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版:能源金融

中国能源报 2024年12月02日 M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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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个交易体系运行,覆盖全球约24%的温室气体排放量

碳定价机制成为应对气候变化重要政策工具

■本报记者 王林 《中国能源报》(2024年12月02日 第 14 版)

  全球范围内,以碳排放交易体系和碳税为代表的碳定价机制的覆盖范围正在迅速扩大。根据世界银行调查,截至2024年3月,全球共有75个国家和地区实施了包括排放交易体系和碳税在内的碳定价机制,覆盖全球约24%的温室气体排放量,相比2020年增长10%,接下来有望将覆盖率提高到近30%。这表明,碳定价机制正逐渐成为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政策工具。

  ■■碳税和排放交易体系为主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总裁格奥尔基耶娃日前公开表示,各国可以采取的最重要措施之一就是推行碳定价机制,其能为绿色技术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并能鼓励行业、企业,乃至普通消费者作出低碳节能选择。

  碳定价作为一种有效的减排激励机制,可以利用市场供求关系调节企业碳排放,减少监管机构直接干预的影响。碳定价即对温室气体排放进行明确定价,迫使企业将碳排放成本内部化。通过提高碳排放成本,促进企业减少排放或者从高排放生产向低排放生产转型。企业可能将部分碳定价产生的成本转嫁给消费者,从而提高产品和服务的价格。消费者在承担高成本的同时,有动力选择低碳排放产品和服务,从而减少高碳排放产品和服务的需求。

  目前,全球最重要的碳定价机制就是碳税和排放交易体系。碳税要求企业为其碳排放支付固定价格,其成本相对稳定且容易预测;排放交易体系则为行业内碳排放设定上限,并将排放许可分配或拍卖给企业,企业可以选择减少碳排放,或者在市场中购买碳排放许可。此外,混合碳定价工具也在快速发展。这类工具以排放交易体系为主体,但设定了价格上限和下限,兼有排放交易体系和碳税的特征。

  根据世界银行调查,75个现行碳定价机制中,39个是碳税制度,36个是排放交易体系。过去一年,巴西、印度、智利、哥伦比亚和智利等中等收入国家,在实施碳定价机制方面取得长足进展。

  世界贸易组织指出,大多数碳定价工具在高收入国家实施,中等收入国家的碳定价普遍低于高收入国家。然而,绝大多数碳定价机制都不足以实现《巴黎协定》框架下控制升温1.5摄氏度目标,只有1%的碳定价工具能够将升温限制在2摄氏度。

  ■■我国碳市场建设进展显著

  全球范围内,按照区域划分,欧洲和中亚地区在全球碳定价机制实施情况相对最成熟。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已成为全球最活跃的碳交易市场之一,根据欧盟研究,2005年运行以来,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减少了37%的碳排放。

  我国碳市场建设取得积极进展。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自2021年7月启动上线交易,目前已满3年,纳入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2257家,年覆盖二氧化碳排放量约51亿吨,是全球覆盖温室气体排放量最大的碳市场。

  据了解,我国碳市场包括强制性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和自愿性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两个部分。强制碳市场对重点排放单位排放行为进行严格管控,自愿碳市场鼓励全社会广泛参与,两个市场既各有侧重、独立运行,又同向发力、互为补充,并通过配额清缴抵销机制有机衔接,共同构成全国碳市场体系。

  《中国能源报》记者从生态环境部获悉,截至2024年6月底,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累计成交量4.65亿吨,成交额约270亿元。交易规模逐步扩大,第二个履约周期的成交量和成交额比第一个履约周期分别增长19%和89%,且第二个履约周期企业参与交易的积极性明显提高,参与交易的企业占总数的82%,较第一个履约周期上涨近50%。

  相比之下,北美、太平洋地区等也在积极实施碳定价机制,但覆盖范围和政策力度仍待提高。比如,日本主要依赖碳税,但仅在东京和埼玉县实施地方性的排放交易体系。美国在联邦层面尚未建立统一碳定价机制,但加利福尼亚州和东北部诸州已经实施了地方性的排放交易体系。

  在中南美和加勒比海地区,墨西哥是唯一引入排放交易体系和碳税的国家。在南亚、中东和北非以及撒哈拉以南非洲地区,除南非外,尚未广泛引入排放量交易或碳税,但部分国家正在研究或开发中。

  ■■碳定价机制有待加速扩容

  世界银行在《2024年碳定价现状与趋势》年度报告中指出,2023年碳定价机制收入达到创纪录的1040亿美元,超过一半收入被用于资助气候和自然相关项目。

  “碳定价可以成为帮助各国减少排放的最有力工具之一,我们期待这一工具可以扩展到新的领域和部门,成为其他减排措施的高效补充。”世界银行高级常务董事阿克塞尔·范·托特森伯格表示。

  虽然电力和工业等传统行业继续占据主导地位,但航空、海运和废物处理等行业也开始越来越多地纳入碳定价机制。地中海航运公司首席执行官索伦·托夫特指出,海运业一直呼吁制定船舶燃料标准和碳定价机制,以增强投资信心,并为行业建立明确的转型路径。

  值得关注的是,过去12个月,全球主要排放交易体系价格变化喜忧参半,包括欧盟、新西兰和韩国在内的10个长期碳排放交易体系经历了价格下降。在此背景下,越来越多国家和地区开始尝试使用多种碳定价工具来扩大覆盖范围或价格水平。比如,中等收入国家越来越多地将碳信用纳入其政策组合。

  11月11日至24日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二十九次缔约方大会,就《巴黎协定》第六条第四款机制下的碳信用标准及其动态更新机制达成共识,标志着全球碳市场机制取得重大进展。

  “碳信用并不是新事物,实质是一类重要的碳定价、碳市场机制,从《京都议定书》下的清洁发展机制到目前广泛存在的国际、国家、地方核证减排量,均是碳信用。”四川省环境政策研究与规划院能源与气候变化研究中心工程师向柳对《中国能源报》记者表示,“碳信用对于激发自愿减排、降低减排成本、促进技术创新、引导气候投资等具有积极意义。从国际角度来说,《巴黎协定》框架下的碳信用有利于更多气候资金跨国流动、有利于以更低成本更高效率实现碳减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