考虑实际的发电和用电曲线匹配,减少跨省输电的随意性。

  此外,《细则》还明确强调,除执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电量外,长三角跨省中长期交易的成交价格由购售双方通过市场形成,第三方不得干预。该条款赋予了发电企业、售电公司和电力用户更大的自主定价权,减少了行政干预,有利于激发企业的经营活力。

  ■■量化绿色价值

  护航新能源跨省消纳

  《细则》明确规定,“绿电交易价格由电能量价格与绿电环境价值组成,并在交易中分别明确”,且“绿电环境价值不纳入峰谷分时电价机制以及力调电费等计算”。这意味着在跨省交易中,绿电的“环保属性”被明码标价,不再混在普通电费里。这对于购买绿电的企业而言,不仅能清晰核算减碳成本,更容易获得绿色认证。与此同时,明确环境价值不参与峰谷分时等复杂计算,给予绿电市场稳定的预期,鼓励企业长期绿电投资和采购。

  对于发电企业,特别是新能源企业而言,《细则》的实施将扩大其“销售半径”。孙传旺指出,《细则》打破了发电企业跨省跨区交易的制度壁垒,实现交易范围从省内市场向长三角全域扩容。交易主体拓展至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虚拟电厂、智能微电网等新型经营主体。

  尤其是《细则》提出的“推广多年期购电协议机制”“锁定长期消纳空间”,这些对平抑新能源项目投资风险、稳定收益预期起到关键作用。与此同时,《细则》明确通过健全绿电交易的价格形成、交易结算与价值溯源机制,能够保障参与交易的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实现“一一对应”。

  孙传旺认为,应该明确实行绿电交易的电能量价格与绿电环境价值分开结算,其中绿电环境价值需独立于峰谷分时电价机制进行核算。同时,应协同管理绿电交易与绿色权益认证体系,统一规范绿证的核发及划转流程,从而强化绿电环境价值的可追溯性与唯一性。

  在业内看来,《细则》丰富交易工具、量化绿色价值、尊重市场定价,有效构建更开放、高效、透明的区域电力交易平台。随着未来《细则》的落地实施,长三角地区或将率先打破省间壁垒,实现电力资源在更大范围内的优化配置,为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建设积累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