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理论·评论

中国能源报 2026年02月02日 M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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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高水平立法护航能源行业数智化转型

■贺小军 夏丽敏 《中国能源报》(2026年02月02日 第 06 版)

  数智化经济是以海量数据为基础,借助数智技术和算法驱动的高级经济形态。作为新经济形态的发展基础,数智化正全面推动能源产业效率提升与转型升级。通过数智化赋能能源行业,能够重塑企业运营模式,为能源安全提供数字化支撑,并助力实现“双碳”目标。当前,能源行业数智化转型主要体现在数智化能力、数智化经营、数智化治理和数智化协同四个方面。随着能源行业数智化转型持续加速,需要与之相适应的法律保障机制,推进制度体系化建设,以增强转型过程的可预测性与规范性。

  ■■明确立法价值引领,

  兼顾安全与发展

  安全和发展是能源行业数智化转型立法中必须同时兼顾的两类重要价值。在当前全球能源格局重塑和数智技术快速发展的背景下,能源行业的数智化转型已经成为支撑国家竞争力提升和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力量。安全是发展的前提,在能源行业数智化转型中必须用法治保障相关网络、信息和数据安全;发展是安全的目的,高质量开发利用能源数据,有助于释放能源数据要素价值。

  能源数据安全与发展是中国数据产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亟需在安全中谋发展,在发展中促安全,实现数据安全与发展的平衡。建议一方面设立能源数据安全发展的总体目标。目前很多组织对能源数据的流动与开放存在担忧,形成了一些“数据孤岛”,这就要求筑牢技术防线,利用区块链、脱敏技术等促进能源行业的数智化转型。另一方面,营造能源行业数智化转型的法治生态。基于数字经济的发展要求,推进能源行业各层次各领域的相关立法,推进数字经济立法的体系化。法治是能源行业数智化转型的重要保障,必须依靠法律制度的完善来支撑转型进程,并筑牢能源数智化应用的安全防线。能源数据能够服务于国家政策、社会稳定、企业合规与个人隐私保护等多个层面。随着能源行业数智化转型加速,其应用场景日益复杂、服务反馈趋于实时,必须高度重视并切实保障能源数据的安全使用。

  ■■规范数据要素流通,

  明确数据确权机制

  能源行业的数智化转型会产生大量数据,能源数据已经成为数字经济的关键生产要素,相关法律制度会直接影响对数据行为合法性的判断和数据价值的有效实现,因此需要在法律层面对数据资源的持有、数据要素的使用、数据产品的开发利用等加以规定,以充分助力能源数据要素的市场化配置,发挥能源数据要素的“乘数效应”。“数据二十条”等数字经济政策已经对公共数据开放共享、数据分类分级授权等内容确定了重要原则,并提出“三权分置”的数据产权制度框架,为立法规范各类主体从事数据行为、实施数据要素配置提供了政策依据。

  数据制度中的中心议题是数据确权,事关数据要素市场的培育和数据的有序交易。构建促进数据流通利用的法律制度,将数据界权与数据行为紧密结合,有助于揭示能源数据领域中主体、行为、权利、义务、责任之间的内在关联,实现有效的数据界权。明确数据要素权利的地位,以“数据”作为权利客体,结合数据全生命周期和数据内容等标准划分数据类型,基于个人数据和非个人数据进行具体分类分级操作。数据权利是包含人格权与财产权的权利束,在不损害公众利益的前提下,人格权益优先。立法应以不损害他人权益为界,分别设置个人、企业、公共能源数据权利。在具体应用场景中,可为用户配置访问权、知情同意权与反对自动化决策权,为企业配置持有权、使用权与经营权,并合理监督政府的数据使用权与经营权,以此促进能源数据的共享、利用,进而推动能源数字经济的发展。

  ■■加快能源数字技术产业立法,

  积极推进能源数字技术产业制度体系建设

  能源行业的数智化转型不只是为了把能源行业的各类信息进行数字化管理,更是为了将这些数字化信息进一步开发利用,形成能源数字技术产业化。能源数字技术产业化是指通过数字技术的市场化应用,将数字化的知识和信息转化为生产要素,推动数字产业的形成和发展。其体现了能源数据作为数字技术的核心载体,明确了市场在能源数字产业化进程中应有的地位和作用,将能源数字产业化、数字经济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有机融合在一起。为了促进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产业的发展,国家已将数字技术产业和数字经济发展纳入专门的发展规划。在此背景下,建议加快能源数据技术产业相关立法,积极推进能源数字技术产业制度体系建设,更好地开发利用数据要素。

  在能源数字技术产业化的立法过程中,既要重视其实业功能,也要强调其与法律制度的双向促进。通过数字技术产业化拓展法律边界,同时以法律引导、保障和规范其全过程,从而为国家层面的立法提供依据与借鉴。能源数字技术产业化是全国范围内的产业转型任务,一方面,需要“全国一盘棋”,建议在国家层面加快发布能源数字技术产业化的专项规定,确保全国能源数字技术产业化制度的一致性,实现国家数字经济发展的顶层设计;另一方面,地方需要发挥好各级政府的职能作用,学习借鉴已有的实践经验,制定并完善适应本地区的能源数字技术产业化发展的意见,推动能源数字产业化更好地落地。

  此外,能源数字技术产业化涉及产业创新、技术风险、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等多重目标,需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管制度。在理念层面,应协调政府与市场关系,强化跨部门协同监管,实现对能源数字技术产业监管的全覆盖;在内容层面,可根据各地产业化进程动态明确监管对象、依据与标准,平衡创新激励与有效监管的双重价值,为能源数字技术产业良性发展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贺小军系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文法学院教授、博导;夏丽敏系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文法学院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