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已经是“核大国”,正在努力成为“核强国”。当前既是爬坡过坎、压力叠加的关键期,也是赶超跨越、塑造优势的机遇期。核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核事业发展的生命线。我国已经建立了一套有效的核安全监管模式。一方面,积极构建严密的核安全责任体系,拧紧安全“阀门”;另一方面,持续推进现代化监管体系建设,织密安全的“网络”。
“我国已经是‘核大国’,正在努力成为‘核强国’。当前既是爬坡过坎、压力叠加的关键期,也是赶超跨越、塑造优势的机遇期。我们将持续推动构建严密的核安全责任体系,加快建设与我国核事业发展相适应的现代化监管体系,以高水平核安全保障核事业的高质量发展,守牢美丽中国建设核安全防线。”4月23日,生态环境部核设施安全监管司司长李治国在生态环境部4月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表示。
《中国能源报》记者在会上了解到,截至目前,我国大陆地区已颁发运行许可证的核电机组58台,颁发建造许可证的核电机组31台,核准待建机组13台,机组总数达102台,装机容量为1.13亿千瓦,规模居于全球第一。同时,我国核电核安全管理不断强化,对核电厂选址、设计、制造、建造、调试、运行、退役等全链条实施质量控制和有效管理。
■■ 已建立一套有效的核安全监管模式
核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核事业发展的生命线。
李治国介绍称,我国专门的核安全监管机构成立于1984年。从上个世纪80年代对标国际起步,进入新时代以后实现跨越提升,我国已经建立了一套有效的核安全监管模式。
一方面,积极构建严密的核安全责任体系,拧紧安全“阀门”。围绕“安全和质量是干出来的”这一理念,积极督促各核电集团、核设施的营运单位和建造单位,认真履行主体责任,严格落实“绝对责任、最高标准、体系运行、经验反馈”的要求,确保符合安全和质量标准,实现高水平核安全。
另一方面,持续推进现代化监管体系建设,织密安全的“网络”。坚持完善法治、依法治核,我国有专门的《核安全法》和《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核安全法规体系既接轨国际又符合国情,已经覆盖了核能开发利用各个领域。
“我们有效运转核安全管理体系,监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水平不断提升,近年还创建了与核电集团的交流对话、季度的形势分析、典型问题集中分析反馈、现场监督问题月度直报等新的机制,使问题能够及时反馈、经验快速共享、监管效率有效提升。”李治国表示,“我们从严审评许可监督,对违规操作‘零容忍’、对弄虚作假‘零容忍’,确保监管的刚性和力度。”
我国核电运行多年以来保持良好安全业绩,近几年还建成国家核安全监管技术研发基地,验证分析能力大幅提升,构建严密的辐射监测网络。在打造专业监管队伍方面,锻造安全“铁军”;在深化开放合作交流方面,共筑安全“桥梁”。为了适应核事业发展,监管队伍规模也在持续扩大,同时进一步注重采用现代化手段,包括利用“智慧工地”“智慧车间”这样的管理系统和数据平台,研究借助人工智能、大数据分析的手段,通过科技赋能安全监管。
“面对核电规模化发展的新要求,我们将不断强化技术硬支撑和队伍软实力,夯实人才基础,坚决完成‘保障上百台机组近百年安全运行’和‘确保核电建设规模化高峰期建造质量’的历史使命。”李治国强调。
■■ 对全链条实施质量控制和有效管理
截至目前,我国大陆地区核电机组已安全运行600堆年,一直保持良好安全业绩。根据世界核电运营者协会(WANO)最新的全球核电机组业绩指标数据统计,我国大陆地区核电机组指标82.18%达到优秀值(前1/10),84.79%达到先进值(前1/4),92.07%达到中值(前1/2),继续保持全球领先水平。在建机组建造质量整体受控。
核电安全监管司司长侯英东表示:“我国核电事业起步相对较晚,较好地吸收了国际上的实践经验,核电机组设计相对先进成熟可靠,具备后发优势。目前我国新建机组均采用三代及以上核电技术,AP1000、EPR、华龙一号、国和一号、高温气冷堆等新型核电机组设计安全水平进一步提高。”
良好的安全业绩离不开有效的监管,40余年来,国家核安全局作为独立实施核安全监管的部门,恪守“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的根本方针,秉持“独立、公开、法治、理性、有效”的监管理念,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既符合国情又接轨国际的核安全监管体系,切实保障了核电厂的运行安全和建造质量。
一方面,建立最高最严的核安全法规标准。坚持从高从严的原则,注重接轨国际,参照国际原子能机构的安全标准,结合我国实际,建立了完善的核动力厂核安全法规标准体系。另一方面,实施严格有效的核安全监管制度。我国已形成较为成熟的核安全监管制度,独立有效的开展许可审评、监督执法、监测应急、经验反馈等监管活动,其中对核电厂实行选址、建造、运行、退役分阶段的核安全许可制度和严格的核安全技术审查,对反应堆操纵员、核级焊工、无损检验等特殊工作人员实施严控的资质管理,体现了全过程、全范围的特点。
同时,推行及时有效的核电厂经验反馈,并加强核安全监管队伍和能力建设。“我国已形成了覆盖全国核电厂的经验反馈体系,建成全国统一的经验反馈平台,建立各方参与的国家层面的经验集中分析等机制,持续加大对核电厂共性问题和重要问题的识别、报告和分析力度,及时发布监管要求和信息通报,推动核电厂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水平。”侯英东透露。
■■ 建立完善放射性废物安全监管制度
随着核电规模持续扩大,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任务愈发艰巨。对此,辐射源安全监管司司长刘璐指出,安全重如山,有安才有全。核安全监管队伍始终秉持如履薄冰的态度,发扬严慎细实的作风,审慎开展安全监管,不断强化队伍建设。
我国放射性废物管理一直坚持以安全为目标、以处置为核心的理念,实行放射性废物最小化政策。生态环境部建立了完善的放射性废物安全监管制度:气体和液体要严格执行放射性达标排放要求,固体废物要实现最终处置,确保永久安全;建立放射性废物贮存、处理、处置的许可管理制度,确保从事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人员具备相应的能力和水平;对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开展全生命周期的监督检查,确保营运单位能够按照法规标准的要求从事相关活动。
刘璐介绍,核设施正常运行的时候不可避免会产生一些放射性废物,按照形态可以分为气体、液体和固体废物,其中气体和液体废物都要经过处理,满足国家标准要求以后才可以向环境排放,固体废物要按照放射性水平分类处理、处置。目前我国核电厂正常运行时产生的固体废物90%以上都是低水平放射性废物。
在严格监管下,现在每台百万千瓦机组每年产生不超过50立方米的低放固体废物,这些低放废物要在核电现场贮存一段时间后,送往核电废物的集中处置场永久处置。高放废物方面,核电站运行产生的绝大部分高水平放射性物质都在乏燃料里,就是在核电站堆芯里“烧完”的核燃料。乏燃料从堆芯卸出以后,首先会在乏燃料水池中冷却数年,再送往专门的乏燃料干式贮存设施进行长期贮存。
“我国实施闭式的核燃料循环政策,这些乏燃料还不是废物,还要经过后处理,提取有用核材料之后,剩余的高放废物才会进行深地质永久性处置。”刘璐表示,“我国核电站总体运行年限不长,平均年龄还不到10岁,每个机组都配套建设了乏燃料水池,部分核电基地也已建成多个乏燃料干式贮存设施,目前可以满足我国核电站产生的乏燃料的贮存需要。”
当前,我国正在开展商用后处理厂的论证,高放废物深地质处置研究也已进入地下实验室的建设阶段。“高放废物从产生到处理、处置的各个环节都有极其严格的安全要求,我们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直到未来处置设施关闭后还要进行安全监护,确保高放废物的长期安全性,绝不增加子孙后代的负担。”刘璐强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