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要闻

中国能源报 2025年08月11日 M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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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发布核电站乏燃料运输管理办法

《中国能源报》(2025年08月11日 第 03 版)

  本报讯 近日,交通运输部、工信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颁布《核电站乏燃料运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办法》指出,为保障运输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核电站乏燃料运输实际,其明确了乏燃料运输活动相关许可管理要求、乏燃料运输各环节管理要求以及乏燃料运输应急保障措施,在交通运输领域构建了全链条安全监管体系。

  核电站乏燃料运输是指将使用过的核燃料从反应堆转运至贮存或处理设施的过程,属于核燃料循环的关键环节。乏燃料具有高放射性,因此运输过程需严格遵守国际和国内法规,确保安全。

  《<核电站乏燃料运输管理办法>解读》指出,《办法》明确了相关主管部门在乏燃料运输中承担的具体工作、乏燃料运输活动相关许可管理要求、乏燃料运输各环节管理要求,以及乏燃料运输应急保障措施。

  针对许可要求,《办法》明确规定,托运人应当办理乏燃料道路运输转移装运、乏燃料道路运输通行、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等审批手续;道路、水路、铁路运输承运人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或符合相关规定,船舶应当符合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并经检验合格。此外,通过多式联运方式运输乏燃料,对接驳水上、铁路运输的短途道路运输,托运人、承运人、运输路线固定的,国务院公安部门颁发的乏燃料道路运输通行许可证件一年内有效。

  在运输环节管理方面,《办法》明确,启运前,明确托运人应当办妥相关审批、备案手续,承运人应当查验相关文件和材料,以及双方的共同检查义务;运输过程中,对托运人、承运人相应明确了在线监控、运输管理、实物保护等要求;装卸作业与交接环节,从制定作业方案、配备设施设备、实施作业前安全检查、规范作业活动等方面,加强装卸安全管理,同时明确各运输环节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建立运输完成后报告制度。

  在应急保障措施方面,《办法》规定,建立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制度,要求托运人制定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装备,并会同承运人、装卸码头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强化事故应急与响应,托运人和承运人应当在发生核与辐射事故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做好事故应急工作,相关各级核应急组织应当进行必要的应急响应。

  (安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