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天津市通报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以来首例对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行政拘留案,此案中一名15周岁未成年人因跨区域结伙、以破坏性手段撬砸多辆豪华汽车实施盗窃,被执行行政拘留九日。此案并非简单的执法个案,反映的是对罪错未成年人教育矫治理念的转型,标志着我国对未成年人违法治理正从“保护为主”向“惩戒与教育并重”跨越。
涉未成年人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其背后是严峻的现实挑战与深刻的社会关切。近年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呈现低龄化、团伙化、恶性化趋势,部分案件引起较大社会影响,一些极端个案不断冲击社会心理底线与既有法律框架。
这些案件暴露出一个共同的困境:当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实施严重违法犯罪行为时,原有的惩戒与矫治体系存在“真空地带”。《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有关未成年人惩戒条款的修订,从行政违法角度实现了未成年人保护、违法惩戒与社会治理的有机平衡,填补了以往法律体系的空白。
在法律体系衔接上,新法修订弥补了法律体系衔接的空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形成行政、刑事惩戒衔接与梯度响应。202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下调至12周岁,明确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极端恶性犯罪,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则针对14至16周岁未成年人的治安违法行为作出“有条件执行拘留”的规定,填补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之间的空白,这种行政与刑事相互补充、轻重有序的法律治理体系,使国家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治理更加层次分明、覆盖全面。
在行为引导与社会治理上,条款修订让未成年人清晰认知违法成本,有助于矫正部分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违法成本低”的错误认知,强化其法律意识与责任意识。向社会传递了未成年人也须为其行为负责的明确信息,让未成年人明白,年龄并非“免罚金牌”,有助于修复因个别未成年人逍遥法外而受损的社会公平感与安全感,体现了法律对守法公民权益的平等保护。
在未成年人保护理念上,这是一种“保护性惩戒”的升华。无原则的庇护实则是纵容,最终可能将未成年人推向更危险的境地。必要的、法定的、程序规范的惩戒,如同一针清醒剂,旨在中断其违法路径,防止其在小错中积累大恶,这实质上是对未成年人更深层次、更负责任的保护,保护其不致在犯罪道路上彻底迷失,保护其拥有改过自新的机会。
天津未成年人行政拘留案件的办理,是新法实施迈出的关键一步,但构建完善的未成年人违法惩戒与矫治体系仍任重道远。未来需要在以下方面持续探索与完善:其一,细化执法标准,统一裁量尺度。“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等抽象概念亟须通过司法解释、部门规章或权威案例指导等方式予以细化,防止不同地区执法尺度差异过大,确保法律适用的公平性与一致性。其二,强化专业矫治,避免“一拘了之”。行政拘留主要功能在于制止与惩戒,但改变行为才是根本。必须加快完善与行政违法处罚无缝衔接的矫治教育体系。包括在拘留期间开展法治教育、心理评估,在处罚执行完毕后,有效衔接专门学校教育、社区矫正项目等,形成从处罚到回归的有效闭环,真正实现教育挽救的目的。其三,深化源头治理,健全社会支持体系。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根源往往深植于家庭功能失调、学校教育缺失、社会支持不足等复杂因素之中。因此,必须推动建立跨司法、教育、民政、团委、妇联等多部门的协同机制,整合资源,构建涵盖早期预防、临界预警、及时干预与综合支持的全方位社会防护网络,从源头上减少未成年人走向违法犯罪的风险。
(作者分别为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负责人和检察官助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