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调整
进口废物管理目录
本报讯 近日,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国家发改委、海关总署联合印发调整进口废物管理目录的《公告》,将废钢铁、铜废碎料、铝废碎料等8个品种固体废物从《非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调入《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调整《进口废物管理目录》是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的既定安排,此前已经调整过两次。在2017年将生活来源废塑料、未经分拣废纸、废纺织品、钒渣等4类24种固体废物调整为禁止进口的基础上,2018年4月调整了第二、第三批目录:将废五金、废船、废汽车压件、冶炼渣、工业来源废塑料等16种固体废物调整为禁止进口,自2018年12月31日起执行;将不锈钢废碎料、钛废碎料、木废碎料等16种固体废物调整为禁止进口,自2019年12月31日起执行。同时,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回收铜、回收铝原料产品质量标准,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标准的回收铜、回收铝原料产品,不属于固体废物,可按普通自由进口货物管理。
(寇江泽)
山东:重污染天气
拒不停产可依法查封
本报讯 1月1日起施行的《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提出,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拒不停产限产的可以查封扣押。据悉,这条新措施旨在有效地防止排污单位继续偷产偷排。
全面修订的《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是山东省生态环境领域基础性、综合性的地方性法规,所确定的原则、制度、责任体系等是山东省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基本遵循。
新版《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未按照要求实施停产、停排、限产等措施,继续排放污染物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此外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作出责令排污单位停产、停业或者关闭决定的,可以要求供电企业采取中止生产用电的措施,供电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据介绍,此次修订明确了责任体系,加强了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属地监管职责,突出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明确了公民环境保护权利和义务。
(张志龙 陈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