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李玲报道:近日,永城煤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永煤控股”)发布公告称,于2021年7月2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44号)。
根据公告,证监会对永煤控股债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查明公司2017年至2020年9月30日财务报表合计虚增货币资金达861.19亿元。此外,还存在部分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中关于受限货币资金的陈述虚假记载、未按规定披露股权质押事项等违法事实。因此给予永煤控股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对相关6名高管予以警告并处以合计230万元的罚款。
证监会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指出,一直以来,永煤控股均根据控股股东河南能源化工集团(下称“河南能化”)的要求进行资金归集,永煤控股资金被自动归集至其在河南能源化工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系河南能化控股子公司,下称“财务公司”)开立的账户。随后河南能化资金管理中心通知永煤控股将大部分归集资金转到河南能化在财务公司开立的账户。
据悉,不同于永煤控股自身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可以被随时支取的货币资金,被归集的资金由河南能化资金管理中心负责调度,永煤控股需经审批后方可使用。因被归集的资金由河南能化资金管理中心调度,上述资金事实上已由河南能化统筹用于其它项目。因此,上述被河南能化资金管理中心调度的资金属于永煤控股债权性质的往来款。但永煤控股仍将上述资金计入货币资金项目下并在财务报表中予以披露。
根据披露,2018年1月至2020年10月期间,永煤控股累计发行银行间债务融资工具21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3期。在相关债务融资工具和私募债募集说明书、定期报告等文件中,永煤控股将应收河南能化的往来款作为货币资金列报,导致其合并报表层面虚增货币资金。其中,2017年至2020年9月30日财务报表分别虚增112.74亿元、235.64亿元、241.07亿元、271.74亿元,分别占其当期披露货币资金总额的54.03%、62.56%、57.28%、57.86%,分别占其当期披露资产总额的7.94%、14.52%、14.68%、15.74%。
与此同时,永煤控股在2018年1月至2020年6月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中,将承兑汇票保证金、信用保证金等受限货币资金纳入受限资产披露范围,但披露的受限资金金额与实际不符。
2018年1月至3月,永煤控股以2017年9月30日财务数据为基准,累计发行3期债务融资工具,相应募集说明书中披露受限货币资金金额为10.68亿元。经查,永煤控股2017年9月30日受限货币资金实际为17.32亿元,少披露的金额占当期披露货币资金的2.84%、占其当期披露资产总额的0.44%。
2020年6月至10月,永煤控股分别以2020年3月31日、2020年6月30日财务数据为基准,累计发行6期债务融资工具,相应募集说明书中披露受限货币资金金额为3.60亿元。经查,2020年3月31日、6月30日,永煤控股受限货币资金实际分别为102.18亿元、147.22亿元,少披露的金额占当期披露货币资金的比例分别为20.28%、28.74%,占其当期披露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为5.73%、8.26%。
此外,2017年9月,永煤控股为获取30亿元贷款,将所持永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93,516万股股权质押给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相应股权按上一年度期末净资产折算的价值约为50亿元,占其上一年度披露总资产的3.61%。经查,永煤控股未在21期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中披露前述股权质押事项。
证监会表示,上述违法事实,有永煤控股和河南能化等出具的情况说明、相关融资工具发行文件、相关请示和批复、相关会议纪要、相关合同、相关财务凭证和套账、股权划转相关资料、相关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