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理论·评论

中国能源报 2024年12月23日 M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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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能源法》 保障天然气安全稳定供应

■周淑慧 《中国能源报》(2024年12月23日 第 06 版)

  1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以下简称《能源法》)由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填补了长期以来我国能源领域法律顶层设计的空白,为我国能源高质量发展和绿色低碳转型奠定了坚实的法治基础。

  《能源法》涵盖能源规划、能源开发利用、能源市场体系、能源储备和应急、能源科技创新、监督管理六大方面内容。保障能源安全是重中之重,实施推动“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是各项能源工作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法律明确了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化石能源,以及风电、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发展方向,勾画了我国未来能源体系发展版图。天然气作为最清洁低碳、灵活高效的化石能源,在“清洁低碳、安全高效”新型能源体系建设中不可或缺,相关部门和油气企业应以《能源法》颁布为契机,重点从以下四方面发力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一是一以贯之加大国内资源勘探开发力度,增强天然气保供能力。《能源法》第二十九条提出“国家采取多种措施,加大石油、天然气资源勘探开发力度,增强石油、天然气国内供应保障能力”。我国天然气资源禀赋总体较差,增储上产难度大、成本高,2013年至2023年天然气产量从1072亿立方米增加到2324亿立方米,年均增加115亿立方米,而同期消费量年均增加225亿立方米,不得不通过扩大进口满足快速增长的需求,由此带来的安全焦虑不断上升。从资源潜力看,国内常规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技术可采资源平均探明率分别为19.3%、3.1%、3.2%,仍然具有保持高位增储上产的资源基础。面对日益复杂的勘探开发对象,建议总结分析“油气勘探开发七年行动计划”的成效和经验,面向中长期加快制定新一轮增储上产战略和行动方案,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油气企业将“增储上产”作为第一要务,持续加大勘探开发投入,集中优势资源,多部门、多学科协同攻关,突破制约增储上产的关键理论技术和装备,不断增强我国天然气供应安全保障能力。

  二是发挥用能场景、技术装备和天然气资源优势,积极开发利用新能源。《能源法》第五条提出,“国家建立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全面转型新机制,加快构建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体系”。近两年,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逐步强化能源消费碳排放双控制度,2023年7月中央深改委审议通过《关于推动能耗双控逐步转向碳排放双控的意见》,同月国务院印发《加快构建碳排放双控制度体系工作方案》,“十五五”时期碳排放将作为各级政府、企业考核的约束性指标。油气企业要充分发挥油气田、炼厂、工程建设等用能场景、技术装备和天然气资源优势,加大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建设“气电+新能源”多能融合互补大基地,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热则热、宜氢则氢,在向社会奉献绿色低碳能源的同时,不遗余力推动自身用能的清洁替代。

  《能源法》第二十六条和第三十三条分别提出国家鼓励合理开发利用生物质能,积极有序推进氢能开发利用。生物质是全球公认的负碳排放可再生能源,2023年全国生物沼气产量约26亿立方米,提纯生产天然气约5亿立方米,秸秆、林业废弃物、畜禽粪污能源化利用率仅为5%—7%。氢能有“人类终极能源”的美誉,绿氢及其衍生物绿氨、绿甲醇等在未来零碳交通、零碳航空、绿色化工等领域将起到关键作用。天然气与氢气、生物甲烷等可再生燃气在储运工艺、利用方向、设施设备方面具有高度兼容性。油气企业可以发挥炼油、化工、储运等行业优势和经验,积极开发生物质天然气技术;同时,结合各地资源条件、产业园区建设,布局生物天然气、风光发电及制氢等类型项目,积极开展燃气掺氢配输和利用试点,打造零碳或负碳排放示范园区。

  三是按照“一结合、两统筹”要求,认真履行储备责任。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新旧能源加速更替,局部冲突、恐怖袭击、自然灾害等高度不确定性突发事件多发连发并发,加强能源储备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能源法》设置专章对能源储备提出要求,确立了能源储备的“战略保障、宏观调控和应对急需等”功能定位,其中第四十七条提出“国家建立健全高效协同的能源储备体系,科学合理确定能源储备的种类、规模和方式”,第四十八条提出“能源储备实行政府储备和企业储备相结合,实物储备和产能储备、矿产地储备相统筹”。在天然气储备方面,2018年8月《国务院关于促进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构建多层次储备体系,要求供气企业到2020年形成不低于其年合同销售量10%的储气能力(油气体制改革后其中的5%由国家管网分担),城镇燃气企业形成不低于其年用气量5%的储气能力,各地区形成不低于保障本行政区域3天日均消费量的储气能力,没有涉及国家储备。接下来,需要根据《能源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按照“大储备、一盘棋”理念,深入研究制定可落地、可量化、可操作的实施方案。首先,明确总体储备规模及实物储备、产能储备、矿产地储备等各类方式的储备要求,特别是对产能储备、矿产地储备的配套支持政策。其次,进一步明确国家、地方政府及各类企业的储备责任,特别是要明确国家储备的功能定位并进行规划布局。再次,建立健全国家储备的收储、动用、回补等管理机制及储备的市场调节机制,确保应急情况下能够快速调度应急储备资源。

  四是加强能源保供应急管理,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和预案体系。国家高度重视应急管理工作,2024年6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六条明确,国家建立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能源法》第五章用780余字对能源应急管理进行规制,其中第五十二条提出“国家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协调联动的能源应急管理体制”;第五十三条提出“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拟定全国的能源应急预案……规模较大的能源企业和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编制本单位能源应急预案。”具体到天然气应急管理,对比国际经验和《能源法》要求还存在诸多不足,如适应各种风险情景的保供应急预案尚不健全、预测预警体系建设还不完善、各层级预案编制缺乏规范性引导文件,“左右类同、上下一般粗”现象普遍存在、国家层面综合各类能源的保供应急预案体系也待建设等。建议重点从以下几方面考虑补短板:一方面,树立全面应急理念,实现由单一类型突发事件的防范应对向多风险事件综合治理转变,由传统单一能源品种应急向传统与新型能源并重、多能协同的综合应急转变,由重处置向防风险与强应急并重转变。另一方面,贯彻极限思维理念,以“情景—任务—能力”为主线,分析极端情景应急能力需求,明确保供应急任务,针对性补足短板。同时,开展包括天然气、石油、煤炭、电力等在内的能源应急预案体系顶层设计,充分考虑潜在极端情况,针对性制定完善天然气产运储销应急保供子预案。此外,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建立天然气安全保供预测预警体系。

  (作者系中国石油规划总院首席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