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4)新0104民初12656号 王加明:本院受理的原告张丕善与被告王加明、吴荣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及被告吴荣金提出的上诉状。判决要点:一、被告王加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张丕善借款本金80万元;二、被告王加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张丕善逾期利息235972.6元(暂计算至2024年1月31日),并以未归还借款本金8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35%,支付自2024年2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三、被告吴荣金对以上第一项、第二项付款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在原告张丕善对被告王加明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被告吴荣金承担保证责任。被告吴荣金对以上判决结果不服提出上诉,自公告之日起9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民事判决书,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民事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告 TERADO NATSUKO:本院受理原告姚磊诉被告TERADO NATSUKO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请求判令姚磊与TERADO NATSUKO离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30日内为答辩期,你应当自应诉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一日上午9时10分(遇节假日顺延)开庭,地点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东3-37法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告 西蒙娜·罗莎:本院受理的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与你公司因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4)京行终11115号行政判决书。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公告 北京碧然美医院管理有限公司、陈韵如:本院受理原告武汉钛美医疗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碧然美医院管理有限公司、陈韵如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鄂0106民初1544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向本院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27.025万元及以27.025万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2‰,自2024年4月30日起暂计算至2025年5月7日的违约金201606.5元,以上违约金计算至全部股权转让款偿还之日止;2.判令被告二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费用。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5)鲁0602民初364号 闫兴强:本院受理的原告衣文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鲁0602民初3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闫兴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衣文英偿还借款本金120000元及利息(以12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0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2024年9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35%计算);二、限被告闫兴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衣文英支付公告费(具体金额以实际发生为准)。如果被告闫兴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被告闫兴强负担。限你于公告之日起9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公告 王占:本院受理原告吉林省吉洪人力资源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诉你、白凤芹、刘宝权、郭宝君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吉0204民初356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被告诉讼权利和义务告知书、当事人举证须知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25年11月4日8时5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公告 刘军:本院受理原告吉林省吉洪人力资源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诉你、刘恩林、仕玉娟、潘兴冰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吉0204民初356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被告诉讼权利和义务告知书、当事人举证须知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25年11月4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公告 王瑞:本院受理原告吉林省吉洪人力资源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吉0204民初356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被告诉讼权利和义务告知书、当事人举证须知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25年11月4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公告 THAMMAVONG BOUATHONG:本院受理的(2024)鄂0882民初664号刘华勇诉THAMMAVONG BOUATHONG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宋河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孙鸿瑜(又名:孙洪瑜,系孙培英与曲鸾圃之子):本院受理原告孙爱珠等人诉你继承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依法继承登记在郭孝礼名下北京市西城区马连道南街1号院1号楼15层1802号房屋;2.判令原、被告依法继承郭孝礼和孙连蕴名下银行账户和支付宝的全部财产以及傅文丽私自转移的财产;3.判令依照遗产分配方式分割被继承人的丧葬补助费、死亡抚恤金;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含保全费、担保费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区第7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5)赣1126民初185号 阮氏香(NGUYEN THI THOM):本院受理原告洪兵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25年11月26日9时在弋阳县人民法院中畈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5)赣1126民初186号 范氏玄(PHAM THI HUYEN):本院受理原告程庆伟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25年11月26日10时30分在弋阳县人民法院中畈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张淑芳:本院受理原告智达世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智达世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509867.16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利息(以509867.16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3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直至全部付清为止),其中,计算至2024年12月31日的利息为222217.10元。以上二项计算至2024年12月31日,合计为733184.26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并定于答辩期限届满后之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那丽华:本院对原告刘金江与被告那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立案审理。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吉01民初451号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30日内,并定于2025年11月11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长春国际商事法庭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5)吉0721民初887号 王志强:本院受理原告吉林郭尔罗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与邵亚晶、松原市利民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王立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5年10月14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二楼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周娟:本院对周红与王亚利、周萍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京0102民初293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兴盛街2号地下一层147号车位属于被继承人周智勇的份额(该车位50%的份额)由被告王亚利继承;继承析产后,该车位归王亚利所有。二、驳回原告周红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案号:(2025)京04民初45号 北京弘成立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弘成智达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弘成智科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弘远博学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弘成学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弘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弘成智数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弘成智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弘成教育软件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弘成博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弘成博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弘成智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重庆重大远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黄波(HUANG JULIA BO)、丁向东(DING SHAWN XIANG)、梅义新(MEI YIXIN)、昌孝润、肖磊、李葛卫、曹强:本院受理原告海通开元投资有限公司、西安航天新能源产业基金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文化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北京弘成立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弘成智达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弘成智科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弘远博学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弘成学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弘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弘成智数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弘成智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弘成教育软件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弘成博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弘成博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弘成智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重庆重大远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黄波(HUANG JULIA BO)、丁向东(DING SHAWN XIANG)、梅义新(MEI YIXIN)、昌孝润、肖磊、李葛卫、曹强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案号:(2025)京04民初45号],现依法向你们各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黄波(HUANG JULIA BO)、丁向东(DING SHAWN XIANG)、梅义新(MEI YIXIN)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北京弘成立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弘成智达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弘成智科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弘远博学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弘成学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弘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弘成智数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弘成智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弘成教育软件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弘成博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弘成博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弘成智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重庆重大远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昌孝润、肖磊、李葛卫、曹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案定于2025年11月18日下午14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告 安生、安文怡:原告马继斌诉你们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继承人马理武名下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回南路5号田园风光雅苑18号楼4单元302房产依法继承;2.判令被继承人马理武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圆明园西路2号院新2号楼5门110房屋依法继承;3.判令被告依法承担本案诉讼费。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你们应当自应诉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下午14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山后法庭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告 亚洲特别机会MC1有限公司(ASIA SPECIAL SITUATIONS MC1 LIMITED):本院受理的(2024)鄂民终772号上诉人武汉逸夫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武汉汽车起重机厂、湖北宏泰集团有限公司、亚洲特别机会MC1有限公司(ASIA SPECIAL SITUATIONS MCI LIMITED)、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武汉产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上诉状、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公司通知书、举证期限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60日届满,即视为送达。定于2025年10月15日上午9时在本院东区202审判庭开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4)京0108民初9196号 徐力文:本院受理原告宫浩、宫曦与被告徐力文继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京0108民初91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位于北京市昌平区立汤路30号76号楼6层5单元601号房屋由宫曦、宫浩所有,其中宫曦占六分之五份额、宫浩占六分之一份额,宫曦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徐力文支付房屋折价款496583.33元;二、登记在徐永乐名下长安牌轿车一辆(车牌号为京NGX969),由宫曦、宫浩所有,其中宫曦占六分之五份额、宫浩占六分之一份额,宫曦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徐力文支付车辆折价款3850元。鉴定费12949元,由宫曦、宫浩负担,已交纳。公告费4700元,由宫曦、宫浩负担,已交纳。案件受理费30821元,由宫曦、宫浩负担,已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公告咨询电话:1861813376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