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5版:读者桥

人民日报海外版 2025年06月07日 S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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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民日报海外版》(2025年06月07日 第 05 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告 VASKO ALEXANDER:本院受理原告原婕菲诉被告VASKO ALEXANDER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请求依法判决婚生女原海嫚、原海溦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原海嫚的抚养费1.3万元人民币、原海溦的抚养费1.3万元人民币,直至原海嫚、原海溦分别年满18周岁之日止;3.请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为答辩期。你应当自应诉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5年11月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升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公告 徐兆霆:本院受理的(2024)京0115民初23612号原告韩玉英诉被告徐兆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给原告借款本息人民币710.60万元,其中利息自2014年1月1日起按16%计算至2023年8月23日止;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自2023年10月1日起按欠款本息额,每天千分之四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律师费。因无法通过简易送达、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联系到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安定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4)京0107民初5955号 郑俊皇:本院受理的姜承豫与多奇(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郑俊皇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京0107民初59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OLUSHEYE TONY OLUWAFEMI:本院受理的康莉与OLUSHEYE TONY OLUWAFEMI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康莉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康莉与OLUSHEYE TONY OLUWAFEMI离婚;2.婚生女康赛莉叶、婚生子康莉亚由原告康莉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各5000元,直至婚生女康赛莉叶、婚生子康莉亚年满十八周岁止;3.被告向原告支付2012年11月至2024年12月期间,婚生女康赛莉叶、婚生子康莉亚抚养费70万元;4.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并定于2025年10月15日上午9时在本院北区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公告 袁光玲:本院受理的原告周晓刚、赵桂红诉被告丹东随缘置业有限公司、丹东随缘贸易有限公司与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被告丹东随缘置业有限公司、丹东随缘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5)浙0302民初8314号 林莎莎(公民身份证号:332522198810137288):本院受理孙伟与林莎莎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组织告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15日9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谷晓嘉(英文名:GU XIAOJIA):本院受理(2024)陕10民初3号原告陕西山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市商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洛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陕西丹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商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镇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柞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谷晓嘉(英文名:GU XIAOJIA)、李宗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由于采取其他各种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陕10民初3号民事判决书。本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原告陕西山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市商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洛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陕西丹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商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镇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柞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7460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自借款之日起至2022年9月21日欠付利息15750000元;自2022年9月22日起至2023年9月29日,以2746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64%计算;自2023年9月3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2746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96%计算);二、被告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谷晓嘉(英文名:GU XIAOJIA)、李宗松对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陕西山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市商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洛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陕西丹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商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镇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柞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93365.26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4700元,共计1703065.26元,由被告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谷晓嘉(英文名:GU XIAOJIA)、李宗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陕西山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市商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洛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陕西丹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商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镇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柞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李宗松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被告谷晓嘉(英文名:GU XIAOJIA)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谷晓嘉(英文名:GU XIAOJIA):本院受理(2024)陕10民初5号原告陕西山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山阳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谷晓嘉(英文名:GU XIAOJIA)、李宗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由于采取其他各种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陕10民初5号民事判决书。本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原告陕西山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8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80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19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止按年利率11.16%计算;自2023年7月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6.74%计算);二、被告山阳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李宗松、谷晓嘉(英文名:GU XIAOJIA)对被告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陕西山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1800元、公告费3900元,合计185700元,由被告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山阳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李宗松、谷晓嘉(英文名:GU XIAOJIA)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陕西山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山阳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李宗松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被告谷晓嘉(英文名:GU XIAOJIA)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ADELE YAN(闫红):本院受理原告王洋诉你遗赠纠纷一案,要求判令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二区5号楼1门301号房屋由原被告各继承50%的份额。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证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16日上午9时在本院北区三层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2024)京04协外认88号 董萱(AVA SHWEN DONNE):本院受理申请人余江与被申请人董萱(AVA SHWEN DONNE)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一案[案号:(2024)京04协外认8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裁定书副本。限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5)皖1282民初1437号 陈阳虎、郭红梅:本院受理原告曹鹏诉被告陈阳虎、郭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及证据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8月25日8时30分在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公告 CHAU THI TRINH(周氏贞):本院受理原告王军与被告CHAU THI TRINH(周氏贞)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鄂1127民初19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公告 金东国:本院受理原告赵洪敏诉被告金东国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家事法庭(吉林大街101号)不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3)京0109民初2621号 华凌: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门头沟支行与北京金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冯乃篪、华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北京金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2023)京0109民初2621号民事判决,依法上诉至北京金融法院,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诉状:要求改判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23)京0109民初262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华凌、冯乃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门头沟支行贷款本金4978374.02元、积欠利息300197.92元及罚息、复利(自2023年10月22日起至全部本息还清之日止,以300197.92元为基数,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驳回被上诉人要求华凌、冯乃篪支付截至2023年10月21日积欠罚息、复利合计21082.95元的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2025)京04协外认24号 须安(Clarence An Xu):本院受理申请人梁珍妮与被申请人须安(Clarence An Xu)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一案[案号:(2025)京04协外认24号],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25日9时30分在本院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MANAS KARAM SAHIN:本院受理原告李利霞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京010民初231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李利霞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4)桂0105民初14396号 庄从宇(澳大利亚护照号码:PB1105224):本院受理原告广西友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庄从宇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18日9时在本院第4审判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4)鲁0602民初11794号 孙梓豪:本院受理原告黄满、孙乾、李祥云诉被告孙梓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鲁0602民初117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孙梓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协助办理登记在被告孙梓豪名下、位于烟台市芝罘区宁海路109号内1号房屋的不动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至孙晓东名下;二、驳回原告黄满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800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由被告孙梓豪负担。限你于公告之日起9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5)川1181民初1544号 明杰:本院受理原告吴娟与被告明杰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家事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公告 李聖浩:本院受理原告辛英玉与被告李聖浩的(2025)吉2426民初31号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2025)吉2426民初31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如下:准予辛英玉与李聖浩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及公告费由辛英玉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辛英玉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李聖浩可在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王忆贫:本院受理原告王小平与被告王建平、王忆贫、王卫平遗嘱继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京0102民初48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雍万英名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真武庙二里7号楼4-1房屋由原告王小平继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公告咨询电话:186181337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