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发布。
根据《通知》,《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25年版)》《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录(2025年版)》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25年版)》自3月1日起执行。
《通知》明确,对2025年2月28日前(含2月28日)批准的按照或比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项目和企业,在2025年8月31日前(含8月31日)进口设备,继续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工信部联重装〔2021〕198号)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公告》(2012年第83号)执行。
同时,对2025年2月28日前(含2月28日),举办的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以及中西部地区国际性展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项下的国际性展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继续按照工信部联重装〔2021〕198号文执行;2025年3月1日以后举办的,按《通知》执行。
《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25年版)》涉及多种与能源相关的技术装备。例如,包括所有规格的反应堆主冷却剂泵(含电机、变频器、开关)等在内的大型清洁高效发电装备,所有规格的变压器(包括交、直流变压器、互感器和电抗器)等超、特高压输变电设备,所有规格的乙烯裂解气压缩机及配套工业汽轮机等大型石油及石化装备,所有规格的往复式水煤浆隔膜泵等大型煤化工设备,以及所有规格的采煤机等大型矿山设备,所有规格的生物质气发电机组等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
(仲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