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国家组织药品联合采购办公室发布《第12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公告(第1号)》(以下简称《公告》),本批集采规则首次将知识产权承诺要求前置,受到广泛关注。《公告》提出,申报企业须出具知识产权承诺书,承诺“确有被认定侵犯知识产权,进而影响中选结果执行的,我方承担全部责任”。
近年来,随着药品集中采购扩面,医药产业竞争加剧,部分仿制药企为抢抓集采政策窗口期“抢跑”,先低价中标、再应对专利诉讼,利用上市、挂网和专利纠纷裁决的时间差,获得阶段性市场利益。这不仅侵犯了原研药依法享有的专利保护,还对药品供应稳定性造成不良影响。
将知识产权审核前置,相当于在集采投标环节建立了一道“防火墙”。药企侵权要面对的是实打实的法律及经济后果。
5月中旬预填报77个品种,正式采购清单纳入65个品种,有8个带着特殊记号——若企业在申报截止前无法提交承诺书,无论其是否申报,相关产品均将面临撤网处理,且协议期内不再受理新挂网申请。未进入采购清单的12个品种中,有2个是因为“被主张存在专利争议,承诺无侵权的企业数未达到竞争格局条件”。既未将争议品种一律排除在外,也并非全盘接受。这其中,有兼顾鼓励创新与保护市场竞争的智慧。投机药企被限制,合规能力强、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的药企有更大的发展空间。
未来,随着监管向产业链上游延伸,集采制度还会进一步优化,将引导药企从价格内卷转向价值竞争,给人民群众带来更多健康福祉。
(摘编自《南方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