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国家就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做了有益探索,但在制度设计、落地实施等方面还有较大不足。为此,建议:
一、将省级政府列入纳入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的责任框架,列为考核对象,将配额制完成情况纳入其行政绩效考核体系。建议国家能源局在《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及考核办法》中设计强有力的考核机制并加强执行。同时考核发电侧、售电侧和省级政府,对于装机和发电量未完成配额要求的发电企业,整改逾期未完成的,应取消其发电业务许可证;对于未完成供电区域内配额要求的省级及地方电网、配售电企业,由国家能源局各监管局进行处罚,处罚强度应与未完成配额的交易价值相当;将配额制完成情况纳入省级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和主要领导干部离任审计范围。
二、建立地域间可再生能源差异配额标准。建议按经济发展水平和既往污染物排放数量差异,对东、中、西部设定差异化的可再生能源配额标准。中部地区适用的各项指标标准在西部地区标准基础上提高3-4个百分点,东部地区在中部地区标准基础上再提高3-4个百分点,鼓励跨区域的配额交易,促进东、中部地区率先实现优化发展、清洁发展。
三、提高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比例。《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防范化解煤电产能过剩风险的意见》提出“到2020年,全国煤电装机规模控制在11亿千瓦以内”,与2016年末煤电累计装机9.42亿千瓦相比,每年仍安排了约4000万千瓦的新增煤电装机。这种情况与国家中长期目标不相适应,要实现《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战略(2016-2030)》提出的“到2030年,非化石能源发电量占全部发电量的比重力争达到50%”的目标,参考国际能源署等机构的计算,中国每年新增电力装机容量中的80%以上需来自可再生能源。建议进一步压减煤电新增装机和累计装机,在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指标体系中明确每年新增装机容量中来自可再生能源的比重高于80%。