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普惠托育和托幼一体化服务,是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十五五”规划纲要提出:“加快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多渠道扩大服务资源供给。加强公办托位供给,支持幼儿园发展托幼一体化服务,鼓励招收2—3岁幼儿。”发展普惠托育和托幼一体化服务,具有多重价值。从儿童个体层面看,能够让机构托育与家庭育儿有效互补,既可满足婴幼儿生活照料、安全防护需求,也可兼顾感知、语言、社交等能力的启蒙培育,实现对儿童早期发展的系统性支持,有助于促进儿童身心健康发展;从家庭层面看,有利于平衡家庭责任与个人职业发展,稳定家庭收入;从社会层面看,有助于稳定劳动参与率,保持我国人力资源优势,创造更多相关专业化就业岗位,带动教育、医疗、家政等相关产业发展。
近年来,我国普惠托育和托幼一体化服务建设取得积极进展,托育服务供给不断增加,政策支持体系逐步完善。但普惠托育服务供给不足、专业能力不强、发展不均衡等问题仍然存在。要坚持普惠导向和一体化理念,深化机制创新,强化资源整合,建强人才队伍,完善制度保障,推动普惠托育和托幼一体化服务高质量发展。
锚定普惠导向和一体化理念。遵循婴幼儿成长的客观规律,既要坚守托育服务普惠导向,也要因地制宜推进托幼一体化发展。普惠托育需坚持公共利益优先,保基本、兜底线、促公平,通过合理定价、政策扶持、成本共担等方式,让普通家庭能够获得价格适中、质量有保障、便捷可及的托育服务。托幼一体化是丰富普惠托育供给的重要途径,要从多方面推动托育服务与学前教育有机衔接。加快构建“1+N”托育服务体系,强化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建设,发挥其示范引领、辐射带动作用。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提供托育服务,推进学前教育和托育服务协调可持续发展。
推动普惠托育和托幼一体化服务扩容。我国婴幼儿群体基数庞大,家庭社会化托育需求旺盛,扩大普惠托育有效供给是发展托育服务的重要任务。要建立与人口密度相匹配的普惠托育供给机制,结合乡村全面振兴与城市更新,在需求集中的城乡社区、新建小区新建和改扩建公办托育机构;通过税费优惠、场地费用减免、运营补助等政策工具,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普惠托育服务。深入开展托育服务补助示范试点,支持用人单位办托,规范发展社区嵌入式托育、家庭托育点。同时,实现扩容,既要依托现有幼儿园的场地、师资、管理体系挖掘供给潜力,又要在新建育幼机构时统筹规划托育与学前教育布局,推动二者一体设计、一体建设、一体管理。
提升托育服务专业支撑能力。婴幼儿处于身心发展的特殊阶段,高质量托育服务需要较强的专业能力支撑。要推动托育服务硬件和软件建设均衡发展,加大托育服务师资投入,解决师资短缺、专业素养不足的问题。扩大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招生规模,统筹本科、专科各层次学历教育与职业技能培训,构建多层次托育人才培养培训体系,促进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人才与托育服务岗位精准匹配。统筹优化托育服务相关专业和学前教育专业设置,探索构建0—6岁保育教育一体化的理论与实践课程体系,培养兼具照护能力与教育素养的复合型人才。健全托育行业准入与职业体系,推动确立全国统一的托育师资格考试和注册制度,严格规范从业人员准入标准。完善托育从业人员评价标准、创新成长机制、健全收入和社会保障制度。可推出托育人才资格认定,加强托育行业人才队伍专业化建设。
完善综合保障与协同机制。托育服务具有跨部门、跨领域的特征,只有健全制度保障体系,才能实现普惠托育与托幼一体化稳步发展。要推动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相关法律法规协同衔接,积极推进托育服务法立法进程。比如,湖北省武汉市出台《武汉市托育服务促进条例》,明确托育服务定义、规划布局等,进一步规范托育服务行为。有序推动普惠托育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范围,探索托育服务与学前教育财政投入统筹衔接,建立幼儿园“托幼共育”模式,加大对普惠性幼儿园开设托班经费支持力度。此外,要健全覆盖规划编制、标准制定、经费保障、质量监管等环节的部门协调机制,加强托育机构综合监管。
(作者分别为中国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