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年安稳,是每个人的朴素期许,也是一座城市、一个社会最温暖的底色。日前,民政部就新修订的《养老机构等级划分》(原标准为《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修订旨在构建科学规范的养老机构等级划分指标体系,通过标准修订实施,推动养老机构从规模扩张向质量提升转型,为老年人选择机构提供权威参考,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截至2025年底,我国60周岁及以上人口达到3.2亿人,占总人口的23.0%;65周岁及以上人口达到2.2亿人,占总人口的15.9%;全国养老机构和设施达到39.5万个、床位767.9万张,高龄津贴、经济困难老年人服务补贴、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等各类津补贴惠及5353.8万人。
此外,我国老年群体的需求正在从生存型向发展型转变,养老服务需求呈现多元化、专业化的新特征。
新修订的《养老机构等级划分》明确,养老机构等级评定遵循“自愿申请,科学合理,质量为重,注重实效,客观公正,程序规范”的原则。在综合考察养老机构的环境、设施设备、运营管理、服务的基础上对养老机构进行等级划分。
养老机构的等级分为五个,从低到高依次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等级越高,表示养老机构在环境、设施设备、运营管理、服务方面的综合能力越强。养老机构的等级标志由五角星图案构成,一颗五角星表示一级,两颗五角星表示二级,以此类推。
养老机构等级有效期为3年,自颁发证书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前3个月养老机构应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复评。未按时申请复评的,有效期满后,原等级自动失效。复评通过后,自新颁发证书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