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版:教育

中国城市报 2026年08月24日 M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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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委:明确中小学教育惩戒边界、实施程序

■中国城市报记者 朱俐娜 《中国城市报》(2026年08月24日 第 12 版)

  近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印发《北京市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围绕教育惩戒的实施条件、教育惩戒的保障、教育惩戒的救济等内容进行细化规定。

  《细则》明确,实施教育惩戒应当充分考虑学生的年龄、认知水平、心理特点、过错性质以及悔过态度等因素。学校及其教师应当根据学生所处学段的不同,对教育惩戒的具体实施方式、强度与侧重点予以区别对待。其中,针对小学1—4年级的学生,应以口头教育、正面引导、即时纠正为主,慎用实质性惩戒措施。确需实施,应侧重于即时性的课堂行为矫治,并第一时间与家长沟通协作。针对小学5—6年级学生,可在强调说服教育的同时,适度适用本细则规定的教育惩戒措施,并注重与学生的沟通说理,帮助学生深刻认识错误。针对初中阶段学生,可依法依规适用本细则规定的各类教育惩戒措施,并强化规则教育、法治教育和责任承担,注重心理疏导和行为矫治。针对高中阶段,应侧重培养学生的自律意识和责任担当,对违规违纪行为可依法依规实施警示教育和管理措施,并明确其行为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

  规范惩戒边界、杜绝违规管教是《细则》的一大亮点。《细则》提出,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不能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不能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不能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不得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