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6日,江苏省扬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财政、税务部门采取上门指导、信息共享、联合审核的方式,向江苏油田开具1500万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缴款通知书,标志着全国首笔按收益率逐年征收的油气矿业权出让收益正式在扬州开征。
业内人士表示,这一举措体现了油气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方式的调整优化,对于均衡矿业权人财务负担的时间分布,并鼓励加快转采、投产,尽快释放产能具有积极作用。
加大油气资源勘探开发和增储上产力度,加强能源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对保障能源安全十分重要。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既关系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又涉及矿山企业的切身利益。一直以来,对于支持为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促进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推动相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相关政策一直探索前行。
2017年,国务院出台29号文,分别在出让、占有、开采和治理恢复4个环节提出不同的改革任务。其中,在出让环节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调整为体现国家所有者权益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同年,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出台《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下称35号文),对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缴款、监管提出了具体要求。
2023年3月,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出台了《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财综〔2023〕10号,以下简称“10号文”),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在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方式上进行了调整优化,在新旧政策衔接上进行分类明确,提出探矿权(采矿权)成交价+逐年征收的采矿权出让收益这一“价+率”的出让收益征收方式。其中,逐年征收的采矿权出让收益=年度矿产品销售收入×矿业权出让收益率。石油天然气矿业权出让收益率按陆上0.8%、海上0.6%的比例征收,煤层气按0.3%征收。自此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方式经历了从一次性缴纳、分期缴纳到“价+率”等征收方式的探索和完善。至此,执行了近6年的“35号文”成为历史,压在矿业企业身上的重担终于卸下。
油气矿业投资属大额投资,从竞得探矿权、投资矿产勘查,到办理相关权证手续、完成基础建设到生产耗时长,也属于长期投资,此前因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过高变相抬高了矿业权交易的准入门槛,大量地质勘查单位因缺少流动性资金被拒之门外。一些矿山企业无力缴纳巨额出让收益,也抑制了获得矿业权的积极性。
“江苏全国首笔按收益率逐年征收的油气矿业权出让收益也是10号文的实践和落地,进一步降低了矿业权取得门槛,活跃了矿业权出让市场,制度红利持续释放。”从事油气矿产资源管理研究人士说。
“首笔按收益率逐年征收的油气矿业权出让收益是一个好的开始。10号文通过明确按出让收益率征收的方式,减轻了进入生产环节之前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压力,这对于降低企业成本负担、提高企业竞争力有积极作用。同时,均衡矿业权人财务负担的时间分布,尊重矿业勘查开发客观规律,这对于保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合理勘查开发活动具有积极影响。”上述从事油气矿产资源管理研究人士说。
业内人士表示,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使得有实力、有技术、能够高效开发利用资源的企业获得矿业权,可以防止企业“跑马圈地”、无序扩张,促进资源集约节约利用,这对于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障国家资源安全具有重要作用。而较高的权益金促使矿业权人在开采过程中更加注重资源的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减少粗放式开采带来的资源破坏和环境损害。更重要的是,通过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征收,在缴款和退库上,提升了管理和服务效果,明确了自然资源、税务部门之间的费源信息传递机制,对矿业权人据实申报和缴款责任作了规定,确保征收机制落地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