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必须以新发展理念引领改革,立足新发展阶段,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推动高质量发展激励约束机制,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2024年11月,历经近20年酝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以下简称《能源法》)终于问世,标志着我国能源法治建设进入一个崭新阶段。其重大意义不仅在于构建起能源领域的基本法律制度、引领和推动新时代能源事业繁荣发展,更在于充分彰显我国推进生产力变革、重塑发展新优势的战略抉择和必胜信心。
新时代呼唤新制度,新发展依靠新动能。准确把握《能源法》对于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大意义和作用机理,对于在新的历史方位推进现代化建设,在更高水平、更大范围、更深层次激发生产力潜能,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 历史巨变呼唤法治保障,能源母法出台正逢其时
纵观人类文明史,每一次生产力的重大飞跃都伴随着能源利用方式的变革。从古代的薪柴到近代的煤炭,从石油天然气到核能,再到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能源技术每一次突破都给生产力发展带来巨大推动。当今世界正经历新一轮能源变革,在应对气候变化、推动绿色发展的时代大背景下,能源清洁低碳化、电气化、智能化趋势日益凸显,能源体系加速向多元化、分布式方向演进,能源消费与信息技术加速融合,能源变革与科技和产业变革相互交织,新能源、新材料、新技术层出不穷,能源发展进入加速裂变、群体迸发的崭新阶段。
立足我国,能源事业发展正处于转型升级的关键期。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能源供需总量持续快速增长,能源供给能力显著提升,能源基础设施不断完善,能源科技创新取得重大突破,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强力支撑。但也要看到,粗放式发展积累的结构性矛盾尚未根本化解,能源利用效率有待进一步提高,能源清洁低碳转型任重道远,保障能源安全、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仍面临诸多挑战。党中央高瞻远瞩,作出加快建设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的重大决策部署,提出“力争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的庄严承诺。新发展阶段对能源发展提出新的更高要求,迫切需要在更高起点、更高层次、更高目标上谋划和推进能源革命,加快建设能源法治,为生产力发展提供制度性动力。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能源法治建设取得显著成效。成功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等,相继出台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电力体制改革等一系列重要法规,电力、石油、天然气等能源专业领域法律制度更加健全,能源法治“四梁八柱”初步建立。在此基础上,制定统领性的能源法,构建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能源法律体系,成为新时代能源法治建设的当务之急和必然选择。
《能源法》的颁布实施,正是顺应新发展阶段现代化建设的时代要求和能源事业发展的内在需要。这一法律的诞生深刻体现了我国能源事业发展进入新阶段的客观实际,集中反映了推进能源领域改革发展、建立健全能源法治体系的迫切需要,彰显了用法治力量保障能源安全、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坚定决心,为在更高起点上谋划能源事业发展提供了基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 推进能源法治,满足生产力发展的时代呼唤
当今世界,谁能够在能源科技竞争中抢占制高点,谁就能掌握生产力发展的主动权。纵观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正在孕育兴起,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浪潮席卷全球,新能源技术不断取得突破,新型能源体系加速构建,能源发展方式发生深刻变革。能源变革带动科技变革,科技创新引领生产力发展,形成了多点突破、系统迭代的新局面。
顺应新一轮科技革命大势,推动以新能源为支撑的生产力变革正成为各国的共同选择。美国加快推进“绿色新政”,提出2035年实现电力部门脱碳、2050年实现碳中和的目标。欧盟发布“绿色协议”,计划2030年实现温室气体减排55%、2050年实现碳中和。发达国家积极抢占新能源科技制高点,新能源正逐渐取代传统能源,成为引领新一轮生产力变革的先导力量。
能源变革引发生产力革命,已是大势所趋,这一趋势对我国新时代生产力发展提出了挑战。一方面,当前我国传统能源消费占比过高,尽管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占比从68.5%降至56%,但仍远高于世界平均水平。能源结构性矛盾突出,能源资源禀赋与经济社会需求不相匹配,供需区域错位、季节错位问题突出。安全、稳定、经济、清洁的能源供应还不能完全得到保障,成为制约生产力发展的一大痛点;另一方面,我国新能源等战略新兴产业尚处在追赶阶段,产业生态不够完善,关键核心技术受制于人,高端装备、高端人才、高端平台等创新要素短板突出,还不能充分发挥引领生产力发展的主导作用。
破解生产力发展瓶颈,建立符合国情的现代能源体系已成为当务之急。面对“双碳”目标带来的机遇挑战,必须坚持问题导向,遵循能源发展规律,抓住关键环节不放松,找准最佳发力点持续用力。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推进能源革命,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营造高效规范的法治环境,为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增添新的发展动能提供坚强法治保障,能源法治这一关键变量正引领着生产力发展进入“加速跑道”。
■■ 探究能源法推动生产力发展的内在机理
《能源法》颁布实施,必将在以下六个方面赋能新质生产力变革。
一是顶层设计重塑生产力发展蓝图。《能源法》系统梳理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能源领域的立法实践和发展经验,以宪法为统领,从规划统筹、开发利用、市场体系、储备应急、科技创新等各环节明确了发展方向和原则,构建了“1+N”的现代能源法律体系,为未来能源发展提供顶层设计和发展蓝图,必将引领能源生产力变革方向,使发展思路更加清晰明确,发展布局更加科学合理,发展道路更加广阔平坦。
二是基础制度夯实发展根基。《能源法》依法确定了政府在能源领域的战略规划、政策制定、市场监管等职责权限,健全了市场主体准入、公平竞争、交易机制等基础性制度,强化了能源设施保护、能源储备安全、能源应急预警机制等各项制度,标志着我国能源法治建设进入全面发展新阶段,这些基础性、根本性、全局性的制度设计犹如压舱石,必将为生产力发展注入法治力量,让发展基础更加牢固。
三是规划引领加速产业布局优化。能源规划具有引导能源发展总体布局、优化配置能源资源的作用。《能源法》专章对规划编制、实施、评估等作了系统规定,以法律形式对“十四五”及中长期能源发展目标、主要任务、重大政策等予以确认,必将强化规划权威性、严肃性,通过依法落实促进规划落地见效,使能源空间布局、产业布局更加优化,推动生产力要素加速流动聚集,快速实现产业链、创新链、价值链深度融合。
四是创新驱动激发变革新动力。新时代生产力变革的核心是创新。《能源法》提出鼓励和支持创新的基本要求,明确政府制定支持政策的责任,支持能源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研发,倡导开发区块链、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激励行业协会、企业增强创新意识,营造全社会支持创新、参与创新的良好环境,形成推动创新发展的强大合力,为生产力发展培育强劲持久动力。
五是公平竞争增强发展内生力。公平竞争是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的内在要求。能源法对自然垄断和竞争性环节实行分类监管,鼓励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提高资源要素配置效率,对破除能源领域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消除不合理限制、促进形成全国统一大市场作出原则要求,为高水平对外开放奠定坚实基础,必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提升生产力发展的协调性、包容性。
六是生态优先厚植发展优势。生产力发展必须坚持生态优先。长期以来,粗放式增长透支了环境容量,对生态造成严重损害。《能源法》根植新发展理念,明确提出“节约优先、绿色发展,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新型能源体系”的要求,大力推进清洁能源开发利用,倒逼能源生产和消费方式变革,建立健全资源高效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化解能源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为生产力发展开辟广阔空间。
“法者,治之端也。”通过构建现代能源法律体系、优化能源发展顶层设计、完善能源治理基础制度、依法推进能源产业布局优化,以及激发能源创新活力、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厚植绿色发展优势等,《能源法》必将在多领域、全方位、宽维度上为生产力发展注入澎湃动力。这一法律的诞生,充分体现了党中央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战略眼光和使命担当,凝聚着立法者推动生产力发展的理论智慧,必将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坚实法治保障。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我们要以《能源法》为引领,加快构建现代能源法律体系,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推进能源革命,不断厘清并践行能源法推动生产力发展的理论逻辑,为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不竭动力。
(王涛为西北工业大学全球治理国际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研究员;李娜为西北工业大学公共政策与管理学院副院长、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