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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能源报 2018年04月09日 星期一

山西开展打击煤矿违法违规专项行动

《 中国能源报 》( 2018年04月09日   第 16 版)

  本报讯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办〔2018〕5号)精神,山西省政府安委办以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为目标,督促煤矿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整改消除事故隐患,从本月到12月开展全省煤矿专项行动。

  山西省成立10个省级指导组,按照南、北划片负责各自区域内市级和省属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集团层面的专项行动督导。督导围绕“六类”重点内容开展。

  一是煤矿上级公司是否按规定为所属煤矿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落实对所属煤矿的安全监督检查责任,督促落实监管监察指令等方面。

  二是正常生产建设煤矿是否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建立涵盖所有管理层级和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作业规程、操作规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和企业自身实际,是否得到有效落实;矿井采掘接续、生产布局(水平、采区、工作面个数)、主要生产系统、生产计划、安全设施设备等是否符合规程、标准和设计等方面。

  三是责令停产停工整改煤矿是否存在未经验收批准擅自复工复产、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继续生产建设、停而不整、明停暗开、借整改之名违规生产建设等违法违规行为;经批准隐患整改的煤矿,是否制定了整改方案,明确整改内容、时限、标准和入井人数。

  四是列入当年化解过剩产能退出计划煤矿是否明确每个采掘工作面、每个采区、每个水平以及全矿井的封闭时间;是否制定回撤设备的具体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是否存在以回撤设备名义违规组织生产行为。

  五是托管煤矿承托方安全资质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明确并落实承托方、委托方安全生产责任;是否存在非整体托管、违规转包分包情况。

  六是长期停产停工或“僵尸”煤矿。是否逐矿落实盯守或巡查责任;是否采取停止或限制供电、停止供应火工品等强制性措施;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恢复维修、生产、建设。

  山西省政府安委办要求,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必须按照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要求进行整改,彻底消除隐患。

  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煤矿,要依法责令停产停建整顿,并挂牌督办跟踪落实,确保整改到位。对制度不健全、生产安全系统不可靠、重大灾害防治不到位的,要倒逼煤矿企业建立安全责任追溯制度。对涉嫌超层越界等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朱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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