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联合潜力有限公司(The United Potential Inc.):本院受理(2026)川01民初195号广州富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与联合潜力有限公司(The United Potential Inc.)、宝丰国际投资有限公司(Besco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s Limited)、成都熊猫万国商城有限公司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6年7月9日上午9时30分在南区第三法庭(四川省天府新区红梁街55号1栋附2号)公开审理此案。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5)辽0602民初1754号 张怡媛:本院受理原告辽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行诉被告丹东华凯经贸有限公司、丹东华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丹东华孚置业有限公司、丹东华孚九里原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怡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已出境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辽0602民初17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丹东华凯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辽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行借款本金7800000元、利息646706.67元及罚息(罚息以78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2.3%计算);二、被告丹东华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丹东华孚置业有限公司、被告丹东华孚九里原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被告张怡媛对判决第一项的内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丹东华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丹东华孚置业有限公司、被告丹东华孚九里原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被告张怡媛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丹东华凯经贸有限公司追偿。如果被告丹东华凯经贸有限公司、被告丹东华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丹东华孚置业有限公司、被告丹东华孚九里原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被告张怡媛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652元,公告费13260元,由被告丹东华凯经贸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丹东华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丹东华孚置业有限公司、被告丹东华孚九里原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被告张怡媛对被告丹东华凯经贸有限公司应承担的上述费用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告 白京姬:本院受理的李锐与你、白恩物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京0108民初485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白恩、白京姬与李锐共同将白南杓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白石桥路二十七号民族大学宿舍十号楼高二门二层九号房屋予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因拍卖、变卖产生的相关费用后,由李锐分得75%、白恩分得12.5%、白京姬分得12.5%;二、白恩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李锐房屋租赁费237600元;三、驳回李锐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公告 张培清:本院受理的(2024)京0115民初29007号原告高伟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采育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公告 蔡新华:本院受理原告排运物流科技(南通)有限公司与被告蔡新华、李芳股东出资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0613民初130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蔡新华对(2024)苏0613诉前调确1436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江苏十月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债务不能清偿部分(以实际未清偿金额为限,且不超过原告主张的43万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其认缴出资600万元的未出资范围内对原告排运物流科技(南通)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蔡新华如有在其他案件中已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金额,应从未出资范围中予以扣除);二、被告李芳对(2024)苏0613诉前调确1436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江苏十月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债务不能清偿部分(以实际未清偿金额为限,且不超过原告主张的43万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其认缴出资400万元的未出资范围内对原告排运物流科技(南通)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李芳如有在其他案件中已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金额,应从未出资范围中予以扣除)。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50元、保全费3520元,合计11270元,由被告蔡新华、李芳负担(原告预交且应退还的7750元,原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限被告蔡新华、李芳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按照本院提供的诉讼费用催缴通知书确定的银行账号缴纳);海外公告费11760元,由被告蔡新华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6)皖1002民初1490号 Yuan Yanli(袁燕丽):本院受理原告李斌、李晓华与被告Yuan Yanli(袁燕丽)继承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原告李斌、李晓华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原告依法继承被继承人李其水名下位于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上塘新村5号8幢301室的房产的全部份额,房屋价值23万元;2.请求判决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刘桂珍:本院受理原告张金萍与被告刘桂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26年9月14日上午9时在本院北区第8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告 Peter Ping-Chin Chiu:本院受理原告边靖与被告Peter Ping-Chin Chiu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为答辩期。你应当自应诉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27年10月12日上午9时开庭,地点为本院西3-46法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告 KIM JONGHUN:本院受理原告李圆圆与被告KIM JONGHUN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本案所有费用均由原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为答辩期,你应当自应诉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一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开庭,地点为本院东1-13法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告 LI THOMAS(中文名:李伟):本院受理原告谢晓瑜与被告LI THOMAS(中文名:李伟)、第三人LI JONATHAN KAI HUA(中文名:李凯华)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京0108民初153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LI THOMAS(中文名:李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LI JONATHAN KAI HUA(中文名:李凯华)办理北京市海淀区曙光花园望河园7号楼4单元1201号房屋50%的份额过户至LI JONATHAN KAI HUA(中文名:李凯华)名下的登记手续。公告费3850元(谢晓瑜已预交),由LI THOMAS(中文名:李伟)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22800元(谢晓瑜已预交),由LI THOMAS(中文名:李伟)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谢晓瑜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LI THOMAS(中文名:李伟)、LI JONATHAN KAI HUA(中文名:李凯华)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2026)冀10协外认1号 海德仕国际(英国)有限公司[Hyde International (UK) Ltd]:本院受理申请人杨琳申请承认外国法院裁判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冀10协外认1号,现依法向你送达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交换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申请人请求承认和执行英国就业法庭于2024年7月18日作出的案号:2502329/2023&2502423/2023号民事判决。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证据交换的时间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7月15日上午9时在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6)豫0194执3585号 MURAKAMI DAICHI(村上大地):本院于2026年4月16日立案执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豫0194执358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冻结查封等相关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通知书等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田燚(身份证号:120104197408036016):本院受理原告刘桂林、纪春辉起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其诉讼请求如下:1.请贵院依法确认刘桂林、纪春辉与朱颖之间的房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南营房水电部宿舍39宅1门1号,暂估值人民币150万元)买卖合同有效;2.判令朱小秋、纪美、田燚及朱小平协助二原告将涉案房屋变更登记到刘桂林、纪春辉名下;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区)第10法庭开庭审理。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6)鄂0107民初3378号 李宇岚:本院受理李宇松诉你及李红、李琼遗嘱继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红钢城中心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公告 胡希:本院受理原告戴细毛与被告张芙蓉、胡继来、胡希、胡朝富、张艳丽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5)鄂0106民初182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芙蓉、胡继来、胡希以继承被继承人胡卫东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戴细毛支付被继承人胡卫东生前应偿还的借款本金140万元;二、被告张芙蓉、胡继来、胡希以继承被继承人胡卫东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戴细毛支付逾期利息(以14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65%的标准,自2023年5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戴细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098元,由原告戴细毛负担10698元,由被告张芙蓉、胡继来、胡希负担17400元(应于裁判文书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已发生公告费3820元及后续公告费(以实际发生费用为准),由原告戴细毛负担400元,剩余部分由被告胡希负担(应于裁判文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戴细毛支付)。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中华路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公告 崔世根:本院受理原告金光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辽0404民初51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沈琳、袁震:本院受理原告康日清诉你们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辽0202民初6852号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三个规定”告知书、“三个规定”提示书、司法廉政监督卡。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康日清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满9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6)豫1722民初2318号 TRAN CAM HUONG:本院受理原告杨向伟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洪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黄伟升:本院受理原告深圳正威力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黄伟升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其在《还款协议》项下欠付的剩余未偿金额2077万元人民币;2.被告向原告支付因逾期还款而产生的违约金,以被告当期欠付未偿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14.8%的标准,自逾期之日计算至当期未偿金额实际支付之日止(具体计算过程详见附件);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翻译费(450元人民币)、律师费(20万元人民币)及其他相关合理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证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次日起30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10月20日上午9时在本院北区第57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5)浙1024民初2278号 NGUYEN THI HONG:本院受理原告谢利敏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浙1024民初2278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九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三十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11月5日10时在本院横溪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2024)鄂06执170号 杨育玮(YEO YOKE WEE):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湖北祥荣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育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终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公告 郭春生:本院受理(2025)吉0581民初2171号原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梅河口支行与被告郭春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吉0581民初21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吉林特伊堂配方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梅河口支行借款本金101000000元,利息、罚息31250250.02元(截至2025年4月14日),共计132250250.02元,并以101000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4月15日起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编号: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梅河口支行2020年公司借字第062202号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罚息、复利,至欠款还清时止;二、被告吉林特伊堂配方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需向原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梅河口支行支付律师费,律师费数额以开据的发票载明的数额为准;三、被告郭春生、景馨、敦化市康平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梅河口市财源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欠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梅河口支行对被告长春市顺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延边珍琦人参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吉林特伊堂配方食品股份有限公司12450万股享有质权,并对该质押财产的折价款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一、二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305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08051元,公告费以开据的发票载明的数额为准,由被告吉林特伊堂配方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被告郭春生、景馨、敦化市康平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梅河口市财源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长春市顺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延边珍琦人参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质押责任。被告到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公告 吉林特伊堂配方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顺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延边珍琦人参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敦化市康平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梅河口市财源投资有限公司、郭春生、景馨:本院受理(2025)吉0581民初2171号原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梅河口支行与被告吉林特伊堂配方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顺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延边珍琦人参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敦化市康平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梅河口市财源投资有限公司、郭春生、景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吉0581民初2171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长春市顺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吉林特伊堂配方食品股份有限公司8507.5万元股权,延边珍琦人参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吉林特伊堂配方食品股份有限公司3942.5万元股权,共计12450万元股权,冻结期限为三年;二、冻结吉林特伊堂配方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开户行:梅河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梅苑分社,账号:0750303051015200000346,冻结金额为325万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三、冻结敦化市康平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化支行,账号:0808290109200019056,冻结金额为200万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四、冻结梅河口市财源投资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梅河口市支行,账号:20322058100100000351831000156,冻结金额为200万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五、冻结郭春生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银行吉林省分行营业部,账号:4096706360612252,冻结金额为25万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六、冻结景馨银行账户,开户行:兴业银行北京丽泽支行,账号:321380126202122419,冻结金额为25万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以上共计13225万元。本院经审查,申请人因提交保全信息有误,经询问申请人意见,申请人重新提交变更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以下冻结予以变更,裁定如下:原第一项冻结变更为冻结被申请人长春市顺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吉林特伊堂配方食品股份有限公司8507.5万股,保全价值为8507.5万元;冻结被申请人延边珍琦人参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吉林特伊堂配方食品股份有限公司3942.5万股,保全价值为3942.5万元,共计保全价值12450万元,冻结期限为三年。以上原裁定二至六项不变。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马微(身份证号:110104196309040101):本院受理原告马越宁与被告马宁、马微法定继承纠纷一案,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分割马秉贤名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24号楼①-4-402房屋和北京市西城区东经路19号1号楼5层②-5-20房屋,要求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割,每人分得三分之一产权份额;2.依法分割马秉贤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号0200215101020614005账户存款、账号0200250101000116944账户存款、账号0200215116020796902账户存款;3.依法分割马秉贤的丧葬费、抚恤金;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证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并定于2026年7月16日上午9时在本院北区三层第7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公告 姚唤龙、姚玲玲:本院受理原告张淑范诉你们与张伟、张淑新、张淑霞、张淑君物权确认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上述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本院定于答辩期满次日上午9时整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如遇节假日将依法顺延)。届时你们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5)辽0212民初4312号 薛松梅、李佳:本院受理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旅顺支行与被告大连电机集团有限公司、大连电机集团重德钢结构有限公司、大连如懿佳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大连嘉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沈成、李书琴、李欣焰、李志友、薛松梅、沈诗海、郑钧玮、李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辽0212民初43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大连电机集团重德钢结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旅顺支行借款本金9499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按JKHT20240141570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其中利息计算截至2025年1月7日,罚息、复利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大连电机集团重德钢结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旅顺支行支付律师费15000元;三、被告大连电机集团重德钢结构有限公司不履行第一、二项债务时,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旅顺支行有权对被告大连电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大连市旅顺口区盐柏路373、373-5、373-6、373-7、373-8、373-9、373-10号房屋及房屋占用内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证明号:辽(2024)大连旅顺口区不动产证明第0500474、0500472、0500473、0500469、0500475、0500470、0500471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被告李欣焰、李志友、薛松梅、郑钧玮、李佳、沈诗海、沈成、李书琴、大连如懿佳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大连嘉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大连电机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所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向被告大连电机集团重德钢结构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旅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5)辽0212民初4311号 薛松梅、李佳:本院受理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旅顺支行与被告大连电机集团有限公司、大连电机集团重德钢结构有限公司、大连如懿佳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大连嘉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沈成、李书琴、李欣焰、李志友、薛松梅、沈诗海、郑钧玮、李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辽0212民初43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大连电机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旅顺支行借款本金145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按JKHT20240142913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其中利息计算截至2025年2月17日,罚息、复利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大连电机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旅顺支行支付律师费15000元;三、被告大连电机集团有限公司不履行第一、二项债务时,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旅顺支行有权对被告大连电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大连市旅顺口区南路东段88号、88-3、88-7、88-5、88-2、88-8号房屋[抵押登记证明号:辽(2024)大连高新园区不动产证明第05017416、05017413、05017412、05017414、05017411、05017415号]及130台机器设备(详见附件1)、被告大连电机集团重德钢结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大连市旅顺口区盐柏路373-2号房屋及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证明号:辽(2024)大连旅顺口区不动产证明第0008891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被告李欣焰、李志友、薛松梅、郑钧玮、李佳、沈诗海、沈成、李书琴、大连如懿佳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大连嘉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大连电机集团重德钢结构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所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向被告大连电机集团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旅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6)沪0118民初266号 何洋、王琳、上海麟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支行与被告何洋、王琳、上海麟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周悦笛、邓红:本院受理周静梅诉你们及周开骅、周翾、孟昭德遗嘱继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判令被继承人周麟章、杨冰洁名下的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胜利里3号楼1门3层8号房屋由原告继承所有。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长辛店人民法庭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公告 文英俊:本院受理的原告李英梅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吉0211民初5088号民事判决书。你应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公告 LINZHIMING(林志明):本院受理原告山东拓琅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LINZHIMING(林志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令:一、被告LINZHIMING(林志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拓琅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517276.40元;二、被告LINZHIMING(林志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山东拓琅文化用品有限公司逾期付款损失(以1517276.40元为基数,自2024年7月2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三、驳回原告山东拓琅文化用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455元,申请费5000元,公告费5840元(两次),三项合计29295元,由被告LINZHIMING(林志明)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鲁0306民初41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王艳、王晓冬:本院受理原告张敏与你们遗嘱继承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京0102民初536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5)京0108行初1464号 ZENG CURTIS MING(护照号:A40389290):本院受理的原告徐斌起诉被告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花园路派出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不服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复议决定一案,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提交证据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参加诉讼意见及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公告 JS International:本院受理原告北京优俏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JS International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京0113民初23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JS International返还原告北京优俏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货款58473.31美元并支付利息(以58473.31美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二、驳回原告北京优俏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504元、公告费8530元,由被告JS International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马翔宇(XIANGYU MA):本院受理原告马翔虎诉被告马翔龙、马亦兵、马翔宇、马義轩遗嘱继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云0112民初97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公告 熊俊峰:原告付春娟与熊俊峰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3日内,并定于2026年9月1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家事审判庭家事法庭(吉林大街101号)不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公告 李镐明:本院受理原告金春花诉李镐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就(2025)吉0211民初4629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公告 VO THI NGOC DIEP::本院已受理彭健与VO THI NGOC DIEP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1721民初177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应诉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6)皖1721民初130号 NGUYEN.THI.DINH(阮氏定):本院受理原告杨浩怡与被告NGUYEN.THI.DINH(阮氏定)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1721民初1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杜氏锦绒(DO THI CAM NHUNG):本院受理原告苏景波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点(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关于召开贵州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第一次债权人及股东会的通知
贵州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股东:
本院已受理本公司强制清算案,并指定贵州海瞰律师事务所为清算组,现依据法律规定,发出第一次债权人及股东会会议通知。会议时间:2026年5月18日上午9:30;会议地点:贵州海瞰律师事务所会议室(中国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恒大中心E4栋B座30层);参会需备文件:加盖公章的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参会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律师代理人另需律师事务所函及律师证复印件。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6年4月21日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5)0116民初3864号 NGUYEN THI MY TIEN:杨宏诉NGUYEN THI MY TIEN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5年2月14日立案受理。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判令被告返还彩礼6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以上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王家河人民法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Tòa án nhân dân khu Hoàng Pha, thành phố Vũ Hán Thông báo Số: (2025) 3864 MC 0116 Kính gửi bà NGUYỄN THỊ MỸ TIÊN:Về vụ án tranh chấp ly hôn giữa nguyên đơn Dương Hồng và bị đơn NGUYỄN THỊ MỸ TIÊN, Tòa án chúng tôi đã thụ lý vào ngày 14 tháng 02 năm 2025. Do không thể tống đạt cho bà bằng các phương thức khác, căn cứ theo quy định tại điều 283 của “Luật Tố tụng dân sự nước Cộng hòa nhân dân Trung Hoa”, nay tiến hành tống đạt công khai cho bà các tài liệu tố tụng sau: Thông báo về việc tố tụng, Thông báo về việc cung cấp chứng cứ, Thông báo về quyền và nghĩa vụ tố tụng, bản sao Đơn khởi kiện, bản sao Chứng cứ, Giấy triệu tập mở phiên tòa v.v. Yêu cầu tố tụng của nguyên đơn như sau: 1. Phán quyết cho nguyên đơn và bị đơn ly hôn; 2. Phán quyết bị đơn hoàn trả tiền sính lễ 60.000 Nhân dân tệ; 3. Phí tố tụng của vụ án do bị đơn chi trả. Các tài liệu nêu trên kể từ ngày công bố thông báo này, sau 60 ngày sẽ được coi là đã tống đạt, thời hạn nộp bản tự bảo vệ và chứng cứ là trong vòng 30 ngày kể từ khi hết thời hạn thông báo, và phiên tòa xét xử được ấn định vào 9 giờ sáng ngày thứ ba sau khi hết thời hạn cung cấp chứng cứ (nếu trùng ngày lễ sẽ được lùi lại), tại phòng xét xử nhân dân Vương Gia Hà thuộc Tòa án nhân dân khu Hoàng Pha, thành phố Vũ Hán, nếu quá thời hạn Tòa án sẽ xét xử vắng mặt theo quy định của pháp luật.Tòa án nhân dân khu Hoàng Pha, thành phố Vũ Hán Ngày 20 tháng 4 năm 2026 Tòa án nhân dân khu Hoàng Pha, thành phố Vũ Hán (Dấu)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