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实习记者林水静报道 近日,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公布《关于做好2023年本市碳排放单位管理和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提到“重点碳排放单位通过市场化手段购买使用的绿电碳排放量核算为零。”业内人士认为,此举可积极引导全社会形成主动消费绿电的共识,充分激发供需两侧潜力,推动绿色能源发展。
据了解,根据《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纳入碳市场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其二氧化碳排放总量由化石燃料燃烧排放、工业生产过程排放与净购入使用电力产生的排放三部分构成。其中,购入电力排放根据购入电量与电网排放因子计算。
“对于北京市部分用电大户,购入电力排放在企业排放量中占据极高的比例,部分企业用电排放占比超过80%。”北京理工大学能源与环境政策研究中心教授王科表示,“从《通知》看,该举措是指,对于企业购入的电力,如果是在电力交易市场上购买的绿色电力,那么这部分二氧化碳排放按零计算,其他外购电力按照核算指南要求仍计算相应的间接排放量。”
“此前,因为没有绿电交易机制,企业统一使用电网供电,无法证明哪部分是绿电,哪部分是火电,碳市场也因此无法剔掉绿电的碳排放部分。如果绿电跟其他电力来源一样计算碳排放量,其环境属性就不能通过市场价格体现出来。现在各地绿电交易规模持续扩大,绿电交易凭证使绿电可以‘自证清白’,为落实该项政策提供了前提基础。”业内人士向《中国能源报》记者表示,北京市既有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又有绿色电力交易试点,具有实施该项政策的基础优势。
值得一提的是,因绿电和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政策工具的出发点基本一致,业内人士认为,此举可作为补充机制增加碳交易灵活性。“此举是碳市场除CCER之外的新增补充机制,将激励北京碳市场覆盖企业主动寻求外部减排方式以降低履约成本,增加碳市场灵活性,提高企业碳资产管理灵活性。”王科表示。
对于该项措施的进一步有效落实,王科建议,一要设置企业购入绿电的比例上限,避免出现以用电为主的企业无限制购入绿电以降低排放量、在碳市场中大量出售盈余配额的现象。二要完善配套核查及监管机制,将企业购入绿电纳入核查,完善绿电核查方式、核查材料与不符合项,追溯绿电交易合同的真实性与准确性,保障数据质量,同时完善监督管理机制。三要提前谋划,做好绿电与CCER交易的有效衔接。厘清绿电、CCER制度边界和交易原则,强调减排量的唯一性,避免重复计算,明确可再生能源发电在环境价值变现时只能选择一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